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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的瑰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创作主体性、继承性及地域性等特点,加大了其版权保护难度。本文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切入点,分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与协调机制,最后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版权带来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协调机制
0 引言
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结合创作范式,以此为核心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版权保护,而并非采用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受保护客体、权利主体及保护期限、利益平衡等多方面均需展开特殊制度设计,并创建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协调机制,以切实达到保护目的,促进民间文艺学艺术作品全面发展。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与特征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
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指在特定区域范畴内由该区域范畴内民族及种族所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与地方传统文化有一定关联,且具有持续发展趋势,涉及文学、科学、宗教、艺术等,且世代相传。经研究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间故事、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这些均属于口头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二,民间乐器、民歌等,这些属于以音乐形式为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三,民间宗教仪式、民间游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活动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四,编织品、绘画、雕塑等,这些属于依托物质材料形式发展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2.1 创作主体的集体性
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存在特定作者,很多情况下都不是自然创作人创作的。大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为特定区域内特定社会团体历经长期生活与生產而共同创作的,其创作者包含诸多社会群体,具有关联因素,如相同的血缘、相同的文化传统及相同的宗教信仰等。创作主体集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大特征,从创作到传播,整个过程历经多次修改与演进,最终才呈现出群体创作智慧与艺术魅力。
1.2.2 创作作品本身的继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历经世代相传,才能逐渐形成规模与体系。逐代传承的过程是汲取精华去糟粕的演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断发展时,保留了体现特定群体独特性的部分。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后,特定群体生活方式及社会结构均会发生一定改变,这就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群体共同生活环境下也要逐步适应新环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一个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时,难免受到外国文学艺术作品的影响。为此,就需要增强文化自信,可以借鉴外国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但绝不可照搬外国文化。
1.2.3 创作作品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需要结合特定自然环境、生活方式和人文风俗等内容,并在某一地域内加以传播,具有超强的地域性特点。前面已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群体创作的作品,这些群体普遍分布于同一地域内,所以在创作作品时融入了诸多地域性因素。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作品权利主体界定模糊
《著作权法》对民间艺术作品作出了规定,然而仅从立法角度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未被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属性,所以很多规定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方面均不适用。因缺少具体权利主体,在发展及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常常出现一些不正当的使用情形[1]。在这种情况下,渴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组织及群体由于缺少合法身份,即使看到有人毁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常常无能为力,进而严重打击了民众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2.2 作品权利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指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整体上看并未全面说明,保护力度不足,所以应进一步征求意见以完成修改,以便能全面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属性特殊,但并非与普通作品不存在任何共性,如若二者有共性,便可在关于共性等方面共同适用同一部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的地方,不可与普通作品适用同一部法律,正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才导致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与结果存在差异,进而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良性发展。
2.3 作品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在法律方面,对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作出了规定,在法律期限满后,作品将丧失原有权利。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应该有保护期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为历代相传下来的产物,创作时间难以确定,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特点,无法明确具体作者[2]。正因如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历程中的价值正在不断增长,如果实施限期保护,则会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升华与再创作。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与协调机制
3.1 多层次权利主体版权制度
3.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权利设置
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有特定范式。在笔者看来,在设置集体权利时,应参考其范式,所谓范式并非某种思想,可以将其视为无文字记载的作品。对于这种作品赋予的权利,同样应将其视为当代版权作品应有的权利,将基本权利归集体所有。
3.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权利设置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定原创个体具有一定的权利。集体中的每一名创作者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式付出了自己的辛苦与努力,所以其理应享有合理使用权,且无须征求集体同意。结合这一使用权利,通过范式创造出来的可用文字及其他载体记载的作品,都应享有现代版权为作品赋予的权利。然而,为平衡集体内部每一名成员的利益,版权权利不可用于商业获利,如在必要之时应用于商业获利中,则应为集体性组织支付部分费用。 3.2 作品权利主体区域划分制度及族籍制度
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所以可参照版权制度对其予以一定的保护。在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时,关键方法在于参照范式使用范围,明确特定区域。参照范式所应用的区域明确权利主体,并非涵盖所有本应享有权利的主体,在这个基础上还应以“族籍”为辅助手段,减少纯粹以区域划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带来的消极影响。
