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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庭前应当开展模拟答辩活动,有助于公诉人集思广益,发现“新”的辩护观点,掌握较全面的辩护动态;对于案件较薄弱的证据,应当事先进行重点补强,十分注意分析整个案情,从中挖掘薄弱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果关系等,使之形成锁链;对于嫌疑人的辩解或翻供,应当注重提审,反复推敲辩解、翻供的内容,分析原因进行预测并制定对策,进行必要的证据补充;在庭前应当把握与律师接触交流的机会,了解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做有心人。
关键词:公诉人庭前预测途径方法
随着庭审制度的不断改革,公诉人能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及时、准确、客观、有力地进行答辩,直接关系到出庭公诉的成败。因此,做好庭前预测工作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基本功之一。对此,本文拟就庭前预测答辩的途径和方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集思广益,庭前开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模拟辩论
由于重大、疑难案件本身的特点,为确保公诉质量和效果,应当坚持庭前开展模拟答辩活动。即在案件讨论汇报的基础上,由承办人作为控方,其他同志为辩方,根据案情由辩方提出观点,让承办人进行认真答辩。由于对同一案件各人的认识能力、业务水平不同,分析理解案情的角度存在差异,因而提出的“辩护观点”相对全面和富有针对性,从而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有助于公诉人发现“新”的辩护观点,掌握较全面的辩护动态,做到心中有数。
如南昌县富山乡东亘村村民黄保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黄保根因恋爱未成而无端怀疑同村黄永根从中作梗,为泄愤多次窜至黄永根负责的江西农望高科技有限公司设在东亘村的种苗试验基地毁坏种苗,并砸烂塑料大棚、毁坏工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科内讨论时大多数同志认为其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且属情节严重。因为行为人在客观上破坏了农业生产领域的农业设备、农具,毁坏了种苗;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目的。并且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致使科研人员多年培育的2个品种的辣椒种苗不可逆转的毁灭,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视为情节严重。讨论时双方将道理越辩越明,此案最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法院以此罪并且情节严重对黄保根作出了判决。
二、防患未然,对比较薄弱的证据进行充分准备
由于案发时间、环境、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体案情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证据的质量有高有底,有力证据与薄弱证据并存现象十分普遍。案件质量的高低与薄弱证据的多寡有密切关系,而辩护人往往会对薄弱证据咬住不放,以此作为案件突破口,寻找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理由。因此,应当将薄弱证据的补强作为准备的重点,十分注意分析整个案情,包括案发原因、案发情况,从中挖掘薄弱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实,综合归纳运用,使证据之间形成锁链,以证明犯罪行为确系被告人所为,从而确保公诉的成功。
如罗细香故意伤害案,罗与婆婆刘秋娥因长期婆媳不和而为家庭琐事再生口角。夏日的一个傍晚,罗在村头路边用拳头将婆婆打伤,伤者被人抬回家后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身心俱痛服毒自杀。经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检验,伤者死亡原因系因杀虫双中毒;法医学鉴定死者胸部多处片状青紫,左第3、4、5、6、7肋骨,右第7肋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甲级。对于死者伤情,此案被告人始终予以否认,只承认打了对方胸腹部几拳,且自己身单弱小婆婆身强体壮,不可能打断那么多肋骨。又因为案件缺少死者生前笔录,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案中只有法医鉴定,证据十分单薄。承办人受案审查后即到发案地调查取证,发现死者被打当晚,由其女儿、女婿服伺并找来村卫生所的医生诊疗,死者诉胸部多处疼痛,进一步了解到死者生前走路有摔断腿,医生诊断患骨质疏松症的情况。补充了这些证据后,承办人胸有成竹,在法庭上条分缕析:1、被告人与婆婆长期不和积怨较深,有伤害的故意;2、虽然打人情况现场没有人直接看到,但被害人被抬回家后向其女儿、女婿及村医诉说的情况有证据证明,且其女儿、女婿及村医的证言能相互吻合,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所调查证人证言反映被害人诉说的受伤部位与法医情况有密切联系;4、炎热的夏季被害人衣着单薄且曾患骨质疏松,遭被告人击打易形成多根肋骨断裂。5、被害人受伤后被人抬回家中躺在床上,一直由其女儿和老伴服伺,直至被害人乘亲人睡着,伸手摸出床下的农药服毒自杀,从被害人被抬回家到其服毒自杀这段时间,排除被害人自伤等因素造成的可能性。此案起诉后,法院当庭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注重提审,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翻供中进行预测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在作有罪供述的同时,在起诉阶段往往会作无罪、罪轻的辩解,甚至会出现翻供,而一些辩护律师因此也往往会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翻供基础上,形成相应的辩护观点。
