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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税的法案一再修改,政府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税收负担着实做了不少工作。去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将个税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500元;从原来5%到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至3%到45%的7级。时至今年,相关部门正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个人信息互联,有望为“按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做好技术准备。
以个人为单位计税,
有失公平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政治目标的确定,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及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表现出显而易见的滞后性。如何发挥税收在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政策,适应经济转型这一新环境,落实改善民生、藏富于民等一系列新举措中的调节作用,亟待解决。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实施,凸显经济转型中税收调控的重要性,将更好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更是突出了税收对收入的二次分配及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以个人为单位,虽然简化了计税的过程,保证了较少的遗漏,但是由于社会各成员所面对的经济负担不同,对于同样收入但经济负担不同的个体征收相同的税赋,很可能使得纳税人所负担的税赋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同,有失公平。实施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其承担的赡养和抚养人口亦不相同,不同人之间的经济负担定然存在着许多差异,对个税征收单位的改革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技术上困难重重,
亟待解决
尽管多年来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呼声不断,但有关部门往往回应说技术上不成熟。一直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人户分离,因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收入所在地不一致,税务部门的管辖区域也不一致,如何将身处不同地区的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整合汇总一并计税,就成为最为关键的技术难题。此外,按家庭申报所得税的首要条件便是较少的现金支付,国外规定发放收入时,超过一定数量就要用银行卡,便于国家掌握个人收入信息,但是我国现在很多都还是现金支付的形式。再者,户籍关系以及婚姻家庭情况的信息也要进行联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进行相应的合作,税务部门之间要进行信息的联网和交换,从而完成整个信息化的建设,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的确,就税务机关而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的工作量相比目前而言,可谓以几何级数的增长方式大幅增长。因为当下绝大部分的个税,都是由工作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相当于是“坐享其成”;那么,按家庭征个税之后,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当然会大得多,税务机关面对的将不再是代扣代缴的各个单位,而是必须直接面对纳税人,进行大量的统计与计算。税务机关必须改变“坐享其成”的征税模式,回归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公共服务机关的本职定位上去。
信息联网,
仅仅迈出改革第一步
“地方税收的信息联网只是个税改革的第一步,仅仅如此则远远不够。”著名财经学者李齐云说道,“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不能仅仅关注个人工薪收入,而要关注整个家庭的收入水平,这包括金融收入、利息收入以及所谓的‘灰色收入’。”因此,与其相关的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及住房等部门都应当加入其中,从而建立一个规模空前庞大的数据库。同时,减少实物发放,实行货币化,比如电子结算,减少现金交易,这样才能对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有更真实、全面的掌握。
“地方税务机关和金融、银行等相关机构联网后,才能实现综合征收,但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网络。”李齐云表示道,“实际上,现在包括银行、公安、工商等已完全可以联网,技术上没有太大障碍。但出于各自某些复杂的原因,信息化建设中,各部委各自为战,导致各个职能部门互相之间缺乏合作,缺乏交流。”
如果以现有的35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去推算,一个三口之家的家庭所得税起征点将在10500元。对于一些父母在农村无固定收入,自己在拥有较高收入,却同时承担着非常沉重的赡养压力的人士,无疑也将大大减轻他们的负担。此外,笔者认为在统计家庭总收入以外,还应当效仿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在扣除诸如水、电、煤、教育及医疗等各项生活基本费用后,剩下的“闲钱”才能作为税基,并加以较目前而言更高税率予以征税。以这样的计税方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一方面保障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从真正意义上提高了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起到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根本目的。
所得税改革,
经济较发达地区或将成为试点
个税改革虽然因为某些技术原因,尚不能完全铺开,但却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尽管目前,有关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税制度”改革尚在技术准备阶段,但在绝大部分专家学者看来,已经有部分城市具备进行试点的条件。
目前,“营改增”的试点也在上海同步进行,且已经为“营改增”的全面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曾经供职北京税务部门,现任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的刘桓表示:“早在‘十五’末期,北京个税信息系统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已经具备了综合税制实施条件,如果能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完善,在其他一些基础信息汇集比较齐全的地方,比如上海、深圳、广东、苏州等城市开展综合税制的试点,那么有这些经验,个税综合税制改革会更简单。”
税制改革,
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美国作为以家庭征收所得税的典型,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有着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政府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富人的税率几乎接近40%。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群体所缴纳的税收,占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巨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基础不到1%的富人阶层。
但是,所得税在美国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70%,而在我国,这一数字仅仅只有7%,不到美国的1/10。换言之,中国的税种种类众多,品种繁杂,所得税远远没有像美国一样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而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占国家税收收入33%的增值税,却是由中低收入人群与高收入人群共同缴纳,所承受的税率也均相同。在某种意义上,高收入人群甚至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合理合法地避开增值税。这些现行的税收制度,远远没有起到“劫富济贫”的调节作用,这也是国内众多专家批评国内个税为“工资税”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所得税改革的同时,应当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全面税改方案。在增加房产税试点,扩大资源税涵盖面,酝酿环境税的出台,推进城建税的改革的同时,也着实应当调节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真正做到藏富于民,才能使我国面对严峻的世界经济形势时,可以依靠消费拉动内需,减少国民经济对房地产及出口的依赖程度,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从而真正的为保障及改善民生画上一抹绚丽的色彩,开启一幅宏伟的篇章。
