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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趋于分散,责任大股东逐渐消失,特别是在原责任大股东限售期满、部分减持以后,持股比例降到较低水平,公司经营层控制董事会的现象将更加突出。为了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了所有股东都能够在公司的绩效改善和股价提升中受益,需要对董事会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股份实现了全流通,股权逐步分散化,大股东控制问题得到抑制,各类股东的利益机制趋于一致,各类股东都能从公司的绩效改善、股价提升中获利。同时,由于股权结构趋于分散,特别是在原责任大股东限售期满、部分减持以后,持股比例降到较低水平,上市公司经营层控制董事会的现象将更加突出,恶意股东投机董事会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运行现状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至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内部董事,即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二是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即虽不是公司雇员但却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如股东派出的董事;三是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文将除独立董事外的另两类董事定义为“非独立董事”,并着重分析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产生、管理等问题。
在控股股东存在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上决定着董事会人员的组成,使其总是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变化,并且可以以少于50%的股权份额取得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管,促使经理为股东利益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效率。
二、股权分散情况下董事会制度面临着问题和挑战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由传统的一股独大向股权分散化转变,这也给我们的董事会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董事和董事会的关注弱化。全流通格局下原有的责任大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后,基金、机构投资者等新的大股东其主要目标是投机或投资证券,很多情况下是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获取收益,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感兴趣。对上市公司而言,机构投资者难以在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中替代原有责任大股东的作用,结果导致上市公司众多股东都缺乏足够的激励、能力监督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经营管理层的公司治理权力链条中的第一环节便出现了弱化问题,很难保证董事会及其选择的经营管理层能完全站在公司即股东的角度行事。
2.经营层控制董事会的现象更加突出。由于股东不关心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向公司派出董事,公司经理、副经理兼任董事的现象会更加普遍,公司董事会被公司经营层控制。由于经理人本身对公司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其目标和股东目标不同,为了追求私利,其行为可能偏离股东利益,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公司董事会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创建一个稳定的董事会不仅是为股东的长远收益负责,更是要为公司的长远战略承担责任。频繁的变更、调整可能降低董事会成员问的磨合度,产生利益的重新协调,可能造成短期行为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一段时间的部分董事空白,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
4.累积投票制度可能带来投机委派董事的现象。《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很多上市公司都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议案,在股权高度分散、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个别投资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突击买入公司股票,通过累积投票取得董事资格,之后择机卖出股票。
三、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几点建议
董事提名股东、董事与公司、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是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关键环节。为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董事会的选举机制,增加提名股东持股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103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为了提高提名股东的责任心,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应该约定其提名的人员经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后,在其派出董事的任职期间,提名股东应继续持有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比如不低于公司全部股份的3%,并且增持或减持股份应履行告知义务。
2.缩短董事会任期,引人分级董事会制度
《公司法》中规定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而董事的任期则由公司章程决定,并且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很多公司参考监事的任职时间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在股票流动性增大、股东变化频繁的情况下三年任期显然偏长。为了提高董事会的代表性,建议任期缩短到一至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同时为保持董事会的相对稳定,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分级董事会制度,如每次董事会更换人数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等。这样就可以保证与广大投资人利益不再相关的人员退出董事会,而与公司、股东利益一致的股东能够及时进入董事会。
3.完善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减少内部董事,引入职工董事
在公司非独立董事中尽量减少经营层兼任内部董事的比例,可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一至两名职工代表董事,按照一定的任职条件由公司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4.增加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
董事个人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董事会工作的能力和效率,素质较高的董事在维护公司利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面可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在董事任职资格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定,比如要求相应的从业经历、从业时间等,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5.增加公司董事的持股要求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任职期间应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可在任职期间逐年增持,其额度应不低于所在公司发放薪酬的20%,并且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减持。这样能够提升董事的责任心,保证其决策更符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因董事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划扣其股份作为补偿。
6.完善董事的考核制度,非独立董事每年应向股东大会述职
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除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做工作报告外,每一位非独立董事都应该就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向股东汇报,包括参加了多少次董事会,参与了那些表决,在一些重大决策中表达了什么样的意向,对重大事项的表决的依据等。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兆亮,乔永军,上市公司依据持股时间限制股东共益权探析[J],东岳论丛,2007,(4):164-166
[3]邹风,股权特征与董事会成员结构关系的实证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107-115
[4]宋小保,刘星,股东代理对公司行为与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7,(1):186-189
