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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教师侵权、伤害事件的频频曝光及教育“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等呼声甚高,甚至出现“无批评式教育”的论调。有观点认为:惩戒=体罚=虐待,惩戒会导致恶性事件,惩戒会给学生带来心灵的创伤,会让快乐越来越少的学校生活更加痛苦,而惩戒权的享有则会助长教师对学生的侵权和伤害,促使师生关系乃至学校氛围的僵化……于是反对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反对教师惩戒权的赋予。需要思考的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因为“惩戒”本身的不正当,还是运用“惩戒”的方式不正确?惩戒之“恶”究竟源于何处?
●几种观点形似?神似?
确切地说,很多时候人们质疑的并不是“学校教育应不应该惩戒学生”这一问题本身,而多指向使学生身体、心灵、情感等利益受损的实际惩戒结果。这是对学生在何种方式下被“剥夺”利益的关注,即其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以及可以被一般社会伦理与情感接受之方式的对待。争论背后隐藏的是人们对部分惩戒行为之价值判断的异同,这既不能证明“惩戒”本身的正当与否,亦不能证明教师“惩戒权”是否。惩戒到底应不应该?
大多数教师不具备实施惩戒的艺术,因而不能提倡。有观点认为,惩罚是“一门高超的教育艺术,就目前的基础教育状况而言,绝大多数教师是不具备这一能力的”,因而反对“惩罚教育”。教育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其内在的诸种活动构成了这一艺术的展开,如果只因很多教师没有掌握惩戒这一艺术而认为应取消之,那么我们如何对待奖励的艺术呢?学生在奖励之风中出现的攀比、出风头等现象并不让一线老师陌生,奖励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是否意味着奖励也不应提倡?我们又将如何对待教学的艺术呢?当前又有多少教师真正掌握了教学的艺术,不懂得引导学生、让学生只会死记硬背的教师不乏其人,不晓得学生心理及学习障碍一味怪罪学生根基不好、上进心不足的教师也不在少数……无数教师都处于向着教学的艺术殿堂不断攀登的过程,那么是否教学也不应提倡呢?显然这是一个荒谬的逻辑。
惩戒权的赋予会强化一些教师的暴力行为。还有观点认为,承认教师惩戒的正当性会导致更多的教师利用这一权力对学生进行非教育的甚至是反教育的暴力行为,因而对犯错学生应给予说服教育而非惩戒教育。针对这一观点的问题是,理论上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实践中说服教育是否对所有故意的过错行为都有实际控制力?学校教育特别课堂教学在有限时间内是否需要权衡“说服教育一个不良行为学生所用成本”与“整体教育教学效益” 的关系? 不可否认,相当情况下,特别是群体性活动过程中,对某一行为的制止通过物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比说服教育更能快速恢复秩序。这一说法所担忧的是惩戒行使的程度与限制问题,并不能论证惩戒的正当与否。
惩戒失当的关键是师德水平不高。另有观点认为,惩戒失当问题与教师的道德水准相关,因而应加强教师的思想道德教育。但道德无法约束行为只能规约观念,内心的爱、尊重与期望并不是有效约束具体行为的最佳手段,不然“打是亲,骂是爱”就不会成为广而又广的俗语了。惩戒失当行为确实与部分教师思想境界不高相关,但想法上为学生好,实质上却伤害学生的事件在教育中屡见不鲜。如孩子偷拿同学的钱物,教师在全班同学面前让其认错检讨保证改正,致使孩子离家出走等,此类处理与师德无关,只与对学生的了解及处理方法有关。可见,形式的正当与实质的不正当间的矛盾与差距,只依靠不断提升师德水平难以达至高效。目前,我们对学生程度不一的错误行为并无基本的惩处标准规定,更无从谈起对程序和后果的注意。爱和尊重是要讲究方式的,行为方式也是需要基本规范和底限的。
惩戒的实施对于他人或群体来说,是阻碍利益获得的障碍的消除,而对于受惩戒者个体来说是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制止、威慑、警告、一定的心理痛苦、剥夺其一定的利益等手段使其学习控制行为、担当责任、遵守社会规则的社会化过程。教育教学秩序的展开,个体学习、发展等自由的达成,个人、社会及教育系统自身利益的实现,一定情况下都需要通过惩戒的强制力来辅助,将限度和节制的观念融入到学生个体及群体的日常行为之中。
●教师惩戒失控何处?
教师惩戒究竟失控于何处?棒喝与废止是否是最好的遏制失控的办法?