以个人为单位计税,
有失公平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政治目标的确定,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及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表现出显而易见的滞后性。如何发挥税收在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政策,适应经济转型这一新环境,落实改善民生、藏富于民等一系列新举措中的调节作用,亟待解决。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实施,凸显经济转型中税收调控的重要性,将更好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更是突出了税收对收入的二次分配及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以个人为单位,虽然简化了计税的过程,保证了较少的遗漏,但是由于社会各成员所面对的经济负担不同,对于同样收入但经济负担不同的个体征收相同的税赋,很可能使得纳税人所负担的税赋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同,有失公平。实施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社会的主体,其承担的赡养和抚养人口亦不相同,不同人之间的经济负担定然存在着许多差异,对个税征收单位的改革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技术上困难重重,
亟待解决
尽管多年来个税按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呼声不断,但有关部门往往回应说技术上不成熟。一直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人户分离,因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收入所在地不一致,税务部门的管辖区域也不一致,如何将身处不同地区的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整合汇总一并计税,就成为最为关键的技术难题。此外,按家庭申报所得税的首要条件便是较少的现金支付,国外规定发放收入时,超过一定数量就要用银行卡,便于国家掌握个人收入信息,但是我国现在很多都还是现金支付的形式。再者,户籍关系以及婚姻家庭情况的信息也要进行联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进行相应的合作,税务部门之间要进行信息的联网和交换,从而完成整个信息化的建设,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的确,就税务机关而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的工作量相比目前而言,可谓以几何级数的增长方式大幅增长。因为当下绝大部分的个税,都是由工作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相当于是“坐享其成”;那么,按家庭征个税之后,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当然会大得多,税务机关面对的将不再是代扣代缴的各个单位,而是必须直接面对纳税人,进行大量的统计与计算。税务机关必须改变“坐享其成”的征税模式,回归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公共服务机关的本职定位上去。
信息联网,
仅仅迈出改革第一步
“地方税收的信息联网只是个税改革的第一步,仅仅如此则远远不够。”著名财经学者李齐云说道,“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不能仅仅关注个人工薪收入,而要关注整个家庭的收入水平,这包括金融收入、利息收入以及所谓的‘灰色收入’。”因此,与其相关的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及住房等部门都应当加入其中,从而建立一个规模空前庞大的数据库。同时,减少实物发放,实行货币化,比如电子结算,减少现金交易,这样才能对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有更真实、全面的掌握。
“地方税务机关和金融、银行等相关机构联网后,才能实现综合征收,但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网络。”李齐云表示道,“实际上,现在包括银行、公安、工商等已完全可以联网,技术上没有太大障碍。但出于各自某些复杂的原因,信息化建设中,各部委各自为战,导致各个职能部门互相之间缺乏合作,缺乏交流。”
如果以现有的35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去推算,一个三口之家的家庭所得税起征点将在10500元。对于一些父母在农村无固定收入,自己在拥有较高收入,却同时承担着非常沉重的赡养压力的人士,无疑也将大大减轻他们的负担。此外,笔者认为在统计家庭总收入以外,还应当效仿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在扣除诸如水、电、煤、教育及医疗等各项生活基本费用后,剩下的“闲钱”才能作为税基,并加以较目前而言更高税率予以征税。以这样的计税方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一方面保障了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从真正意义上提高了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起到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根本目的。
所得税改革,
经济较发达地区或将成为试点
个税改革虽然因为某些技术原因,尚不能完全铺开,但却可以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尽管目前,有关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税制度”改革尚在技术准备阶段,但在绝大部分专家学者看来,已经有部分城市具备进行试点的条件。
目前,“营改增”的试点也在上海同步进行,且已经为“营改增”的全面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曾经供职北京税务部门,现任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的刘桓表示:“早在‘十五’末期,北京个税信息系统已经覆盖了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已经具备了综合税制实施条件,如果能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完善,在其他一些基础信息汇集比较齐全的地方,比如上海、深圳、广东、苏州等城市开展综合税制的试点,那么有这些经验,个税综合税制改革会更简单。”
税制改革,
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美国作为以家庭征收所得税的典型,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有着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政府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富人的税率几乎接近40%。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群体所缴纳的税收,占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巨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基础不到1%的富人阶层。
但是,所得税在美国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70%,而在我国,这一数字仅仅只有7%,不到美国的1/10。换言之,中国的税种种类众多,品种繁杂,所得税远远没有像美国一样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而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占国家税收收入33%的增值税,却是由中低收入人群与高收入人群共同缴纳,所承受的税率也均相同。在某种意义上,高收入人群甚至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合理合法地避开增值税。这些现行的税收制度,远远没有起到“劫富济贫”的调节作用,这也是国内众多专家批评国内个税为“工资税”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所得税改革的同时,应当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全面税改方案。在增加房产税试点,扩大资源税涵盖面,酝酿环境税的出台,推进城建税的改革的同时,也着实应当调节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真正做到藏富于民,才能使我国面对严峻的世界经济形势时,可以依靠消费拉动内需,减少国民经济对房地产及出口的依赖程度,加快经济结构转型,从而真正的为保障及改善民生画上一抹绚丽的色彩,开启一幅宏伟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