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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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实证调研数据为依据,了解到该法实施的实际效果,判断其是否实现其立法目的,发现其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实施状况 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140-03
  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为立法目的的法律,自其2008年1月1日施行起,学界争议不止,实践中风波接二连三。原因为何?实际施行状况如何?是否实现了它的立法目的?考虑到它在构建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法掌中的重要地位,文章认为有必要具体考察该法的实施状况,寻求解答。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分析
  2.1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各有侧重
  对一项的制度评价要建立在当事人对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该制度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之上。对其了解程度反映了当事人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而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则反映了该制度具体的实施效果。《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的自由解约权”、“补偿金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 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从图表可以看到对这四项规定都很熟悉的劳动者占总数的13.1%;完全不清楚的也占到了总数的9.2%。从中可以看到有近80%的劳动者对其权益保障的了解是模糊的,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劳动者对该法的实施表现出了漠然的态度。但在具体的口头采访中又有超过70%劳动者认为其有益于规范、稳定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其实施表现出积极态度。
  表1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的了解程度(404人)
  
  资料来源:据调查问卷统计
  作为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用工单位,其在评价时则主要从法的实施对其用工影响的角度出发。从本次调研的结果来看,有85%的企业认为该法的实施对其产生了影响。而且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主要为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表2《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表现(103家)
  
  资料来源:据调查问卷统计
  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用工成本”“用工灵活性”“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员工积极性”被认为是对企业产生影响最为深远的因素。认为用工成本(涉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以及人力资源损失及相关经济损失)增加的企业占总数的52.4%,这些企业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中小型企业。认为“用工灵活性”减弱的则占到46.6%,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对解雇员工做了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如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加之面临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企业在解雇问题上显得畏首畏尾。基于这样的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对于影响员工积极性方面,则是莫衷一是,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签署,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从而提高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好逸恶劳,心存侥幸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等于给其提供了一个“护身符”,即使不努力工作,照样可以拿工资而且很难被解雇。在实际调研中,《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积极性的影响更倾向于前者,它有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
  从总体上来看,劳动者对该法的实施是呈积极态度的,而那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在一定上排斥该法的实施,甚至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抵制行为。
  2.2劳动合同签订状况及劳动者流动状况
  调研结果显示,有93.1%的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90.4%的用人单位基本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全部都签的达到70%,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分别增长31%、57.2%,可见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其实施效果是显著的。分析原因大致有三:
  (1)《劳动合同法》中的罚则让用人单位意识到,不签合同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用人单位意识的转变是签订率上升的重要原因;(2)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3、劳动部门监察力度确有增加。
  在劳动合同签订整体状况大好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否认在餐饮业、零售业等行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的事实。在我们走访的上述用人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仅仅只有一成。因为这些行业流动性很大,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大,只要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便开始了实际用工。并且,在这些行业中很多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很麻烦,不利于她的自由流动。这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劳动者的流动状况,通俗的讲就是劳动者的跳槽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劳动者没有跳槽的比例变化最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原先19.05%增长为50.23%,增长了30多个百分点,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更趋向于原职工作。同时跳槽一次、两次及其以上的状况所占比例下降的实施也表明劳动者流动状况趋向稳定的实施。但跳槽人数所占的比例仍有50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整个劳动关系过程中,劳动力的不断流动仍旧处于一个积极的状态,即在劳动者流动关系趋于平稳的过程中,其不断的变化仍旧是主要趋势。
  通过调查,我们还分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原因,主要涉工资薪酬、社保福利、发展前景、合同期限、被单位辞退几个方面。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工资薪酬和社保福利,这表明对利益的最大追逐是流动关系频繁的主要内在驱动力。而其“发展前景”的因素也反映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更高的要求,以及其内在的改变。劳动者不再仅仅只关注于现时的利益,更关注于将来的发展。可以看出劳动者的眼光变的更加长远。
  其中该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体现出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国家政策倾向。但从集体的合同期限签订状况来看在该法实施后,1年以上3年以下和3年及其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占了56.9%,我国的劳动合同已经基本实现长期化,即劳动者流动状况趋向平稳。但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仍旧占有相当的比例(24%),因此,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仍旧存在且明显。即,在我国日趋稳定的劳动者流动状况下,仍旧有相当比例的劳动关系处于动态的流动过程中。在此意义上来讲,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仍旧需要国家、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进一步配合,更好的探索制度的构建。
  表3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者的流动状况
  
  表4所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情况(404人)
  