教师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实施教育活动的人,以达到相应的教育目的为职业根本任务,其职业责任中天然地含有引导、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些权利与义务提供保障的各项职业权力中自然包括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来自于教师之职业,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之一,非个体的私权力。对每一位教师而言,对惩戒权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不具有教师这种特定的职业地位和身份权力惩戒权也就随之丧失。
教师惩戒失当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权力的赋予,关键在于对权力没有被合理认可,更在于没有合理正当的实施程序及限度控制。如,对课堂上打闹的学生罚站,要站在室内还是室外,站的时间限制在多少分钟内,罚完后教师和学生还需要注意什么,等等,对惩戒实施缺少限制和规范。实践中,这一不被明确给予和约束的权力却在广泛行使,伴随出现了公权私化、自由裁量行使不当、强权的展现等异化现象,即部分教师或将个人好恶、价值判断、情绪等强加于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中,表现出个人情感的渲泄、报复等非职务范围的心理、物质等获利,或表现为强烈地压制学生而非保护和教育,或缺失根据学生的身心、性格、人际关系、平常表现、行为性质等作出理性判断和必要的引导与矫正,等等。这些均超越了职业活动的范围和目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有关,但更多地与教师对惩戒理解错误、对惩戒权的目的和范围认识不清或无意识有关。对师生法律关系、自身权力认识不清或无意识致使是惩戒失当的主要源头。
此外,部分教师的生存状态也是惩戒不当的原因之一。不可否认现实工作的繁琐、程式化、低成就感、高消耗感及学生特别是中学生存在的厌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磨光了部分教师身上的责任、热情甚至梦想,席卷而来的是对繁琐工作事务的倦怠和疲惫,部分教师仅仅着眼于定额的工作任务的完成而放弃了更多情感与引导等教育成本的投入,这样的生存及情绪背景也使部分教师没有想到或没有时间和精力注意惩戒行为后的学生反应,也致使部分教师面对学生行为过错时难以理性自控。
奖励不是万能的,没有谁能保证孩子成人后依然生活在没有个人需求障碍、没有挫折的社会里,那样没有边际的自由不是“社会组织”之所能。同样,惩戒也不是万能的,卢梭曾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说过:“即使是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很多时候,惩戒并不能真正引导学生,只是约束了他们的某一行为而已。
●教师惩戒如何规制?
对教师惩戒的规制不是几条建议所能达到的,也不在于仅仅改变教师,但应主要从作为权力主体的教师做起,且以下两个因素是不可忽略的。
观念偏差的纠正。首先,教师自身应对惩戒行为及权力有正确认识,惩戒与“恶”与“体罚”不同,惩戒不以达到学生的身体或心灵伤害为标准,而意在规训与教育。惩戒权作为公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也有其限度及范围,其行使不应指向学生的智力水平、相貌、性格等非学生个人控制因素,也不应指向学生的非违规行为,否则会背离惩戒的初衷,变异成教师权力的滥用,甚至对学生侵权和伤害。
其次,教师应认识到惩戒权只是自身职业权力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要性的存在并不表明在实践中针对任何一个违规或失范行为都必然地实施惩戒,惩戒只是管理、教育行为过错学生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其必须以规则的合理性为前提,而实施与否需要教师视学生身心特点、个性、教育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即它以权力的现实需要而非个人需要为启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仅仅依靠法定关系来维系的,教师个人权威是在制度性的权威之外,由教师的魅力、道德、情感与尊重等所带来的,这才是教育力量的真正灵魂所在。
教育惩戒不应是单一环节的“罚”,也不应仅仅停留在秩序恢复上,教师应于惩戒行为后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形选择对受惩戒学生采取沟通交流、教育引导等措施,避免师生关系向不良方向发展以及对学生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将惩戒最终指向学生的发展与成长。
赋权与规制并行。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成人,是社会和国家的代表,与学生之间无论如何强调民主,地位上都是成人与未成年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二者构成了力量不均衡的权力结构,因而教师的强权必应受到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以防止其扩张和泛化。当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对教师惩戒权的认可,自然也就无法谈及制约和监督。对一项应然之权的漠视或疏忽不仅不会剥夺其实践中的存在,反而会促使教师尤如暗地里的“行窃者”一般尽可能利用难得出现的每一次下手“良机”将“偷窃”做到最彻底。无论指向于学生的还是成人的社会规范,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作以明确的标准,相当多的时候需要教师在一定的限制内进行惩戒与否的主观判断。教师的权力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而仍需要严格合理的程序规定、正确价值观念的指引。唯有此,才可能解决教师权力泛化问题,纠正社会将教师惩戒行为泛化为侵权、伤害等行为。
没有界限的任何一项教育权力都可能无限扩张,可能被用来反教育,甚至包括教学权力;学生是需要关怀的一代,教师也是需要关怀的群体,缺乏情感的教育工作,必然是机械、没有生命力的,更不会过多关注成长。这些问题究竟仅仅是惩戒正当与否、惩戒权赋予与否的问题,还是教师的道德问题,亦或是其他更复杂的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责任编辑/刘
●几种观点形似?神似?
