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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依靠网络存在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硬盘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中国的互联网正在顺应世界潮流蓬勃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催生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财产;继承;隐私权;建议;网络实名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渐渐融入人们生活当中,QQ、微信、个人微博、电子邮箱、网络游戏等软件产品成为人们网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些软件产品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的价值,随之必然会产生这些虚拟物品的继承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涵义探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依靠网络存在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硬盘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常见的有:(1)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物品、虚拟货币等虚拟财物;(2)QQ号、微博账号、微信账号、电子邮箱等个人账号密码;(3)电子邮件、网络硬盘里的文档、网络个人相册等文字、影音资料。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一个五位数的QQ号在淘宝的售价是上万元,一个网络游戏《征途》的209级账号在网上交易平台的成交价是46500元人民币。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的交易平台上虚拟物品的交易量一年就有4788万笔。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产物,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又能否像传统财产那样继承给继承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里的 “其它合法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第二,取得的对象不被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虽然财产的形态是虚拟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在存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权利却是真实存在的。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就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同样的,只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就可以认为是其它合法财产。笔者认为,而这里的财产并不排除网络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也属于我国《继承法》调整的范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诸多问题
1、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权利的排除
在注册、申请使用某个网络产品帐号时,运营商都会提供一个产品服务协议让用户同意,如果用户点击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而网络运营商在产品服务协议中大多都有一些格式条款,以此排除用户的部分权利。有一位女士因为丈夫去世,想取回丈夫QQ里的资料,于是向腾讯公司要求继承QQ号,但遭腾讯公司拒绝,诉至法院也终因于法无据而败诉。腾讯公司表示,用户在使用时同意的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说明,QQ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权利做了排除,这些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有损用户的利益,需要法律尽快给予评价。
2、虚拟财产继承对他人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一直是构建法律的基础,保护人权就是要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网上聊天工具,个人微博,网上电子邮箱等表达的是用户的个人意志,包含用户与他人的密切联系,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资料在用户过世之后,倘若转移到继承人手里,有可能造成死者的隐私泄露,导致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甚至侵犯信息相对人的隐私权。而对于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而言,一般都会在用户使用协议里设置隐私保护条款。一方面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运营商有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责任,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需要法律给予一个明确的界限。
3、虚拟财产继承需要耗费网络资源
由于网民数量极其庞大,虚拟财产呈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倘若虚拟财产继承能够实现,对网络运营商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个沉重负担。首先,运营商需要确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审核继承人的身份,确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这需要运营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次,我国大多数互联网产品都没有实行实名制,因此在实践当中难以证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再次,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方式具有特殊性,其价值也许仅存在于某个网络产品中,或者仅对特定网络用户才有意义,因而对价值确定也有较大难度。
三、虚拟财产继承应对措施及建议
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实施的,制定时互联网还是新兴产物,立法者也无法预见到网络时代到来面临的各种问题。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公布的数据,我国现有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人,是十五年前的867倍,网络普及率已经达到39.9%,其中网络游戏用户达到3.3亿人,微博用户2.5亿,个人网店的数量超过1000万家。中国的互联网正在顺应世界潮流蓬勃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催生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法律规范。
1、从法律上给虚拟财产继承一个明确的定位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专门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扩大《民法》、《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关于“物”的解释,将网络虚拟财物纳入其范畴。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也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对存储于网络上的电子图片、电子邮件等数字信息,如果死者在遗嘱中没有就虚拟财产作出处置,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而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当数字遗产被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该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
2、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虚拟财产管理
虚拟财产继承的一大难题是难以确定网络财产的归属。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各种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中占据重要位置。据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占网民数量的61.3%。自2007年7月起我国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在网络游戏中设置“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其目的是通过验证网络游戏用户的身份来限制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笔者认为,可整合利用防沉迷系统的资源,在对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实名制验证的同时,充分告知用户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义务,解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归属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在不侵犯网名的舆论监督权、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将实名制应用到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互联网领域。
3、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公民隐私
网络信息中存在个人的、私密的资料,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实现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是否侵犯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笔者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时被继承人的隐私权可能受到侵害,这就需要网络运营商对被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筛选。对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照片等私密虚拟信息应当妥善处理,若无死者遗嘱应当进行绝对保护;对其它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者直接牵涉继承者与死者的财产,网络运营商可以与被继承人就继承的内容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双方保密协议,在不损害公序良俗及第三者利益的前提下确保继承权的顺利实现。
4、鼓励遗嘱继承,营造社会氛围
