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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甘肃省教育督导体制会宁现场推进会暨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会议”精神,临夏州把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强化教育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推进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并针对我州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督导力量薄弱、督导队伍不合理等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督导机构建设方面
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将“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加强督导工作”作为促进教育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3月召开了“临夏县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现场会暨全州教育督导工作会议”, 对各县(市)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积极支持临夏县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把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健全完善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工作计划。
二、督导队伍建设方面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为全州8县(市)各配备一名副县级驻县专职督学,为州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备2名正县级副总督学,1名副县级副总督学,聘请68名州政府兼职督学,各县(市)任命科级专职督学49名,聘请兼职督学73人,督导队伍得到充实。同时,重视督导队伍素质提升工作,在教育局领导支持下,组织24名督学到平凉、庆阳、兰州、会宁等地学习培训,10名督学参加了省督导室和干部网络学院的远程研修。各县市也针对性地开展了督学自主培训,提高了督导人员素质,提升了督导水平。
三、督政工作方面
督政工作是我州的一项薄弱环节,2011年国检前督政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基”评估验收。国检后,尤其是《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后,州委、州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对督导工作提出“州督导室工作以督政、督学并重,县督导室工作以督学为主,督政为辅,州、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的工作要求。在督政工作中:一是简化了政府审批、发文的程序;二是自2013年始,州督导室每年结合省政府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要求,对各县(市)政府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督查评估;三是规范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复评程序;四是开展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五是制定了《临夏州教师培训评估办法》,对教师培训工作实施跟进督导评估。
四、督学工作方面
按照州、县督导职责分工,规划实施了新一轮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定了《临夏州普通高中综合督导评估及示范性高中动态管理办法》,完成了全州普通高中的新一轮综合督导评估,对临夏市一中等8所初中学校进行了调研式督导。开展了中小学节假日违规补课行为等专项督查,建立了州、县督学责任区制度,对全州所有中小学实行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基本建立了中小学校综合督导、经常性督导、随机督查的长效机制,并积极探索将综合督导、经常性督导、随机督导统一为一体的大督学责任区制度。
五、临夏县督导体制改革方面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后,临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在充分调研咨询、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改革教育督导体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与教育局剥离,升格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人秘股、督学股、监测室三个股室。任命主任、副主任各1名,科级专职督学20名,工作人员17名,兼职督学11名。配备督导用车2辆(9座面包1辆,小轿车1辆)。将督导经费(工作经费和督学奖励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将机构整体搬入县委、县政府统办楼,一次性配备了崭新的办公设备,为督导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督导室成立后,制定和完善了督导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督学职责准则和奖励办法,共制定各项制度规则10多条,规范了督导工作程序。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行使督导职能,2013年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控辍保学工作完成了六个县直部门和25个乡镇的督政工作。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和责任督学挂牌制度,完成了34所中小学的综合督导评估。临夏县督导体制的改革,一是真正实现了督导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权利和职责,激发了教育督导的活力;二是督政力度显著增强,为规范教育部门和学校办学行为,为政府教育政策、决定、措施的落实发挥了更加有效的作用;三是解决了长期困扰教育督导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状况,基本实现管、办、评的分离。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方面
一是由于省政府没有出台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或办法,对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属性(事业、公务员或参公等)、级别、人员、经费、条件保障等方面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州上尚没有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州督导机构仍然是以督导室办公室(教育局内设正科级科室)代替行使督导室职责,州财政没有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条例》规定督学任职条件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一般达到此条件的人员都已获得高级职称,但州、县政府任命的政府督学行政级别是科级或县级,按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符合督学任职条件的人员不愿从事督学工作,不利于基层督导队伍建设。
一、督导机构建设方面
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将“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加强督导工作”作为促进教育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3月召开了“临夏县教育督导体制改革现场会暨全州教育督导工作会议”, 对各县(市)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积极支持临夏县教育督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把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健全完善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工作计划。
二、督导队伍建设方面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全州教育事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为全州8县(市)各配备一名副县级驻县专职督学,为州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备2名正县级副总督学,1名副县级副总督学,聘请68名州政府兼职督学,各县(市)任命科级专职督学49名,聘请兼职督学73人,督导队伍得到充实。同时,重视督导队伍素质提升工作,在教育局领导支持下,组织24名督学到平凉、庆阳、兰州、会宁等地学习培训,10名督学参加了省督导室和干部网络学院的远程研修。各县市也针对性地开展了督学自主培训,提高了督导人员素质,提升了督导水平。
三、督政工作方面
督政工作是我州的一项薄弱环节,2011年国检前督政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基”评估验收。国检后,尤其是《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后,州委、州政府非常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对督导工作提出“州督导室工作以督政、督学并重,县督导室工作以督学为主,督政为辅,州、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的工作要求。在督政工作中:一是简化了政府审批、发文的程序;二是自2013年始,州督导室每年结合省政府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要求,对各县(市)政府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督查评估;三是规范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复评程序;四是开展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五是制定了《临夏州教师培训评估办法》,对教师培训工作实施跟进督导评估。
四、督学工作方面
按照州、县督导职责分工,规划实施了新一轮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定了《临夏州普通高中综合督导评估及示范性高中动态管理办法》,完成了全州普通高中的新一轮综合督导评估,对临夏市一中等8所初中学校进行了调研式督导。开展了中小学节假日违规补课行为等专项督查,建立了州、县督学责任区制度,对全州所有中小学实行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基本建立了中小学校综合督导、经常性督导、随机督查的长效机制,并积极探索将综合督导、经常性督导、随机督导统一为一体的大督学责任区制度。
五、临夏县督导体制改革方面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后,临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在充分调研咨询、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改革教育督导体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与教育局剥离,升格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人秘股、督学股、监测室三个股室。任命主任、副主任各1名,科级专职督学20名,工作人员17名,兼职督学11名。配备督导用车2辆(9座面包1辆,小轿车1辆)。将督导经费(工作经费和督学奖励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将机构整体搬入县委、县政府统办楼,一次性配备了崭新的办公设备,为督导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督导室成立后,制定和完善了督导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督学职责准则和奖励办法,共制定各项制度规则10多条,规范了督导工作程序。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行使督导职能,2013年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控辍保学工作完成了六个县直部门和25个乡镇的督政工作。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和责任督学挂牌制度,完成了34所中小学的综合督导评估。临夏县督导体制的改革,一是真正实现了督导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权利和职责,激发了教育督导的活力;二是督政力度显著增强,为规范教育部门和学校办学行为,为政府教育政策、决定、措施的落实发挥了更加有效的作用;三是解决了长期困扰教育督导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状况,基本实现管、办、评的分离。
六、存在的主要困难方面
一是由于省政府没有出台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或办法,对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属性(事业、公务员或参公等)、级别、人员、经费、条件保障等方面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州上尚没有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州督导机构仍然是以督导室办公室(教育局内设正科级科室)代替行使督导室职责,州财政没有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条例》规定督学任职条件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一般达到此条件的人员都已获得高级职称,但州、县政府任命的政府督学行政级别是科级或县级,按行政级别确定工资待遇,符合督学任职条件的人员不愿从事督学工作,不利于基层督导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