确切地说,很多时候人们质疑的并不是“学校教育应不应该惩戒学生”这一问题本身,而多指向使学生身体、心灵、情感等利益受损的实际惩戒结果。这是对学生在何种方式下被“剥夺”利益的关注,即其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以及可以被一般社会伦理与情感接受之方式的对待。争论背后隐藏的是人们对部分惩戒行为之价值判断的异同,这既不能证明“惩戒”本身的正当与否,亦不能证明教师“惩戒权”是否。惩戒到底应不应该?
大多数教师不具备实施惩戒的艺术,因而不能提倡。有观点认为,惩罚是“一门高超的教育艺术,就目前的基础教育状况而言,绝大多数教师是不具备这一能力的”,因而反对“惩罚教育”。教育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其内在的诸种活动构成了这一艺术的展开,如果只因很多教师没有掌握惩戒这一艺术而认为应取消之,那么我们如何对待奖励的艺术呢?学生在奖励之风中出现的攀比、出风头等现象并不让一线老师陌生,奖励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是否意味着奖励也不应提倡?我们又将如何对待教学的艺术呢?当前又有多少教师真正掌握了教学的艺术,不懂得引导学生、让学生只会死记硬背的教师不乏其人,不晓得学生心理及学习障碍一味怪罪学生根基不好、上进心不足的教师也不在少数……无数教师都处于向着教学的艺术殿堂不断攀登的过程,那么是否教学也不应提倡呢?显然这是一个荒谬的逻辑。
惩戒权的赋予会强化一些教师的暴力行为。还有观点认为,承认教师惩戒的正当性会导致更多的教师利用这一权力对学生进行非教育的甚至是反教育的暴力行为,因而对犯错学生应给予说服教育而非惩戒教育。针对这一观点的问题是,理论上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实践中说服教育是否对所有故意的过错行为都有实际控制力?学校教育特别课堂教学在有限时间内是否需要权衡“说服教育一个不良行为学生所用成本”与“整体教育教学效益” 的关系? 不可否认,相当情况下,特别是群体性活动过程中,对某一行为的制止通过物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比说服教育更能快速恢复秩序。这一说法所担忧的是惩戒行使的程度与限制问题,并不能论证惩戒的正当与否。
惩戒失当的关键是师德水平不高。另有观点认为,惩戒失当问题与教师的道德水准相关,因而应加强教师的思想道德教育。但道德无法约束行为只能规约观念,内心的爱、尊重与期望并不是有效约束具体行为的最佳手段,不然“打是亲,骂是爱”就不会成为广而又广的俗语了。惩戒失当行为确实与部分教师思想境界不高相关,但想法上为学生好,实质上却伤害学生的事件在教育中屡见不鲜。如孩子偷拿同学的钱物,教师在全班同学面前让其认错检讨保证改正,致使孩子离家出走等,此类处理与师德无关,只与对学生的了解及处理方法有关。可见,形式的正当与实质的不正当间的矛盾与差距,只依靠不断提升师德水平难以达至高效。目前,我们对学生程度不一的错误行为并无基本的惩处标准规定,更无从谈起对程序和后果的注意。爱和尊重是要讲究方式的,行为方式也是需要基本规范和底限的。
惩戒的实施对于他人或群体来说,是阻碍利益获得的障碍的消除,而对于受惩戒者个体来说是通过对违规行为的制止、威慑、警告、一定的心理痛苦、剥夺其一定的利益等手段使其学习控制行为、担当责任、遵守社会规则的社会化过程。教育教学秩序的展开,个体学习、发展等自由的达成,个人、社会及教育系统自身利益的实现,一定情况下都需要通过惩戒的强制力来辅助,将限度和节制的观念融入到学生个体及群体的日常行为之中。
●教师惩戒失控何处?
教师惩戒究竟失控于何处?棒喝与废止是否是最好的遏制失控的办法?
