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子女,别让爱变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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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还小,离婚时说好了每周我都能看女儿两次,他却不让我看!”她愤懑难平。
  “正因为孩子小,像她这样的探视简直就是一种‘骚扰’,对女儿没有好处!”他同样理直气壮。
  一边是泪流满面的前妻,一边是态度坚决的前夫,离异近三年后,赵小娟和丁一鸣再次站在了法庭上,为了年幼女儿小美的探视问题争执不休。
  每周两次、每月八次,这是和丁一鸣签订的离婚协议上,赵小娟获得的探视时间。孰料不久,丁一鸣便“背信弃义”,她探视女儿的要求却屡遭拒绝,丁一鸣总是时不时变着法儿将女儿腋着藏着,这让思女心切的赵小娟伤心不已,也气愤不已。万般无奈,赵小娟只得一纸诉状将前夫丁一鸣推上了被告席,和自己曾发誓永不想再见的人打起了探视官司。
  原以为稳操胜券的赵小娟却盼来了令她瞠目结舌的结果:法院判决没有支持她每周两次探视女儿的请求。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后探视权的执行,往往成为离异双方争执的焦点。然而与以往大多支持、甚至强制执行探视权的审判结果不同的是,本案中,法院反而做出了不支持赵小娟探视请求的判决。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笔者,探视权的保障固然非常重要,但行使探视权,不能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每周探视两次,是“关心”还是“骚扰”?
  
  “孩子毕竟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呵!她还这么小,丁一鸣却狠心不让我看她,我只能选择和他对簿公堂!”当笔者辗转拨通赵小娟的电话后,那端的她刚说了一句话便已泣不成声:“我已经快一年没见孩子了,现在每当看到女儿的照片,就想哭……”
  赵小娟告诉笔者,她和丁一鸣离婚已经近3年,而就在去年4月前,她还可以经常见到今年不到四岁的女儿小美。每次她都是先打电话告诉丁一鸣,自己下午要去接孩子,并在下午3点就早早守在约定的“交接”地点———公交车站旁的小卖部,两天后再把小美送回丁一鸣那里,“可后来,他就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
  “继续让她这样看下去,孩子就不能正常生活了!”笔者联系上丁一鸣后,发现他也满肚子的牢骚和委屈。丁一鸣说,几乎在每次接孩子的时候,赵小娟总会找茬、“挑刺”、吵闹,不管对方是他的父母还是他自己,也不管是不是当着年幼女儿的面,“她总嫌我们给孩子穿的衣服不好,对孩子照顾不周。”
  赵小娟承认确实为了孩子的衣着打扮,和丁一鸣甚至孩子的奶奶都发生过冲突,“冬天的时候,孩子穿的是一件太小不合身的棉袄,身子一动起来,大半个脊背都露在外面。哪个妈妈看到女儿穿成这样会不心疼?”赵小娟哭着说。
  在赵小娟看来,“母女连心”,为了孩子身上发生的这些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和前夫发生争执,完全出于母爱的本能,应该是无可厚非,天经地义的。可丁一鸣却不这样认为,令他愤怒的远不止如此。他气咻咻地数落说:“见面吵架也就算了,她还‘骚扰’到了我和我家人的正常生活。”他说,为孩子的事发生争执后,赵小娟经常会猛打电话继续“纠缠”,“我工作的时候打我手机,我和家人休息时,她就打家里电话。”不分时间、地点的电话,让丁一鸣和父母都觉得不胜其烦,不堪其扰。
  “那是因为他们不肯按时把孩子交给我!我实在没办法才打电话找他们的!”赵小娟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和小美想见上一面也越来越难,常常是她按时到达,丁一鸣和家人要几小时后才带着孩子姗姗来迟,有时甚至就不来。
  “那是因为我越来越觉得让她和女儿频繁见面,对孩子没有什么好处。”丁一鸣说,在赵小娟和小美常常见面后,孩子和自己、爷爷、奶奶都明显有些疏远了,他担心这是赵小娟的“言传身教”让小美对自己和家人产生了排斥感,“孩子慢慢大了,很快要上幼儿园了,我不想再让她受影响。”
  因此从去年起,丁一鸣就开始坚决拒绝赵小娟探望女儿,于是也就引发了这场探视官司。
  
  究竟孰是孰非,终审判决一槌定音
  
  “两人离婚后,女儿小美跟随父亲丁一鸣生活,经事先通知后,母亲赵小娟可以每周探视女儿两次,丁一鸣不得阻拦。”这是3年前,赵小娟、丁一鸣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
  2002年9月,赵小娟和丁一鸣登记结婚,并在次年10月生下女儿小美。2004年9月14日,他们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法院解除了婚姻关系。而3年后,拿着这份离婚协议,两人再次走上了法庭。
  2007年3月19日,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谁也不能剥夺我探视女儿的权利!”法庭上,赵小娟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法院按两人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判决她每周可以探视女儿小美两天;丁一鸣同样不依不饶,他表示,赵小娟每次到来都要引起家庭的纷争,这样必将影响到女儿的日常生活、学习,因此坚决不同意每周两次的探视。由于双方各持一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而让赵小娟意想不到的是,尽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此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法庭作出的判决却使她大感意外:赵小娟探视女儿的次数由协议时的每周两次、每月八次,减少为每月两次,即赵小娟在每月的第一及第三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可以探视女儿小美。同时规定丁一鸣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两人交接的地点既可为小美的住所,也可以是约定一致的其它地点。
  对这样的一审判决,赵小娟表示不服,并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每周探视女儿两次;而丁一鸣则表示,尽管仍不同意赵小娟的要求,但从女儿的角度出发,他同意赵小娟每月可以再增加一次探视时间。
  2007年5月9日,益阳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同样不支持赵小娟每周两次的探视要求。但考虑到二审期间,丁一鸣同意每月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时间的请求于法无悖,应该予以准许,据此,益阳中院在维持资阳区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终审判决增加赵小娟一次探视机会,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下午16时至次日下午18时,丁一鸣同样应予以协助。
  
  每月探视三次,是权利“缩水”还是合理考量?
  