3.3 作品版权保护期限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是无期的。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变异性等特征,都表明了其具有延续发展的特点,能在历史长河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沉淀而不断发展、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建议稿第十二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3]。然而,经诸多学者研究,认为这一观点仍有待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过程中会发生变异性变化,这主要指在范式基础上产生变异。若新范式取代旧范式,对于旧范式的保护期,也应立即终止,应重新计算新范式保护期,以便切实平衡版权制度利益。
3.4 信托管理制度与个人版权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所有者与权利使用者不可为同一主体。法律应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且为这一群体及其享有的版权权利服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最佳所有者为集体,这里的集体主要指某一民族或某一特定区域。然而,在具体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各项权利时,集体仍属于“虚化”主体,难以有效行使权利。因此,需要针对具体权利行使者展开深入探索[4]。其中,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均为家族内部传承,针对这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获得的利益,应由个人管理,不排除个人会委托或信托集体组织管理。
3.5 作品版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若信托人未有效履行相应义务,法定代理者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进行赔偿诉讼。此外,如若法定代理人在信托人未有效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未为集体意义而行使权利,集体中的每一名成员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要求相关人接受赔偿诉讼。
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建议
4.1 明确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充斥着中华传统文化气息,法律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任何侵害。在立法方面,应重点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难点,全面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明确规定哪一创作主体享有具体权利,以及这些创作主体如何有效行使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创作性特点也决定了个人无法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行使主体,即使某一民间艺术作品仅掌握在几个人手中,或者是一个人手中,也不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直接交给个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可以是某一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群体及组织,或者是民族及种族,而绝非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难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行使主体,则由国家享有,并且参照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针对著作权加以管理,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表演权、署名权等[5]。除此之外,要严禁出现任何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一旦发现破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绝不可姑息,要展开严厉惩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流传至今,每一代记录者及传承人都功不可没,他们为民间艺术作品的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法律应赋予具体记录者合法地位,以肯定其保护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同时还能激励后代人肩负传承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任。
4.2 明确权利保护期限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保护不应在时间方面作出限制。普通文艺作品与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权、保存权、修改权始终被社会群体共同享有。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持续发展的态势。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在保护期满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就会流入公共领域,代表着任何群体或个人都可随意应用,这很有可能严重破坏民间文艺作品,阻碍其传播与发展[6]。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不应设置固定保护期限,而要促进其不断升华与演绎,要一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建立法定许可制度。
4.3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法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内容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为全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遭到不法分子破坏,以及确保他人可在合理范围内应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内容作出细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期限不受任何限制,不限制权利通常会被其他人利用,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所以,在必要之际应引进法定许可制度,针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作出限制,从而避免著作权人和普通社会大众间产生嚴重的利益冲突,有效平衡冲突,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良性传播保驾护航[7]。除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许可条款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在这种状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及相邻权利人允许,但报酬则应适当交付给著作权人及相邻权利人。在应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包含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主体精神利益等内容,其中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处分权、获得相应经济利益权及占有权、使用权等。
5 结语
我国是文明古国,地大物博,拥有众多文化资源,这决定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可促进其得到进一步传承,创作更多内容多元、风格丰富的作品,从而为我国艺术宝库添砖加瓦。因此,要注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多层法律保护,以保障我国艺术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陈浩.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策略[J].艺术品鉴,2019(27):69-70,126.
[2] 李舒,段友文.民间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刍议[J].晋阳学刊,2019(02):144-145.
[3] 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81-82.
[4] 安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界定冲突与文化背景分析——以《乌苏里船歌》为例[J].法制博览,2018(23):113-114.
[5] 周林.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04):83-89.
[6] 梅东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探赜[J].芒种,2017(14):25-26.
[7] 曾钰诚,李远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理论:反思与重构[J].编辑之友,2017(06):83-89.