教师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实施教育活动的人,以达到相应的教育目的为职业根本任务,其职业责任中天然地含有引导、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些权利与义务提供保障的各项职业权力中自然包括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来自于教师之职业,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之一,非个体的私权力。对每一位教师而言,对惩戒权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不具有教师这种特定的职业地位和身份权力惩戒权也就随之丧失。
教师惩戒失当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权力的赋予,关键在于对权力没有被合理认可,更在于没有合理正当的实施程序及限度控制。如,对课堂上打闹的学生罚站,要站在室内还是室外,站的时间限制在多少分钟内,罚完后教师和学生还需要注意什么,等等,对惩戒实施缺少限制和规范。实践中,这一不被明确给予和约束的权力却在广泛行使,伴随出现了公权私化、自由裁量行使不当、强权的展现等异化现象,即部分教师或将个人好恶、价值判断、情绪等强加于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中,表现出个人情感的渲泄、报复等非职务范围的心理、物质等获利,或表现为强烈地压制学生而非保护和教育,或缺失根据学生的身心、性格、人际关系、平常表现、行为性质等作出理性判断和必要的引导与矫正,等等。这些均超越了职业活动的范围和目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有关,但更多地与教师对惩戒理解错误、对惩戒权的目的和范围认识不清或无意识有关。对师生法律关系、自身权力认识不清或无意识致使是惩戒失当的主要源头。
此外,部分教师的生存状态也是惩戒不当的原因之一。不可否认现实工作的繁琐、程式化、低成就感、高消耗感及学生特别是中学生存在的厌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磨光了部分教师身上的责任、热情甚至梦想,席卷而来的是对繁琐工作事务的倦怠和疲惫,部分教师仅仅着眼于定额的工作任务的完成而放弃了更多情感与引导等教育成本的投入,这样的生存及情绪背景也使部分教师没有想到或没有时间和精力注意惩戒行为后的学生反应,也致使部分教师面对学生行为过错时难以理性自控。
奖励不是万能的,没有谁能保证孩子成人后依然生活在没有个人需求障碍、没有挫折的社会里,那样没有边际的自由不是“社会组织”之所能。同样,惩戒也不是万能的,卢梭曾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说过:“即使是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很多时候,惩戒并不能真正引导学生,只是约束了他们的某一行为而已。
●教师惩戒如何规制?
对教师惩戒的规制不是几条建议所能达到的,也不在于仅仅改变教师,但应主要从作为权力主体的教师做起,且以下两个因素是不可忽略的。
观念偏差的纠正。首先,教师自身应对惩戒行为及权力有正确认识,惩戒与“恶”与“体罚”不同,惩戒不以达到学生的身体或心灵伤害为标准,而意在规训与教育。惩戒权作为公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也有其限度及范围,其行使不应指向学生的智力水平、相貌、性格等非学生个人控制因素,也不应指向学生的非违规行为,否则会背离惩戒的初衷,变异成教师权力的滥用,甚至对学生侵权和伤害。
其次,教师应认识到惩戒权只是自身职业权力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要性的存在并不表明在实践中针对任何一个违规或失范行为都必然地实施惩戒,惩戒只是管理、教育行为过错学生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其必须以规则的合理性为前提,而实施与否需要教师视学生身心特点、个性、教育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即它以权力的现实需要而非个人需要为启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仅仅依靠法定关系来维系的,教师个人权威是在制度性的权威之外,由教师的魅力、道德、情感与尊重等所带来的,这才是教育力量的真正灵魂所在。
教育惩戒不应是单一环节的“罚”,也不应仅仅停留在秩序恢复上,教师应于惩戒行为后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根据不同情形选择对受惩戒学生采取沟通交流、教育引导等措施,避免师生关系向不良方向发展以及对学生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将惩戒最终指向学生的发展与成长。
赋权与规制并行。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成人,是社会和国家的代表,与学生之间无论如何强调民主,地位上都是成人与未成年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二者构成了力量不均衡的权力结构,因而教师的强权必应受到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以防止其扩张和泛化。当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对教师惩戒权的认可,自然也就无法谈及制约和监督。对一项应然之权的漠视或疏忽不仅不会剥夺其实践中的存在,反而会促使教师尤如暗地里的“行窃者”一般尽可能利用难得出现的每一次下手“良机”将“偷窃”做到最彻底。无论指向于学生的还是成人的社会规范,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作以明确的标准,相当多的时候需要教师在一定的限制内进行惩戒与否的主观判断。教师的权力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而仍需要严格合理的程序规定、正确价值观念的指引。唯有此,才可能解决教师权力泛化问题,纠正社会将教师惩戒行为泛化为侵权、伤害等行为。
没有界限的任何一项教育权力都可能无限扩张,可能被用来反教育,甚至包括教学权力;学生是需要关怀的一代,教师也是需要关怀的群体,缺乏情感的教育工作,必然是机械、没有生命力的,更不会过多关注成长。这些问题究竟仅仅是惩戒正当与否、惩戒权赋予与否的问题,还是教师的道德问题,亦或是其他更复杂的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责任编辑/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