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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确定,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方针,既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思路,又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笔者试着从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之间的联系入手,分析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而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检察工作;影响;要求
一、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的必然联系
(一)以人为本观念的历史渊源与深刻内涵。中国远古时期就孕育着朴素的人本精神,古时就有“民为邦本”的思想。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最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他在《管子·霸业》中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了近代,以人文主义思潮兴起为标志的文艺复兴,把中世纪人对神的崇拜转向对人自身的崇拜。人本是从人文主义思想发展而来的。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主要思潮和理论,它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中心。所谓以人为本,就把世界上一切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生活、思想、学术、道德等等,还原、归结到人上面,人既是目的,又是主体,一切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作为最终的目的,人的价值、权利至上。以人为本正在成为中国主流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新的政治文明也将是以人为本的政治文明。
(二)以人为本理念与司法人权理念的统一。司法中的人权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是相贯通的。人权源于人本,人本是人权的指导性的观念形态,人本意识之于执法与检察,具有本质性意义。执法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人的权力诸如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是执法的客体与对象,而自由与财产即是完整意义人所必须具备的。执法中的人本原则,体现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公正执法。当今社会执法都是人文执法,都关注自己在执法中的人文品位。人文价值是执法文明的基础,缺乏人文精神的执法者,就不可能很好地护法维权,法制就无从谈起。人本理念是推动法制进程,提升执法者水平的一项重要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执掌着保障和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权,掌握着法律的执行,控制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其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既要注重检察队伍自身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又要在履行职责中坚持执法为民,护法维权,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现对检察职能的要求。法律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从服务发展出发,切实解决好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大局。坚持检察工作协调推进,就要注重整体协调,强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多种发展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有效整合,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良性互动;要统筹兼顾,就要重点处理好各项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
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首要的是尽快地、全面协调持续地提升执法水平。检察职能是复合性权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立案监督、批准逮捕监督、监所羁押监督等多种法律监督职能,这些职能之间存在着全面协调发展问题。全面协调持续观,就是指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工作、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地发展和整体推进。
从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而言,还存在着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二是法律职能上,存在着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全面协调发展的情况;三是诉讼环节上,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四是在我国现实的执法实践中,不科学、不文明的执法手段还存在;五是地区之间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
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主要影响
科学发展观的发展内涵、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必然对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变化和提出新的要求。
(一)从工作对象方面来讲,随着科学发展现在经济社会各层面、各领域的全面贯彻落实,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以及各项工作必然会以科学发展现的视角和要求做出评价或提出要求
1.更加关注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和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本质就是服务发展,只有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思路,认清发展的变化和规律,融入和置身大局,才能使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检察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必将成为社会各界评价检察工作的首要方面。
2.更加关注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作为服务和工作对象对检察机关的评判,自然离不开人的问题,自然会就检察机关发挥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状况,以及相对于公权力而言被追诉的弱势人员的人权保障状况予以特别关注。而且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被公众所关注。
3.更加关注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地履行职能。科学发展观包含着依法有序发展的深层含义和要求。检察机关能否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能否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有无建立健全体现执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民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是否依法严厉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各种犯罪,必然成为社会的关注点。
(二)从工作主体方面来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自身必然会依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结合职能要求和行业特点,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1.更加关注领导干部政绩的科学考评。实践证明,发展观与政绩观是互为因果、互相作用的两个方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以科学的政绩观来反映和体现。因此,不管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和职能部门,还是基层单位的部门和干警,都会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政绩以及考评机制的优劣予以评判,并以此影响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价值取向,公正客观地评价和使用干部。
2.更加关注检察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科学发展观蕴含的发展目标中,人的全面发展是其核心内容,并且通过人的全面发展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同样应确立和深化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识,只有切实将广大干警的自身发展与检察工作的发展相结合、相适应,不断提高干警的学习热情,增强学习能力,有效提高干警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工作水平,加快培养一大批检察业务专门人才,才能使检察工作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坚持科学的执法观,即坚持唯物、辩证的执法观,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自觉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指导,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这一规定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价值,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立法与实践的基本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只强调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律、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追究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得不到保障。不尊重和保障人权,最终也就无法维护社会稳定;而不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和保护人权就失去了社会基础。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错案,不能认为99%的案子办对了,只有个别出了问题就情有可原。一个案子错了,也会给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三)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统一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从两个效果上考虑,克服单纯办案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我国法律对处于改革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做出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对一些不完善的事物作出前瞻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需要。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改革中最活跃的经济领域案件时,必须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和把握改革脉搏,使执法工作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检察工作;影响;要求
