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文科高职校企合作模式特色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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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订单培养、项目合作、引企入校、引校入企等校企合作实践为基础,突出政法高职校企合作“政府主导”特色,创新“政、校、企、行”职教联盟、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校企“双向订单、双向服务”等校企合作模式,是推进政法类文科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特色创新
  作者简介:邢彦明(1972-),男,河南舞钢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处,副研究员。(北京100160)安春平(1981-),女,河南舞钢人,河南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河南开封47500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1-0005-02
  
  一、问题的提出
  高等学校走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内涵发展之路是世界范围的一个普遍趋势。作为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教育,其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特征使得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不可能由学校单方面完成,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是高职教育作为类型而存在的标志。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对于激发高职院校办学活力、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职院校内涵发展、凸显高职教育办学特色、提升高职院校综合竞争能力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文科类高职教育的典型样本,政法高职院校(包括司法警察类高职院校)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面临更大的难题与挑战。一是就业难。就全国而言,法律类院校和普通高校设置法律专业的数量多,专业对口率低。根据麦可思全国调查数据,2007~2010年大学生失业量和“红黄绿牌”高职专业状况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连续三届(2007~2009届)位居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连续两年(2009~2010年)被列入高失业风险的“红牌”专业,发展困难。政法高职毕业生在与法律本科生、研究生的就业中受到自上而下的巨大压力,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毕业生就业难。由于政法行业工作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人才招聘门槛比较高,一般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通过公务员考试,政法高职在校生由于不能满足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本科学历要求,无法获得法律资格证书,不能够直接进入公务员编制的政法单位,对口就业率低几乎成为无法破解的难题。二是培养难。根据多元智能理论,高职学生群体在智力类型上擅长形象思维,逻辑思维能力较弱,而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又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这一矛盾无形中增加了政法高职人才培养的难度系数。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高职院校的生源文化基础较差,甚至很多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纪律观念,但从事政法工作不但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而且要求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甚至政治素质,这一矛盾又在无形中增加了政法高职人才培养的难度系数。三是改革难。一方面,由于国家在法律、政策、规章以及安全、保密等政法领域的特殊限制,从宏观层面推行教学改革的难度就更大。另一方面,由于政法类文科高职职业能力培养的内隐性以及工作对象以人和社会关系为主的特殊性,使得政法高职实践教学和顶岗实习实训面临更大挑战。
  总而言之,生源“入口低”、就业“出口高”成为困扰政法类文科高职发展的两大难题。突破难点的关键在于结合政法职业人才培养特色,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打通招生入口与就业出口的渠道。
  二、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的基本模式
  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目前政法高职“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办学模式的主要类型包括五种。
  1.订单合作型
  通过与政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校企双方就学生培养与就业达成合作协议或意向,职业院校按照用人单位需求设置专业,行业或企业有针对性地参与学生培养、考核与评价,毕业生达到用人单位标准、通过岗前培训之后,到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定向就业,形成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与招聘合作关系。例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与北京地区法院系统签订“书记员”定向培养协议,学院成为为法院输送书记员的培训基地。此种合作模式是建立在政法单位与职业院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基础之上的,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都是按照用人单位需求量身定制的。
  2.顶岗合作型
  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安保公司等重点单位深度合作,校企双方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共同参与学生体验性实训、综合性实训、顶岗性实习和就业性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各项教学任务,共同完成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工作,学生毕业后并不一定要到实习单位就业,实习单位也没有接受毕业生就业的合同义务。此种合作模式可以是全程的,也可以是阶段性的。
  3.项目合作型
  通过深入开展行业企业需求调研、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研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分析和劳动力市场人才供求预测,校企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项目,或者进行技术研发和大型赛事服务,以项目为载体开展互利双赢合作。此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例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安全保卫专业学生与大型保安公司合作,通过承担“北京奥运会”、“中国网球公开赛”、“嘉德拍卖会”等国际国内大型赛事的安保任务,使带队教师和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安保项目中应用专业知识、增强职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
  4.全面合作型
  通过与实质性合作单位的深度合作,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成熟的校企合作模式和开放的校企合作管理平台,行业或企业全程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设计、实训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实现从招生到就业的全过程、全方位合作。此种合作模式是当前政法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5.实体合作型
  根据“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原则,采取“校中企、企中校”合作形式,形成紧密型的合作办学体制机制,行业或企业投入资金、设备、人员、场地,与学院共建校企合作实体,校企双方以股份或合伙人的形式参与投资、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校企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例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与中国民促会、伟之杰(北京)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成立高级安保培训学院,以“北京市职业教育分级制度改革试点”为载体形成区域安保职业教育联盟,在开放办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辅助人才方面更具实质意义。
  三、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的主要特色
