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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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是对现行不起诉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加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要认真执行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积极探究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统一规范执法标准,让其真正成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发、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但所规定的都较为原则和宽泛,容易给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行造成困惑。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便统一评判标准和执法尺度,避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
  (一)明确“可能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由于“可能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应将其适用条件尽可能具体化。本文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可能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者具有被胁从、被教唆情节的;(2)平时表现良好,属偶发性犯罪的;(3)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的;(4)属于过失犯罪,或者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5)不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且家庭具有较强管教能力的。
  (二)明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形。将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能够起到教育、挽救、感化的目的,使之弃恶从善,重新回归社会。为此,判断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就显得尤为重要。应综合考量判断“有悔罪表现”情形:(1)案发过程中是否有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挽回损失等行为;(2)案发后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的行为;(3)案发后是否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的行为;(4)案发后是否有积极赔偿退赃的行为;(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包括家庭、社区(村组)、学校对其平时表现的评价;(6)其它的悔罪表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中的所附条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是附条件不起诉中所附条件的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制裁和约束的性质。为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明确和细化所附条件:
  (一)真诚道歉悔过。为让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其犯罪行为,规定其必须通过书面悔过或当面向被害人道歉的方式,表明其悔意和不再犯的决心,求得被害人谅解。其具体形式包括: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具结悔过,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不得再纠缠、骚扰被害人等。
  (二)履行赔偿义务。此类案件大多为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物质或经济损失的案件。案发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承诺赔偿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因其家庭或个人经济困难,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将履行赔偿义务纳入不起诉所附条件之中。此举有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三)提供公益服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为所在社区(村组)提供一定工作日的公益性无偿服务,或在学校参加一些义务劳动等负担性义务。检察机关应积极与社区(村组)、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达成共识,尽早在社区(村组)、学校建立一些专为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在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清扫保洁机构设立的义工、卫生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在学校设立的值日生或学校组织的一些公益性劳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得到矫治,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避免再犯。
  (四)推行禁止规定。可参照《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犯的禁止令规定,对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根据其表现情况,充分考虑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考验期内“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禁止进入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接触被害人、同案犯,禁止接触可能诱发其再次实施犯罪的人,以此来阻断其到高危场所、接触高危人群的机会,防止其再犯。
  (五)接受特殊教育。为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力度,建议设定让其接受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的规定。建立公益性的青少年心理辅导咨询中心,并聘请一些心理专家或社会阅历丰富的老教师、老干部担任心理辅导员,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心理辅导,使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或阴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同时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定期接受法制教育,采取个别谈话、集中教育或观摩庭审的方式进行,以促其知法、懂法和守法。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在实践中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防止附条件不起诉的滥用,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
  (一)启动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程序可分两种:一种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案件当事人又未提请的,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意见。
  (二)社会调查程序。检察机关对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品行、犯罪原因等进行深入调查。一是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态度,主观上是否真诚悔罪,对被害人有无打击报复表现,是否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是否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二是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道德品行、平时生活学习表现,对其犯罪原因进行深刻剖析,充分论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三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进行考察,为实施帮教制定最有利、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三)公开听证程序。邀请社区(学校)代表、办案部门负责人、被害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首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和社会调查情况,后听取与会各方的意见,并将公开听证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拟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依据,以确保听证客观和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或因不公开、不透明而诱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考验期确定程序。新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就个案而言,对考验期长短的确定除应考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外,还应侧重考量其人身危险性,主要包括其成长、生活环境、个人性格、平时表现等多重因素。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考验时限也相对较长,反之则较短。
  (五)审查决定程序。对经过调查、听证程序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交检委会决定。案件承办人需向检委会报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听证的情况,供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同意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检委会不同意的,终止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对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书,公开宣告,并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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