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违时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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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相比于现代具有礼法、宗族、伦理等特殊的性质。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是为了家族需要而结合,不以个人意志为婚姻缔结的主要因素。“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其目的在于维系家族之间的利益以及祭祀祖先之用,婚姻是子孙后代对祖先的一种不能推却的神圣任务,不成亲或者没有后代都是是对祖先的不孝。但是,并不是任何婚姻的结合都是被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在古代,禁止结婚的情形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以及禁忌,本文主要探讨违时禁婚,即在不合适的时机禁止结婚的情形。
  关键词:婚姻;禁忌;违时禁婚
  所谓违时禁婚是指时机不对禁止结婚,因为中国人讲求天时地利人和,如果天时地利人和不对,事情就不能做,婚姻也就无法达成。
  一、违时禁婚
  违时禁婚主要指的是居丧不婚以及祖父母、父母被囚。居丧不婚的规定最先被发现于礼经。《礼记.内则》曰:“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郑注:“故谓父母之丧。”居丧不婚主要有尊親丧期不婚,丈夫丧期不婚,帝王丧期不婚三种。
  二、违时禁婚的几种情形
  中国古代违时禁婚讲求符合礼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居丧不婚
  第一、尊亲丧期。中国古代非常重视伦理孝道,服丧期间嫁娶于礼法不容,丧期嫁娶的现象在春秋时期是非常让人不齿的。而从唐朝开始更是严格禁止丧期嫁娶,用律令法条的形式加以规定。居丧嫁娶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成亲当天突然出现丧事,第二种是居丧期间嫁娶,也就是在丧期成亲[1]。第一种情况并不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婚礼必须要停止[2]。而居丧不婚起源于《礼记》,后世朝代将居丧不婚作为礼制遵循下来。唐朝及宋儒论礼,也是遵循该项礼制,即“除丧而后婚,礼也。”尊亲丧期不婚,是指尊亲不幸去世,在尊亲丧期之内,禁止子女成亲[3]。这种情况下子女必须为尊亲守孝三年才能成婚。尊亲丧期不婚,始见于春秋时期,后来逐渐成为被各代以礼法的形式禁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禁婚条文。唐、元、明三个朝代,认为居丧期间结婚为不孝,于是专门设立法律条文来禁止。关于这一点,《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如果父母去世,却敢结婚的,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还有各离之的规定,如果不知道对方父母去世而相约结婚,所谓不知者无罪,不需要接受刑罚。而其他亲人,例如叔叔、伯伯去世,也禁止婚嫁,但是刑罚相对来说要减轻很多,只需要杖一百,同时也不用离婚。这是因为亲等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是尊亲居丧不婚的一般情形,也有特殊情况下的规定[4]。宋朝“百官既葬而祭,始准为婚,军民则除服祭毕,不禁嫁娶”。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殁于王事,而子孙贫乏,家无依倚者,许服内定婚……”。如父祖为了国家而去世,其子孙后代贫穷无依无靠,居丧期间则可以婚嫁。
  第二、丈夫丧期。中国古代社会,妇女的地位低下,夫妻关系大体为男尊女卑,儒家思想要求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必须要遵从夫君,丈夫应该是妻子最尊敬的人,所以按照礼法的要求,丈夫去世,作为妻子必须要为丈夫守孝,守孝期间不得再嫁[5]。
  第三、帝王丧期。帝王丧期之间禁止嫁娶的规定由来已久,《汉书·文帝纪》曾记载,汉文帝临终前留下遗诏,曰:“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女。”可见,汉朝时已经有了官吏百姓为天子服丧的规定,不得嫁娶的规定。帝王去世,天下人都不能成亲,时间一般为三天至一年,三天是对于天下百姓而言,毕竟社稷重于君王本身。如果时间较长,百姓不能婚嫁,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稳定,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因此百姓只需要守丧三天即可。而一年则是针对京城的官员来说,食君之禄,忠君之事,帝王去世理所应当守丧的时间长些[6]。
  (二)祖父母、父母被囚
  祖父母、父母被囚期间子孙禁止嫁娶,该规定最早设立是在唐朝。唐朝社会重视礼教人伦。《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时期,作乐及婚娶者,官吏免官,庶人处刑。”同时,《户婚律》又规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和父母因犯罪而被关在牢里,子女不能够婚嫁,如果婚嫁,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若祖父母、父母是因死罪而在牢中等待处决,这个情形下,子女成亲要被判一年半的徒刑。父母是因流罪而在牢中等待处决,则减一等。父母是因徒刑而在牢中等待处决,则要杖一百。明朝时对此加以禁止,规定“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而被囚禁的,这个情况下子孙进行嫁娶,不需要再做一年半的牢,只需要杖八十。如果是娶妾,则只要杖五十,刑罚更轻。如果这样一种婚姻是受祖父母,父母的命令而进行的话。那么根本就不用受刑罚。但也不能够进行筵宴活动。所谓筵宴,就是婚宴。婚宴是传统婚礼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能进行婚宴。《唐律疏议》解释曰:“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身陷囹圄之中,而子孙却作乐婚娶,实为名教伦常所不容。”[7]
  三、违时禁婚的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礼法社会,人们的所作所为必须要呵护礼法的要求,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当然也不例外,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8]。而古代重视伦理孝道,从西周时期的“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隋朝时期不孝作为十恶之一加以改进,唐朝时期把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作为思想体系等等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于纲常伦理道德非常重视。且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尊亲去世或者被囚禁,是很悲伤的事情,而娶妻嫁人是追寻快乐的事情,实为不孝。因此,古代不赞同这类不合时宜的婚姻,规定不合时宜的娶妻嫁人要受到刑罚[9]。
  四、违时禁婚刑罚的变化
  在明朝如果父母去世却进行婚嫁仪式,要处以杖一百,或杖八十的刑罚。相比之下可以了解,明朝相关的刑罚要比唐朝低很多。宋元理学兴起以后,对于孝,对于伦理道德要求,更加极端、突出。主要是因为婚姻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结婚不是子女的事情,而是父母之命,而是家族的需要。子女成亲显然是父母所要求的,或者其他尊亲所要求的[10]。这个时候必然有要结婚的理由,因此即使居父母之丧,但若是为了家族需要而成亲,惩罚就没那么严格,同时也不用离婚。否则尊亲的命令、两个家族的需要就无从谈起了,就无法落实了。尊亲丧刑罚由唐朝到明朝有所减低,直系尊亲被囚从唐朝到明朝,相关法律的刑罚也在减轻。
  五、总结
  古代违时禁婚制度主要是为了迎合礼法而设立,对当时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作用,尽管现在这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但是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与婚姻关系的维持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通过了解违时禁婚,更加详细的了解中国古代婚姻的禁忌以及触犯禁忌应受的惩罚,有助于我们整体学习中国法制史中的婚姻发展,更好的学习中国法制史。
  参考文献:
  [1]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
  [2]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商务印书馆,1936.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商务印书馆出版,1949.
  [4]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湖北出版社,1987.
  [5](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张丽丽.明清以来的中表婚及禁止[J].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卷).
  [7]陈秀平,陈继熊.古代中国禁婚关系范围及其理论依据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2(3).
  [8]王玉波.中国婚礼的产生与演变[J],历史研究,1990.
  [9](汉)班固.白虎通·嫁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10](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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