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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呈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等方面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2010年1月,南宁市的黄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2012年初,黄某与来南宁打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且近一年未回家。2014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主张按照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案例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2006年9月27日,张某(女)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价格是50万元。张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了首付款10万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张某与宋某于2007年3月7日结婚,2007年12月3日取得房产证。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2011年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2011年下半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 1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宋某支付抚养费。宋某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30万元,现还余10万元贷款未还。由于房价上涨,现在房屋价值80万元。
法院判决: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应以登记为准,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宋某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并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10万元由张某负担,张某给付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5万元,以及房屋增值30万元的对应30%部分9万元。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三: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孙夫妇于2000年5月16日结婚登记,2002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房子是2003年女方父母出资102万购买的,产权证也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所取得,并且买房时女方父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另外,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呈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等方面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2010年1月,南宁市的黄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2012年初,黄某与来南宁打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且近一年未回家。2014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主张按照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案例二: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签订合同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2006年9月27日,张某(女)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价格是50万元。张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了首付款10万元,后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张某与宋某于2007年3月7日结婚,2007年12月3日取得房产证。婚后一直用两人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2011年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2011年下半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由于分歧较大,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 1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宋某支付抚养费。宋某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30万元,现还余10万元贷款未还。由于房价上涨,现在房屋价值80万元。
法院判决: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应以登记为准,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宋某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并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10万元由张某负担,张某给付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5万元,以及房屋增值30万元的对应30%部分9万元。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三: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孙夫妇于2000年5月16日结婚登记,2002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房子是2003年女方父母出资102万购买的,产权证也登记女方名下。男方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所取得,并且买房时女方父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套房产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另外,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