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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法律监督之一的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机关的整个业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对逮捕条件、批捕审查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都作了修改完善,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带来的影响进行有益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侦查监督;机遇;挑战;应对措施
一、机遇:新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
(一)细化了逮捕条件
新刑诉法第79条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等五种情形;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三种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将原刑诉法关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修改为“可以予以逮捕”,这些修改都使逮捕逮捕的依据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批捕审查程序、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其中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91条还规定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此外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新刑诉法第165条,直接规定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十四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即修订后的刑诉法将自侦案件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时间提高为十七日,比旧法最长时间增加了三天。这有利于缓解针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由于异地办案而使审查逮捕时间不足的问题,缓解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
(四)办理未成年人逮捕案件的特殊规定
首先,规定了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原则,新刑诉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增加了专人办理的制度。该规定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由专人办理的制度。再次,增加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最后,规定了讯问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一方面,确立了必须讯问的制度。另一方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
二、挑战:新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诉法,对转变执法理念提出新挑战
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监督执法理念将产生深远影响。在刑诉法任务中“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之前又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绝非同义反复,而是有针对性地强调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相对于原来规定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保障人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其意义深远、重大。
(二)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 对逮捕质量提出新要求
新刑诉法对逮捕质量提出新要求。当前,逮捕案件质量总体较高,但是全国的逮捕率仍处于高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捕后被不起诉或宣告缓刑等轻刑。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减少逮捕还有较大空间。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三)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的配置,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上提一级”的问题
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客观上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成份。这样的改革不但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反而可以视为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7]这还有利于缓解针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由于异地办案而使审查逮捕时间不足的问题,缓解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体现了内部的有效监督。
(四)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性司法理论,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节,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协调,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新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对审查批捕环节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进行,但必须予以规范。
三、应对:侦查监督部门应对挑战的措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我们在办案中要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有罪追究、无罪保护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二)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转变审查逮捕的方式,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程序的完善,要求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进一步转变了审查逮捕的方式。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可以询问证人和听取辨护律师的意见,对审查逮捕方式由类似行政审批式审查向司法式审查转变提出了新要求;关于建立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等规定,给审查逮捕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三)侦查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强化自身监督
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并且要将检察机关自身的制约与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放在同等位置。“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要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责,必须狠抓自身监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四)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已经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应建立相应的逮捕必要审查工作机制
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建立逮捕必要审查工作机制对于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介于捕与不捕之间的案件,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多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证明,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可以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地进行案件侦查。
参考文献:
[1] 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新刑诉法》,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3期。
[2] 张佰晋:《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对诉讼监督的新挑战》,载2012年6月22日《检察日报》,第5126期。
[3] 孙谦、童建明:《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4] 刘方:《检察环节如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2012年7月2日《检察日报》,第6503期。
[5] 孙文红:《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6] 敬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强化“五个意识”推动新刑诉法贯彻落实》,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5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会昌 342600)
关键词:侦查监督;机遇;挑战;应对措施
一、机遇:新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
(一)细化了逮捕条件
新刑诉法第79条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等五种情形;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三种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将原刑诉法关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修改为“可以予以逮捕”,这些修改都使逮捕逮捕的依据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完善批捕审查程序、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其中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91条还规定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此外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新刑诉法第165条,直接规定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十四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即修订后的刑诉法将自侦案件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时间提高为十七日,比旧法最长时间增加了三天。这有利于缓解针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由于异地办案而使审查逮捕时间不足的问题,缓解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
(四)办理未成年人逮捕案件的特殊规定
首先,规定了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原则,新刑诉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增加了专人办理的制度。该规定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由专人办理的制度。再次,增加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最后,规定了讯问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一方面,确立了必须讯问的制度。另一方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
二、挑战:新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刑诉法,对转变执法理念提出新挑战
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监督执法理念将产生深远影响。在刑诉法任务中“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之前又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绝非同义反复,而是有针对性地强调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相对于原来规定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保障人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其意义深远、重大。
(二)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 对逮捕质量提出新要求
新刑诉法对逮捕质量提出新要求。当前,逮捕案件质量总体较高,但是全国的逮捕率仍处于高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捕后被不起诉或宣告缓刑等轻刑。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减少逮捕还有较大空间。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三)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的配置,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上提一级”的问题
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客观上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成份。这样的改革不但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反而可以视为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7]这还有利于缓解针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由于异地办案而使审查逮捕时间不足的问题,缓解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体现了内部的有效监督。
(四)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性司法理论,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节,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协调,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新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对审查批捕环节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进行,但必须予以规范。
三、应对:侦查监督部门应对挑战的措施
(一)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我们在办案中要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有罪追究、无罪保护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二)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转变审查逮捕的方式,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程序的完善,要求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进一步转变了审查逮捕的方式。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可以询问证人和听取辨护律师的意见,对审查逮捕方式由类似行政审批式审查向司法式审查转变提出了新要求;关于建立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等规定,给审查逮捕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
(三)侦查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强化自身监督
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并且要将检察机关自身的制约与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放在同等位置。“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要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责,必须狠抓自身监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四)新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已经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应建立相应的逮捕必要审查工作机制
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建立逮捕必要审查工作机制对于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介于捕与不捕之间的案件,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多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的证明,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可以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地进行案件侦查。
参考文献:
[1] 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新刑诉法》,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3期。
[2] 张佰晋:《如何应对刑诉法修改对诉讼监督的新挑战》,载2012年6月22日《检察日报》,第5126期。
[3] 孙谦、童建明:《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4] 刘方:《检察环节如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2012年7月2日《检察日报》,第6503期。
[5] 孙文红:《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6] 敬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强化“五个意识”推动新刑诉法贯彻落实》,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5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会昌 3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