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困境及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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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在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一直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美国的《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和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都规定警察具有证人资格,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当证据涉嫌以非法方式取得时,警察应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接受控辩双方询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①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是指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诉法中的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困扰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诉讼效果。
  一、 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
  侦查人员是指依法进行证据收据、案件查明、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等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的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出席庭审并就自己了解的案情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人员按照程序出庭,以言辞的方式向法庭如实基于职务原因在侦查活动期间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感知的案件事实和侦查活动事实,并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相关问题提问的诉讼活动。\+②
  新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够有利于法庭及时查明事实,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一些侦查人员是案件过程的目击者、经历者或者是案件证据的直接收集者、制作者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恶意翻证、辩护人无理辩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侦查环节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当庭提出质疑,公诉人采取口头坚持侦查行为合法或者由侦查机关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侦查行为合法书面材料不足以使法官、被告人亲属、其他旁听人员等人信服,侦查人员出庭对取证等相关情况进行合法合理的说明,更能直接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令法官和旁听人员等人信服,更能证明正确合法性的效果。
  新刑诉法实施后,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对如何确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实践中,刑诉法中规定的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需要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三部门的密切配合,这样才能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效果。丰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2013年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目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仅有一例。在路某某抢劫一案中,路某某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面对路某某恶意翻供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及路某某狂妄的态度,承办人及公诉部门认真研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拆穿路某某阴谋的重要措施,经过庭前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公诉人的认真准备,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培训和引导,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实事求是回答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审判人会员的询问,当庭揭露了被告人的阴谋,在事实和证据方面,路某某当庭认罪伏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丰县人民检察院已经起草了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配套制度,下一步将与法院、公安局联合会签文件,确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侦查人员出庭面临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新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原则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其应尽得法律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如何出庭作证,针对侦查人员不愿意出庭作证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制。
  1 碍于职业风险、情面等因素,抵触心理较强。侦查人员处在执法一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为紧密。在执法一线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较为严峻的考验,人际关系较为复杂,碍于情面和出于对自我的保护,大部分侦查人员不愿意出庭作证,抵触心理较强。另外,侦查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让其出庭作证,其自身认为接受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认为有损侦查人员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上述因素等导致侦查人员不愿意出庭作证。
  2 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仅有笼统的规定,相关配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制过于原则性,关于对侦查人员作证范围和程序、作证的保护、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方面的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另外,现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任何制度都不能孤立的存在,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完成其实施的重要保障。刑诉法这种原则性的单一的规定和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配套制度的缺失是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难题。
  3 公安机关受考核机制影响,自身利益导致阻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参与者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阶段的主体。公安机关追求的诉讼利益是破获案件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将侦查卷宗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就实现了自身的诉讼利益。侦查人员出庭往往会直接增加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量,在精力不足的情况下影响其工作的完成。另外,在侦查人员出庭过程中往往容易暴露自己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不规范行为等缺点,这导致公安机关不同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措施
  1.加强培训和引导,积极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是每个侦查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方面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侦查人员正确客观的认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出庭作证,行动上积极配合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开展针对出庭作证的专项培训活动,开展模拟庭审实战演练,给侦查人员一个相对真实的环境,真实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过程,促使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另外,针对侦查人员畏惧出庭作证的心理,开展专门的作证技巧、庭审回答技巧、心理辅导等内同的专项培训,在出庭作证前有针对性的进行精心的准备,从有可能辩护人问到的问题及相关的重要证据写成书面的材料,从而积极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2.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破除自身利益障碍,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长期以来,在法律体制内,法院的判决书不送达公安机关,判决结果与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公安机关从自身利益角度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面形成一致意见,确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另外,政法委加强协调,将公安机关的考核与侦查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挂钩,使公诉庭审的成败直接与侦查人员的自身利益挂钩,才能提高侦查人员出庭的压力和动力,确保侦查人出庭作证落到实处,保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效果。
  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制度。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仅靠刑诉法简单的规定是不行的,还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针对当前刑诉法对侦查人员的原则性的规定,我们还需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作证的内容、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职业秘密保守、出庭作证案件的范围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① 《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童建明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4月第一版第80页。
  ②王振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D】太原:山西大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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