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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求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在内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从而达到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随着城乡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转型,集体土地经历着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
关键词:农民土地使用权;私权化;权能;土地使用权益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053-1
土地权问题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何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土地权中的公平问题地行分析和论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税收问题上给农民减轻了负担,同时也一定程度地放宽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限制。但是,我们的制度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太多太死,而且对于有限的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期太短,征地补偿费定得太低。而且,有关基本农田只能种粮食,不允许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规定,以及两年不种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等,使得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意义上自主性下降。同时,我们的四个法律规定却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影响劳动者得到合法劳动收入的负面后果。首先,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的资本和劳动被人为贬值;其次,农民在土地上的投资回报和劳动回报预期被人为破坏;再次,政府对农民在土地权问题上干预太多,正常的产权交易市场被人为扼制,而政策性补偿又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力度,致使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土地上大幅度增收难有预期。
诚然,我国实行耕地和粮食生产保护政策,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方面上看,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保护政策如果与农民的土地权增值发生冲突,就应该及时考虑实行补偿政策,而不应该把这种保护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政策性代价由土地承包者单方面承担。
我们知道,今天虽然已经不再存在地租的问题,但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性贬值,对于农民的伤害和剥夺的严重程度比之地租制度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抛荒两年收回的规定,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会有多少耕地被抛荒。农村土地权被制度性贬值到如此程度,这与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构想在政策层面上有一定的差距。
解决以上问题,不少人主张从所有制上解决问题,即提出土地私有化的问题。这个解决方案从一开始就肯定要陷入困境。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化在目前还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从世界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实行土地私有化。我们知道,英国也是实行土地国有化制度,但是,由于同时实行永久租佃制度,因此,英国农民并没有因为土地国有化而使得土地权贬值。实际上,中国的土地权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和有关立法理念中已经包含了解决问题的出路。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土地所有权的争论,而在于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得到确实的保障。
对于农民土地使用权保障问题这里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限一经划定之后,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政府)如果需要土地,除非特殊情况,如战争或救灾时期的临时征用,就只能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市场上取得。
(2)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耕地使用权应不少于50或70年,同时承认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其他如草地、林地、四荒地等应该相应延长,亦可考虑对草地、林地、四荒地等实行永久使用权制度,以保证劳动者对于此类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劳动都能够得到永久性的回报。
(3)对四荒地的使用和开发权限应该根据情况在保证绿化和环保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以促进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利用。
(4)取消征地补偿费制度。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市场后,土地征用制度就会自然取消,所以也就谈不上土地补偿费及其补偿年限的问题。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会把劳动者在土地上投入的劳动权益很简单地、正确地和科学地反映出来。
(5)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和交易进行征税,对于超过一定比例的土地权收入征收高额累进税,目的在于保证土地权流转和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同时取消现行的土地使用费政策。
(6)为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后个别农户或个人出现返贫问题,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与安置费或养老保险相捆邦的交易方式,把失地农户或个人的生活安置责任交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一方。
总之,我们需要设法从制度上保证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权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即共享因为发展而带来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权益。当然,耕地和粮食生产的保护也是立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是,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粮食生产补贴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种粮的积极性,使其投入的劳动和既有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保值和增值。另外,我们也必然看到,我们正处在从传统农业时代向现代农业发展,向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时代,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过剩,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已经向城市转移,如何从土地使用权制度方面对他们的这种转移提供土地权制度上的保证,也是我们进行制度安排时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选项。
作者简介:朱艳敏(1980-),女,吉林通化人,就职于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研究方向:集体土地所有权。
关键词:农民土地使用权;私权化;权能;土地使用权益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053-1
土地权问题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何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土地权中的公平问题地行分析和论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税收问题上给农民减轻了负担,同时也一定程度地放宽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限制。但是,我们的制度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太多太死,而且对于有限的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期太短,征地补偿费定得太低。而且,有关基本农田只能种粮食,不允许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规定,以及两年不种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等,使得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意义上自主性下降。同时,我们的四个法律规定却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以下三个方面影响劳动者得到合法劳动收入的负面后果。首先,农民在土地上投入的资本和劳动被人为贬值;其次,农民在土地上的投资回报和劳动回报预期被人为破坏;再次,政府对农民在土地权问题上干预太多,正常的产权交易市场被人为扼制,而政策性补偿又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力度,致使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土地上大幅度增收难有预期。
诚然,我国实行耕地和粮食生产保护政策,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方面上看,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保护政策如果与农民的土地权增值发生冲突,就应该及时考虑实行补偿政策,而不应该把这种保护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政策性代价由土地承包者单方面承担。
我们知道,今天虽然已经不再存在地租的问题,但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性贬值,对于农民的伤害和剥夺的严重程度比之地租制度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抛荒两年收回的规定,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内,会有多少耕地被抛荒。农村土地权被制度性贬值到如此程度,这与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构想在政策层面上有一定的差距。
解决以上问题,不少人主张从所有制上解决问题,即提出土地私有化的问题。这个解决方案从一开始就肯定要陷入困境。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化在目前还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从世界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实行土地私有化。我们知道,英国也是实行土地国有化制度,但是,由于同时实行永久租佃制度,因此,英国农民并没有因为土地国有化而使得土地权贬值。实际上,中国的土地权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和有关立法理念中已经包含了解决问题的出路。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土地所有权的争论,而在于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得到确实的保障。
对于农民土地使用权保障问题这里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限一经划定之后,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政府)如果需要土地,除非特殊情况,如战争或救灾时期的临时征用,就只能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市场上取得。
(2)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耕地使用权应不少于50或70年,同时承认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其他如草地、林地、四荒地等应该相应延长,亦可考虑对草地、林地、四荒地等实行永久使用权制度,以保证劳动者对于此类土地投入的资本和劳动都能够得到永久性的回报。
(3)对四荒地的使用和开发权限应该根据情况在保证绿化和环保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以促进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利用。
(4)取消征地补偿费制度。建立正常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市场后,土地征用制度就会自然取消,所以也就谈不上土地补偿费及其补偿年限的问题。正常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会把劳动者在土地上投入的劳动权益很简单地、正确地和科学地反映出来。
(5)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和交易进行征税,对于超过一定比例的土地权收入征收高额累进税,目的在于保证土地权流转和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同时取消现行的土地使用费政策。
(6)为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或交易后个别农户或个人出现返贫问题,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实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与安置费或养老保险相捆邦的交易方式,把失地农户或个人的生活安置责任交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一方。
总之,我们需要设法从制度上保证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权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即共享因为发展而带来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权益。当然,耕地和粮食生产的保护也是立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但是,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粮食生产补贴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种粮的积极性,使其投入的劳动和既有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保值和增值。另外,我们也必然看到,我们正处在从传统农业时代向现代农业发展,向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时代,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过剩,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已经向城市转移,如何从土地使用权制度方面对他们的这种转移提供土地权制度上的保证,也是我们进行制度安排时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选项。
作者简介:朱艳敏(1980-),女,吉林通化人,就职于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二道江直属分局,研究方向:集体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