  依托行业、服务政法、面向社会是政法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基本定位。与其他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机制不同的是,从宏观层次(如部分司法警官院校公务员人事编制与校企合作办学体制的矛盾问题)到中观层次(如安全保卫、刑事执行、社区矫正等专业发展问题),再到微观层次(如实习实训教学改革问题),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办学机制”建设方面,相比较而言政法类高职更突出“政府主导”功能,而其他类职业教育更注重“企业参与”。政法高职校企合作这一“政府主导”特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就业领域,二是服务对象。广义而言,“公、检、法、司、监”等都属于政法高职教育的就业领域,大多数都属于政法单位、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从岗位标准、培养规格到招聘录用都有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没有政府主导以及政法单位主管部门支持,从招生、实训到就业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在涉及国家政策性规定时,更需要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牵线搭桥。因此,仅靠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虽可局部地、阶段性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但尚不能突破政法高职办学机制的宏观性、全局性难题。从服务对象而言,政法工作岗位面对的通常是特殊人群或社会矛盾,而不是生产性企业无生命的设备、产品和工艺流程,更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共享问题,政法单位在校企合作中存在更多的思想顾虑和制度制约,职业院校与政法行业的“合作点”更难寻觅,合作过程更加艰难,因此必须在宏观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这也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专家经过充分论证达成的共识。
  四、政法高职校企合作机制创新
  基于上述政法高职校企合作的特殊要求,在原有校企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功能,在改革实践中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几种新的合作模式。
  1.“政、校、企、行”职教联盟模式
  该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政府主导,校校联盟,企业参与,行业指导,中职、高职对接”。即在政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政法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下,政法类高职院校向下与中等职业院校的相关专业对接,向上与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相关专业对接,通过企业参与,行业指导,四方共同制订行业准入标准,共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共同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共同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发课程和实训教材,共同建设专兼结合教学团队,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共同进行项目开发与研究,共同管理教学过程,共同监控教学质量,共同促进学生对口就业,形成区域性的政法职业教育联盟,分级、分类培养政法职业人才。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模式
  现代法治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共识,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在加强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购买服务、转移职能正在逐步由政府自觉走向制度安排。创新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单靠政府部门已经无法满足,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新举措,借助社会力量,寻求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有效途径。政法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自身独有的法律人才资源优势,承担法律服务和培训项目,创新“校政企行”合作办学、开放办学机制,提升专业服务社会能力。例如,通过行业协会承担基层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定位于特殊受益人群(监狱服刑人员、刑事被害人、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社工服务、独居老人、吸毒人员、流动人口等),开辟基层法律服务咨询活动的独特领域,既是对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回应,也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新趋势,有利于创新基层法律服务机制,提升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开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借助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运行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架起法律专业人士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桥梁,实现专业化法律服务与司法实践、基层法律服务、退役士兵再教育再培训和社会管理创新紧密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政校企行”四方在政策、智力、财力方面的效益,推进政法高职院校办学体制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推动政策和机制创新。
  3.“双向订单、双向服务”模式
  为行业或企业服务是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双向订单、双向服务”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办学和服务互促双赢”,通过“以教学为中心,以企业为重点”,以服务换服务,突出终身教育理念、“职业性与教育性相统一”理念和“产教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理念,“以需求为动力,以标准为基础,以项目为内容,以双师为纽带”,以“基本技能→数字仿真→综合实训→企业顶岗”为基本路径,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能力,赢得各政法单位和社会用人单位对政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支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创新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在做好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同时,充分发挥政法高职院校行业办学优势,做强政法职业人才培训基地,为政法领导干部、中高层法律人才、基层司法干警和法律服务人才提供各类在职培训服务以及国际间合作,以政法职业人才培训、应用法律研究、社会法律服务为重点,“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以有为求有位”,整合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校企双向兼职,校企双向教学,校企双向订单培养,院校定向招收学员,行业招收定向员工,校企合作解决就业,做大做强开放性、多功能的政法行业和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良性互动,形成“双服务、双促进”的社会法律服务新格局、新机制、新模式见图1。
   4.探索政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路径
  办学模式改革是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集团化办学是按照产业规律,将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引入高等职业教育,旨在依托行业、联合企业,加强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整合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优。集团化办学是突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一旦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和实现规模化办学,先进的教育思想、办学理念便可共用,优质的教学科研、教育资源便可共享,科学的管理制度、运作方式便可共通。在“政、校、企、行”职教联盟模式的基础上,机会成熟之时以理事会、管委会等形式,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经营部门纳入校企合作管理平台,形成社会支持、参与和监督高职院校发展的组织保证、制度保证,走出具有政法行业特色的规模化集团化办学路径,是值得探索的校企合作新模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四方联动”,共建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开放性管理平台”,才能够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政法高职要在订单培养、项目合作、引企入校、引校入企等校企合作实践上更加突出“政府主导”特色,创新“政、校、企、行”职教联盟、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校企“双向订单、双向服务”等校企合作模式,共同推进政法类文科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校企深度合作“生态圈”和利益共同体,实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创新人才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功能。
  (责任编辑:王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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