作者简介:赵滕(1996—),男,贵州瓮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协调机制
0 引言
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结合创作范式,以此为核心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在此基础上进行版权保护,而并非采用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受保护客体、权利主体及保护期限、利益平衡等多方面均需展开特殊制度设计,并创建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协调机制,以切实达到保护目的,促进民间文艺学艺术作品全面发展。
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与特征
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
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指在特定区域范畴内由该区域范畴内民族及种族所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与地方传统文化有一定关联,且具有持续发展趋势,涉及文学、科学、宗教、艺术等,且世代相传。经研究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间故事、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这些均属于口头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二,民间乐器、民歌等,这些属于以音乐形式为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三,民间宗教仪式、民间游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活动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四,编织品、绘画、雕塑等,这些属于依托物质材料形式发展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2.1 创作主体的集体性
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存在特定作者,很多情况下都不是自然创作人创作的。大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为特定区域内特定社会团体历经长期生活与生產而共同创作的,其创作者包含诸多社会群体,具有关联因素,如相同的血缘、相同的文化传统及相同的宗教信仰等。创作主体集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大特征,从创作到传播,整个过程历经多次修改与演进,最终才呈现出群体创作智慧与艺术魅力。
1.2.2 创作作品本身的继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历经世代相传,才能逐渐形成规模与体系。逐代传承的过程是汲取精华去糟粕的演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断发展时,保留了体现特定群体独特性的部分。在生产力不断发展后,特定群体生活方式及社会结构均会发生一定改变,这就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群体共同生活环境下也要逐步适应新环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一个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时,难免受到外国文学艺术作品的影响。为此,就需要增强文化自信,可以借鉴外国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但绝不可照搬外国文化。
1.2.3 创作作品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需要结合特定自然环境、生活方式和人文风俗等内容,并在某一地域内加以传播,具有超强的地域性特点。前面已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群体创作的作品,这些群体普遍分布于同一地域内,所以在创作作品时融入了诸多地域性因素。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作品权利主体界定模糊
《著作权法》对民间艺术作品作出了规定,然而仅从立法角度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未被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属性,所以很多规定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方面均不适用。因缺少具体权利主体,在发展及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常常出现一些不正当的使用情形[1]。在这种情况下,渴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组织及群体由于缺少合法身份,即使看到有人毁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常常无能为力,进而严重打击了民众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2.2 作品权利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指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整体上看并未全面说明,保护力度不足,所以应进一步征求意见以完成修改,以便能全面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属性特殊,但并非与普通作品不存在任何共性,如若二者有共性,便可在关于共性等方面共同适用同一部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殊性的地方,不可与普通作品适用同一部法律,正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才导致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与结果存在差异,进而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良性发展。
2.3 作品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在法律方面,对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作出了规定,在法律期限满后,作品将丧失原有权利。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应该有保护期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为历代相传下来的产物,创作时间难以确定,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特点,无法明确具体作者[2]。正因如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历程中的价值正在不断增长,如果实施限期保护,则会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升华与再创作。
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与协调机制
3.1 多层次权利主体版权制度
3.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权利设置
不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有特定范式。在笔者看来,在设置集体权利时,应参考其范式,所谓范式并非某种思想,可以将其视为无文字记载的作品。对于这种作品赋予的权利,同样应将其视为当代版权作品应有的权利,将基本权利归集体所有。
3.1.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权利设置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定原创个体具有一定的权利。集体中的每一名创作者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式付出了自己的辛苦与努力,所以其理应享有合理使用权,且无须征求集体同意。结合这一使用权利,通过范式创造出来的可用文字及其他载体记载的作品,都应享有现代版权为作品赋予的权利。然而,为平衡集体内部每一名成员的利益,版权权利不可用于商业获利,如在必要之时应用于商业获利中,则应为集体性组织支付部分费用。 3.2 作品权利主体区域划分制度及族籍制度
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所以可参照版权制度对其予以一定的保护。在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时,关键方法在于参照范式使用范围,明确特定区域。参照范式所应用的区域明确权利主体,并非涵盖所有本应享有权利的主体,在这个基础上还应以“族籍”为辅助手段,减少纯粹以区域划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带来的消极影响。
3.3 作品版权保护期限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是无期的。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变异性等特征,都表明了其具有延续发展的特点,能在历史长河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沉淀而不断发展、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建议稿第十二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3]。然而,经诸多学者研究,认为这一观点仍有待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过程中会发生变异性变化,这主要指在范式基础上产生变异。若新范式取代旧范式,对于旧范式的保护期,也应立即终止,应重新计算新范式保护期,以便切实平衡版权制度利益。