[5]郝旭光,黄人杰,上市公司治理与股权利益冲突管理[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7-50
[6]李明星,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体系实证研究[J],财会通讯,2010,(11):22-25
关键词: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股份实现了全流通,股权逐步分散化,大股东控制问题得到抑制,各类股东的利益机制趋于一致,各类股东都能从公司的绩效改善、股价提升中获利。同时,由于股权结构趋于分散,特别是在原责任大股东限售期满、部分减持以后,持股比例降到较低水平,上市公司经营层控制董事会的现象将更加突出,恶意股东投机董事会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运行现状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至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内部董事,即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二是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即虽不是公司雇员但却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如股东派出的董事;三是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文将除独立董事外的另两类董事定义为“非独立董事”,并着重分析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产生、管理等问题。
在控股股东存在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上决定着董事会人员的组成,使其总是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变化,并且可以以少于50%的股权份额取得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管,促使经理为股东利益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效率。
二、股权分散情况下董事会制度面临着问题和挑战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由传统的一股独大向股权分散化转变,这也给我们的董事会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董事和董事会的关注弱化。全流通格局下原有的责任大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后,基金、机构投资者等新的大股东其主要目标是投机或投资证券,很多情况下是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获取收益,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不感兴趣。对上市公司而言,机构投资者难以在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中替代原有责任大股东的作用,结果导致上市公司众多股东都缺乏足够的激励、能力监督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经营管理层的公司治理权力链条中的第一环节便出现了弱化问题,很难保证董事会及其选择的经营管理层能完全站在公司即股东的角度行事。
2.经营层控制董事会的现象更加突出。由于股东不关心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向公司派出董事,公司经理、副经理兼任董事的现象会更加普遍,公司董事会被公司经营层控制。由于经理人本身对公司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其目标和股东目标不同,为了追求私利,其行为可能偏离股东利益,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公司董事会的稳定性受到冲击。创建一个稳定的董事会不仅是为股东的长远收益负责,更是要为公司的长远战略承担责任。频繁的变更、调整可能降低董事会成员问的磨合度,产生利益的重新协调,可能造成短期行为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一段时间的部分董事空白,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
4.累积投票制度可能带来投机委派董事的现象。《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很多上市公司都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议案,在股权高度分散、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个别投资人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突击买入公司股票,通过累积投票取得董事资格,之后择机卖出股票。
三、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几点建议
董事提名股东、董事与公司、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是完善董事会制度的关键环节。为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董事会的选举机制,增加提名股东持股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103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为了提高提名股东的责任心,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应该约定其提名的人员经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后,在其派出董事的任职期间,提名股东应继续持有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比如不低于公司全部股份的3%,并且增持或减持股份应履行告知义务。
2.缩短董事会任期,引人分级董事会制度
《公司法》中规定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而董事的任期则由公司章程决定,并且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很多公司参考监事的任职时间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在股票流动性增大、股东变化频繁的情况下三年任期显然偏长。为了提高董事会的代表性,建议任期缩短到一至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同时为保持董事会的相对稳定,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分级董事会制度,如每次董事会更换人数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等。这样就可以保证与广大投资人利益不再相关的人员退出董事会,而与公司、股东利益一致的股东能够及时进入董事会。
3.完善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减少内部董事,引入职工董事
在公司非独立董事中尽量减少经营层兼任内部董事的比例,可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一至两名职工代表董事,按照一定的任职条件由公司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4.增加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
董事个人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董事会工作的能力和效率,素质较高的董事在维护公司利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面可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在董事任职资格方面进行相应的规定,比如要求相应的从业经历、从业时间等,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5.增加公司董事的持股要求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任职期间应持有所在公司的股份,可在任职期间逐年增持,其额度应不低于所在公司发放薪酬的20%,并且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减持。这样能够提升董事的责任心,保证其决策更符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因董事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划扣其股份作为补偿。
6.完善董事的考核制度,非独立董事每年应向股东大会述职
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除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做工作报告外,每一位非独立董事都应该就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向股东汇报,包括参加了多少次董事会,参与了那些表决,在一些重大决策中表达了什么样的意向,对重大事项的表决的依据等。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兆亮,乔永军,上市公司依据持股时间限制股东共益权探析[J],东岳论丛,2007,(4):164-166
[3]邹风,股权特征与董事会成员结构关系的实证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107-115
[4]宋小保,刘星,股东代理对公司行为与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7,(1):186-189
[5]郝旭光,黄人杰,上市公司治理与股权利益冲突管理[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27-50
[6]李明星,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体系实证研究[J],财会通讯,2010,(11):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