  法院判决后,笔者就本案有关探视时间的规定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和主审法官。
  丁一鸣:愿意配合“合理探视”。“身为孩子的爸爸、爷爷和奶奶,我们怎么会不好好尽心照顾她呢?”丁一鸣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一再表示对赵小娟的过分担心难以理解、难以接受;而他之所以请求法院减少赵小娟的探视频率,也是为了避免由此给小美带来不好的影响。
  丁一鸣说,离婚时赵小娟并没有要求抚养小美,他也没有想到事后会因此产生这些矛盾纠纷,“我和她(赵小娟)分开,主要是性格原因。”而在去年丁一鸣再婚后不久,赵小娟频频来“找茬”吵架更让丁一鸣觉得可能也是出于嫉妒。
  “其实,如果不是她已经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我根本不会阻止她看孩子的。”丁一鸣认为,之所以会闹上法庭,赵小娟自己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而谈到以后的日子,丁一鸣也很坦诚:“如果她调整好了心态、按照法院判决的时间合理探视,我当然愿意让她再和孩子见面,也愿意客客气气地和她再做朋友。”
  赵小娟:为了孩子要讨回“抚养权”。“我现在只后悔当初没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赵小娟对丁一鸣的表态并不“领情”。她对笔者说,之所以离婚时没有要求抚养孩子,是因为当时和父亲住在一起的她经济状况并不好,工作也很繁重,担心无力照顾年幼的小美,才让女儿和前夫一家住在一起,自己则每周两次和女儿见面。
  事已至此,赵小娟说,她对丁一鸣及其家人能否好好照顾小美已经不信任了,“而且我从小没了妈妈,知道孩子离开母亲是多么难过的事。”赵小娟说,她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打另一场官司,要把女儿的抚养权争回来。
  “从去年年底起,我就开始物色保姆了。”赵小娟告诉笔者,她已经为小美找好了一个有经验、又细心的保姆,连马上要上的幼儿园也找好了,“我还替她买了衣服、玩具,我以后每月2000元的工资都用在她身上……”赵小娟抹着眼泪喃喃地说,自己还是要把孩子的抚养权争过来,好好照顾她。
  主审法官:避免探视过频影响孩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综合考虑到探视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帮助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不宜探视过勤。”主审该案的法官这样告诉笔者。
  “工作时间不定的赵小娟,不仅不能固定具体探视时间、还要求每次探视均把孩子带回家,这难免会使很快就要上幼儿园的小美,难以保持正常的学习、生活规律,甚至对她的成长产生影响。”主审法官说,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为了避免探视对孩子带来负面影响,才作出减少探视频率的判决。
  那么,从一个月探视八次改为一个月探视三次的判决,又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呢?主审法官说,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对父母探视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一月两次甚至是两月一次,“以本案综合父母双方的要求、孩子的年龄等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一审判决一月探视两次,二审则在男方同意下,增加了一次。”
  主审法官说,《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亲子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不管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另一方均有权探视,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抚养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进行阻挠,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让父母离婚的子女同样享受正常家庭的父母之爱,可以健康成长;同时,探视权的行使还必须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在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方面作出一个合情合理的约定。
  
  对不利孩子成长的探视说“不”
  
  探视权也可以称为探望权、探亲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小孩探视权的正常行使有助于消除小孩因父母离婚造成的心灵痛苦,增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交流。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涵盖了三方面的内容:谁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什么情况中止探视权?此规定明确了探视权行使的原则,即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必须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法律为探视权护航,旨在希望每一对离异的父母都能享受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共同担负起教育和抚育下一代的重任。毕竟,前一辈的恩恩怨怨不该再让子女来承受!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虽然,婚姻法已经对探视权作了明确规定,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它毕竟是一种新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原告、被告双方对探视权一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一般只规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探视的确定标准。然而,什么时候、多长时间的探视才有利于孩子成长?在什么地方探视孩子为合适?这些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选择怎样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探视,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关乎孩子健康成长的大事。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纠纷,或者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往往会在心里结下怨恨,于是,就把不让对方探望孩子作为惩罚对方、发泄心中愤恨的一种方法。甚至有些人,非但不让对方看望孩子,还将自己所认为的对方的种种“劣行”告诉给孩子,把心中愤恨的信息传递给孩子,希望孩子能与自己站在同一立场,疏远对方。然而,这种做法的结果却往往是事与愿违,不仅引起孩子思想混乱,导致孩子和抚养方(父亲及其家人)的矛盾,打乱抚养方的安排,而且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也将干扰孩子生活,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打乱抚养方的安排,干扰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孩子与父(母)的血缘亲情是无法阻隔的,他们幼小的心灵是既爱父亲又爱母亲,他们不仅希望父母是优秀的而且也决不愿意听到任何关于父亲、母亲的坏话,更不愿意从父母任何一方的嘴里听到这样的语言。而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他们也会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如果一方总是喋喋不休的在孩子面前数落对方,其结果往往是,孩子未必疏远对方,却会对数落者产生看法,更为严重的是,大人的这些行为,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总是用挑剔的眼光和批评的口吻待人接物,导致其不能很好与人相处。
  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更多地应设身处地为孩子和对方想一想,多一份宽容,少一点仇视,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这样才能真正使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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