3.4 信托管理制度与个人版权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所有者与权利使用者不可为同一主体。法律应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且为这一群体及其享有的版权权利服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最佳所有者为集体,这里的集体主要指某一民族或某一特定区域。然而,在具体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各项权利时,集体仍属于“虚化”主体,难以有效行使权利。因此,需要针对具体权利行使者展开深入探索[4]。其中,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均为家族内部传承,针对这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获得的利益,应由个人管理,不排除个人会委托或信托集体组织管理。
3.5 作品版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若信托人未有效履行相应义务,法定代理者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进行赔偿诉讼。此外,如若法定代理人在信托人未有效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未为集体意义而行使权利,集体中的每一名成员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要求相关人接受赔偿诉讼。
4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建议
4.1 明确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充斥着中华传统文化气息,法律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任何侵害。在立法方面,应重点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难点,全面考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性,明确规定哪一创作主体享有具体权利,以及这些创作主体如何有效行使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创作性特点也决定了个人无法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行使主体,即使某一民间艺术作品仅掌握在几个人手中,或者是一个人手中,也不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直接交给个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可以是某一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群体及组织,或者是民族及种族,而绝非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难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行使主体,则由国家享有,并且参照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针对著作权加以管理,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表演权、署名权等[5]。除此之外,要严禁出现任何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一旦发现破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绝不可姑息,要展开严厉惩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流传至今,每一代记录者及传承人都功不可没,他们为民间艺术作品的传播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法律应赋予具体记录者合法地位,以肯定其保护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同时还能激励后代人肩负传承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任。
4.2 明确权利保护期限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保护不应在时间方面作出限制。普通文艺作品与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定的差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权、保存权、修改权始终被社会群体共同享有。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持续发展的态势。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在保护期满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就会流入公共领域,代表着任何群体或个人都可随意应用,这很有可能严重破坏民间文艺作品,阻碍其传播与发展[6]。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不应设置固定保护期限,而要促进其不断升华与演绎,要一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建立法定许可制度。
4.3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法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内容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为全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遭到不法分子破坏,以及确保他人可在合理范围内应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内容作出细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期限不受任何限制,不限制权利通常会被其他人利用,阻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所以,在必要之际应引进法定许可制度,针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作出限制,从而避免著作权人和普通社会大众间产生嚴重的利益冲突,有效平衡冲突,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良性传播保驾护航[7]。除此之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许可条款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在这种状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及相邻权利人允许,但报酬则应适当交付给著作权人及相邻权利人。在应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包含财产权、人身权、著作权、主体精神利益等内容,其中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处分权、获得相应经济利益权及占有权、使用权等。
5 结语
我国是文明古国,地大物博,拥有众多文化资源,这决定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可促进其得到进一步传承,创作更多内容多元、风格丰富的作品,从而为我国艺术宝库添砖加瓦。因此,要注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多层法律保护,以保障我国艺术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陈浩.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策略[J].艺术品鉴,2019(27):69-70,126.
[2] 李舒,段友文.民间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刍议[J].晋阳学刊,2019(02):144-145.
[3] 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81-82.
[4] 安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界定冲突与文化背景分析——以《乌苏里船歌》为例[J].法制博览,2018(23):113-114.
[5] 周林.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04):83-89.
[6] 梅东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探赜[J].芒种,2017(14):25-26.
[7] 曾钰诚,李远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归属理论:反思与重构[J].编辑之友,2017(06):83-89.
作者简介:赵滕(1996—),男,贵州瓮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