据最新调查显示,每十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自己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数字遗产。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网络虚拟财产写进遗嘱是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社会认可程度不够高,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大众将网络虚拟财产写入遗嘱,提高保护自己网络虚拟财产的意识,营造认可网络虚拟财产遗嘱继承的社会氛围。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财产;继承;隐私权;建议;网络实名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渐渐融入人们生活当中,QQ、微信、个人微博、电子邮箱、网络游戏等软件产品成为人们网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些软件产品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的价值,随之必然会产生这些虚拟物品的继承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涵义探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依靠网络存在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硬盘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常见的有:(1)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物品、虚拟货币等虚拟财物;(2)QQ号、微博账号、微信账号、电子邮箱等个人账号密码;(3)电子邮件、网络硬盘里的文档、网络个人相册等文字、影音资料。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一个五位数的QQ号在淘宝的售价是上万元,一个网络游戏《征途》的209级账号在网上交易平台的成交价是46500元人民币。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的交易平台上虚拟物品的交易量一年就有4788万笔。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产物,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又能否像传统财产那样继承给继承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这里的 “其它合法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第二,取得的对象不被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虽然财产的形态是虚拟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在存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权利却是真实存在的。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就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同样的,只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就可以认为是其它合法财产。笔者认为,而这里的财产并不排除网络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也属于我国《继承法》调整的范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诸多问题
1、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权利的排除
在注册、申请使用某个网络产品帐号时,运营商都会提供一个产品服务协议让用户同意,如果用户点击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而网络运营商在产品服务协议中大多都有一些格式条款,以此排除用户的部分权利。有一位女士因为丈夫去世,想取回丈夫QQ里的资料,于是向腾讯公司要求继承QQ号,但遭腾讯公司拒绝,诉至法院也终因于法无据而败诉。腾讯公司表示,用户在使用时同意的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说明,QQ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网络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权利做了排除,这些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有损用户的利益,需要法律尽快给予评价。
2、虚拟财产继承对他人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一直是构建法律的基础,保护人权就是要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网上聊天工具,个人微博,网上电子邮箱等表达的是用户的个人意志,包含用户与他人的密切联系,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资料在用户过世之后,倘若转移到继承人手里,有可能造成死者的隐私泄露,导致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不尊重,甚至侵犯信息相对人的隐私权。而对于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而言,一般都会在用户使用协议里设置隐私保护条款。一方面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运营商有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责任,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需要法律给予一个明确的界限。
3、虚拟财产继承需要耗费网络资源
由于网民数量极其庞大,虚拟财产呈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倘若虚拟财产继承能够实现,对网络运营商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个沉重负担。首先,运营商需要确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审核继承人的身份,确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这需要运营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次,我国大多数互联网产品都没有实行实名制,因此在实践当中难以证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再次,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方式具有特殊性,其价值也许仅存在于某个网络产品中,或者仅对特定网络用户才有意义,因而对价值确定也有较大难度。
三、虚拟财产继承应对措施及建议
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实施的,制定时互联网还是新兴产物,立法者也无法预见到网络时代到来面临的各种问题。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公布的数据,我国现有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人,是十五年前的867倍,网络普及率已经达到39.9%,其中网络游戏用户达到3.3亿人,微博用户2.5亿,个人网店的数量超过1000万家。中国的互联网正在顺应世界潮流蓬勃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催生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法律规范。
1、从法律上给虚拟财产继承一个明确的定位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专门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扩大《民法》、《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关于“物”的解释,将网络虚拟财物纳入其范畴。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也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对存储于网络上的电子图片、电子邮件等数字信息,如果死者在遗嘱中没有就虚拟财产作出处置,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而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当数字遗产被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该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
2、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虚拟财产管理
虚拟财产继承的一大难题是难以确定网络财产的归属。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各种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中占据重要位置。据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占网民数量的61.3%。自2007年7月起我国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在网络游戏中设置“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其目的是通过验证网络游戏用户的身份来限制未成年人在线游戏时间。笔者认为,可整合利用防沉迷系统的资源,在对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实名制验证的同时,充分告知用户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权利义务,解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归属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在不侵犯网名的舆论监督权、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将实名制应用到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互联网领域。
3、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公民隐私
网络信息中存在个人的、私密的资料,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实现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是否侵犯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笔者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时被继承人的隐私权可能受到侵害,这就需要网络运营商对被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筛选。对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照片等私密虚拟信息应当妥善处理,若无死者遗嘱应当进行绝对保护;对其它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或者直接牵涉继承者与死者的财产,网络运营商可以与被继承人就继承的内容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双方保密协议,在不损害公序良俗及第三者利益的前提下确保继承权的顺利实现。
4、鼓励遗嘱继承,营造社会氛围
据最新调查显示,每十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自己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数字遗产。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网络虚拟财产写进遗嘱是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社会认可程度不够高,需要政府引导社会大众将网络虚拟财产写入遗嘱,提高保护自己网络虚拟财产的意识,营造认可网络虚拟财产遗嘱继承的社会氛围。
(作者通讯地址: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