  资料来源:据调查问卷统计
  2.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它能否有效合理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合同、工资、社保以及社保检查制度连为一体。
  本次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调查,主要从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以及参加全部五险等方面进行。因为生育保险的受众是女性劳动者,考虑到其特殊性所以并没有单独作为选项。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劳动者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85.4%、75.7%、67.6%、73.5%,至于五险全部参加的劳动者则占54.7%。我们可以得知相关的保险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施。但我们不能忽视,仍旧有30%左右的劳动者没有参与保险,即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此项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我们针对当地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那些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进行了采访。通过与他们的深入交流,我们了解到因为他们流动性大的工作性质,基本上不选择参保,即使有一部分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他们也倾向于退保。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一是社保转移不方便,因为存在地域差异,社保没有一个很好的转移途径(即:随员工转移);二是社保理赔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耗时长、程序繁琐;三是工作流动性大,常会出现失业状况,在此期间无力缴纳保险费用;四是社保的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期的好,常不能及时发挥效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保险制度不配套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具体政策的实施,也阻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从深层次方面考虑,社保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不如预期从根本上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致。因此,要更好的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根本的是要发展经济,统筹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发展平衡。
  表5劳动者参保状况(404人)
  
  资料来源:据调查问卷统计
  3劳动争议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且案件涉及各个方面,从劳动合同订立、内容、执行到相关第三人,案由各不相同。其中比较明显常见的一些是涉及到职业病防治、工资报酬支付、合同期限、社保、工伤事故等方面的案件。
  表6劳动争议案件调查情况
  
  资料来源:湘潭市劳动局提供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幅度之高。可以看出,该法在实际 的实施过程中,还是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的。其中,工资薪酬、职业病、社保三个方面的案件在其当年的案件中始终处于相对较多的局面。因此,可以看出,这三个方面一直都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地方。其中,工资薪酬直接涉及到劳动者个人直接现实的利益,而职业病与社保是劳动则最为关注的工作保障内容。
  仔细分析图表,可以看出在工资薪酬和合同期限方面的劳动争议有了小幅下降,可以做这样的理解:随着该法的实施,用工单位在在工资薪酬和合同期限方面多做了更多的调整,变的更加规范。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有关职业病和社保方面的争议有了小幅上升,即:用工单位在劳动者的工作保障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弊病,劳动者在此方面的意识提高,开始关注自身周围的工作环境及相应的保障。其中分析工伤事故方面的争议,也可以看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改善。因此,在劳动者工作环境、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要加强进一步的检查监督,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在分析了以上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知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权益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原来不为人所知的争议案件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由于该法的实施,劳动者的法律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确认,同时该法也提供了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该法内容上看,第六章明确了相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及措施,第七章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通篇考量该法,可以看出其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正是由于该法的实施,才有了这些案件,才有这么多的维权的例子。但是,我们不能盲目乐观,我们还需要看到,保护制度还不健全,很多制度并不能有效的实施到实践中去。在具体的维权案件中,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保障,大量的案件还是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比如:由于劳动争议解决部门职权的不明确,常常导致劳动者求救无门的窘境。大量的案件表明,我国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现状,因此,必须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增强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4建议
  4.1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
  但首先是一种观念,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根据调研可知,大部分不了解其权利的劳动者主要集中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应针对企业用工性质来进行法律宣传。充分调度统筹工会、企业、相关部门,争取做到思想上统一、行动上一致的宣传。切实让劳动者感受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及在权利受侵害后所能采取的有效的维权途径。
  4.2权利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设计就需要技术的保证
  因此必须提高立法技术,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由于法律文本本身的滞后性及内部规定的模糊性,因此需要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由主管机构在坚持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差异来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
  4.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的成套建设
  以养老保险为例,就是建立完善的异地转移制度,使得制度更适合于实际应用。采取补贴或者降税等种种手段,来适当的降低社会保险的门槛,使法律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明确权责划分,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权,同时明确相应应承担的责任,使得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明确而具体,也使得纠纷解决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
  4.4加强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力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的作用
  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工会所拥有的一些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使用,且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如预期。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工会的实际作用,并对企业加强监督确保工会的职权行使不受干扰。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地的一些行业协会在反映职工诉求、代表职工与企业沟通、协商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法律并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地位明朗化。通过以上的分析,认为应当加强法律对其的认可度,同时给予其发挥职能的空间,加强对此力量的监管,使其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4.5加强执法力度,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做到有人执法、执法到位,确保能够运用法律等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效调整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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