一、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的必然联系
(一)以人为本观念的历史渊源与深刻内涵。中国远古时期就孕育着朴素的人本精神,古时就有“民为邦本”的思想。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最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他在《管子·霸业》中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了近代,以人文主义思潮兴起为标志的文艺复兴,把中世纪人对神的崇拜转向对人自身的崇拜。人本是从人文主义思想发展而来的。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主要思潮和理论,它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中心。所谓以人为本,就把世界上一切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生活、思想、学术、道德等等,还原、归结到人上面,人既是目的,又是主体,一切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作为最终的目的,人的价值、权利至上。以人为本正在成为中国主流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新的政治文明也将是以人为本的政治文明。
(二)以人为本理念与司法人权理念的统一。司法中的人权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是相贯通的。人权源于人本,人本是人权的指导性的观念形态,人本意识之于执法与检察,具有本质性意义。执法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人的权力诸如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是执法的客体与对象,而自由与财产即是完整意义人所必须具备的。执法中的人本原则,体现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公正执法。当今社会执法都是人文执法,都关注自己在执法中的人文品位。人文价值是执法文明的基础,缺乏人文精神的执法者,就不可能很好地护法维权,法制就无从谈起。人本理念是推动法制进程,提升执法者水平的一项重要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执掌着保障和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权,掌握着法律的执行,控制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其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既要注重检察队伍自身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又要在履行职责中坚持执法为民,护法维权,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现对检察职能的要求。法律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从服务发展出发,切实解决好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大局。坚持检察工作协调推进,就要注重整体协调,强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多种发展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有效整合,推进各项工作发展的良性互动;要统筹兼顾,就要重点处理好各项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
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首要的是尽快地、全面协调持续地提升执法水平。检察职能是复合性权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立案监督、批准逮捕监督、监所羁押监督等多种法律监督职能,这些职能之间存在着全面协调发展问题。全面协调持续观,就是指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工作、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地发展和整体推进。
从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而言,还存在着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二是法律职能上,存在着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全面协调发展的情况;三是诉讼环节上,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四是在我国现实的执法实践中,不科学、不文明的执法手段还存在;五是地区之间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
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主要影响
科学发展观的发展内涵、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必然对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变化和提出新的要求。
(一)从工作对象方面来讲,随着科学发展现在经济社会各层面、各领域的全面贯彻落实,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以及各项工作必然会以科学发展现的视角和要求做出评价或提出要求
1.更加关注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和质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本质就是服务发展,只有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思路,认清发展的变化和规律,融入和置身大局,才能使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检察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必将成为社会各界评价检察工作的首要方面。
2.更加关注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作为服务和工作对象对检察机关的评判,自然离不开人的问题,自然会就检察机关发挥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状况,以及相对于公权力而言被追诉的弱势人员的人权保障状况予以特别关注。而且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被公众所关注。
3.更加关注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地履行职能。科学发展观包含着依法有序发展的深层含义和要求。检察机关能否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能否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有无建立健全体现执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民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是否依法严厉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各种犯罪,必然成为社会的关注点。
(二)从工作主体方面来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自身必然会依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结合职能要求和行业特点,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1.更加关注领导干部政绩的科学考评。实践证明,发展观与政绩观是互为因果、互相作用的两个方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以科学的政绩观来反映和体现。因此,不管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和职能部门,还是基层单位的部门和干警,都会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政绩以及考评机制的优劣予以评判,并以此影响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价值取向,公正客观地评价和使用干部。
2.更加关注检察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科学发展观蕴含的发展目标中,人的全面发展是其核心内容,并且通过人的全面发展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同样应确立和深化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识,只有切实将广大干警的自身发展与检察工作的发展相结合、相适应,不断提高干警的学习热情,增强学习能力,有效提高干警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工作水平,加快培养一大批检察业务专门人才,才能使检察工作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坚持科学的执法观,即坚持唯物、辩证的执法观,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自觉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指导,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这一规定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价值,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立法与实践的基本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只强调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律、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人权,忽视追究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社会成员的人权也得不到保障。不尊重和保障人权,最终也就无法维护社会稳定;而不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和保护人权就失去了社会基础。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错案,不能认为99%的案子办对了,只有个别出了问题就情有可原。一个案子错了,也会给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三)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建立在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统一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从两个效果上考虑,克服单纯办案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我国法律对处于改革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做出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对一些不完善的事物作出前瞻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需要。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改革中最活跃的经济领域案件时,必须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和把握改革脉搏,使执法工作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