如罗平华强奸案,其基本案情是: 35岁的南昌县富山乡农民罗平华到县城的基建工地打工期间,租住一间民宅,与孤残女胡某成为邻居。罗早出晚归到工地上做工,闲暇时便与拄双拐的胡某搭讪,见胡某身体残疾,且晚上孤身一人在家居住,罗平华生出淫心。2005年3月的一天23时许,从工地上回来的罗平华,见胡某房间已关灯,便敲门进入要求发生性关系,遭到胡某拒绝,罗便打耳光,强行将胡某推倒在床上,对胡某进行了奸淫。被打的鼻青脸肿的胡某次日一大早,将自己被强奸的事向邻舍说起,邻居见状打“110”报警,不久罗平华被公安人员抓获。此案人证、物证俱全,犯罪嫌疑人亦已供认,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审时罗平华却辩称没有对胡某实施暴力、威胁手段,胡某是“花痴”,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其脸上伤情另有人所为。针对犯罪嫌疑人将强奸说成通奸,全盘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承办人十分重视,意识到这将是法庭辩论的重点,而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必须取得有力的证据使其认罪伏法。经过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列出“疑点”后,在退案的同时承办人打破常规,与公安人员密切联系,联合到案发地勘察走访,仔细了解案发当晚及次日一早被害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案发当晚月黑风高,被害人早早入睡,没有与其他人接触。了解邻居进一步得知胡某孤苦在家平时少与人来往,因缺乏沟通显得神智不清,对一般生活常识更是知之甚少,经再次提审罗平华印证了邻居所反映的情况。掌握这些事实后,承办人意识到胡某可能精神上有问题,遂及时要求对胡某作精神病理学方面鉴定。果不出所料,经鉴定:胡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对性侵害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无性保护能力。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罗平华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对方精神方面有问题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在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客观行为方面显然对被害人造成了侵害,并且较之于正常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庭审中本案辩护人果然在罗平华辩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由于有了充分的准备,辩护人的观点得到了有力的驳斥。法院以强奸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要注重提审,充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翻供,并对辩解、翻供的内容精心研究反复推敲,分析原因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对策,进行必要的证据补充,做好庭前答辩准备工作。
四、把握时机,在庭前与律师的接触中做有心人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决定了辩护律师是公诉人的主要对垒方。由于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有相当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时,犯罪嫌疑人就已聘请律师,而公诉制度的改革也要求公诉部门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因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的提前给公诉人创造了与律师接触了解的机会。律师在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等工作中与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接触时,可能会有意无意地谈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此时,作为承办人就要做有心人,把握住这些“看法”。因为律师的“看法”极有可能就是案件的辩护观点,承办人应该进行分析预测。
如赵道荣特大盗窃香烟案,律师在查阅、复制案件诉讼文书、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时,承办人与之主动“攀谈”。该案辩护人无意中说出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中,标的物香烟每件中的数量与常规不符。即赵道荣盗窃“555”牌进口卷烟6件600条有误,按常规每件不超过50条计算,赵道荣盗窃香烟最多300条。对此承办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围绕被盗赃物的数量及包装情况展开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失窃单位和寻找相关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查缴的经过改装后的“555”烟,每箱100条,并从盗窃现场储烟仓库提取了与被盗香烟相同的2只大包装纸箱,取得了切实的罪证。庭审中公诉人有条不紊地展示被告人盗窃犯罪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听后没有提出异议,默认了公诉机关调查的犯罪证据。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庭审辩论可能引起的争论焦点,根本解决之法是庭前承办人对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上。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按照公诉改革的要求换位思考,多从辩护人的角度提出疑问,认真估计多种可能性,多问几个为什么,做各种应变准备,做到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实践证明,审查案件时只要思考周密一些,将问题考虑得多一些、难一些,法律根据事实理由找足一些,答辩成功的概率就大一些,出庭公诉工作就会趋于完美。
关键词:公诉人庭前预测途径方法
随着庭审制度的不断改革,公诉人能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及时、准确、客观、有力地进行答辩,直接关系到出庭公诉的成败。因此,做好庭前预测工作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一名优秀公诉人的基本功之一。对此,本文拟就庭前预测答辩的途径和方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集思广益,庭前开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模拟辩论
由于重大、疑难案件本身的特点,为确保公诉质量和效果,应当坚持庭前开展模拟答辩活动。即在案件讨论汇报的基础上,由承办人作为控方,其他同志为辩方,根据案情由辩方提出观点,让承办人进行认真答辩。由于对同一案件各人的认识能力、业务水平不同,分析理解案情的角度存在差异,因而提出的“辩护观点”相对全面和富有针对性,从而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有助于公诉人发现“新”的辩护观点,掌握较全面的辩护动态,做到心中有数。
如南昌县富山乡东亘村村民黄保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黄保根因恋爱未成而无端怀疑同村黄永根从中作梗,为泄愤多次窜至黄永根负责的江西农望高科技有限公司设在东亘村的种苗试验基地毁坏种苗,并砸烂塑料大棚、毁坏工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科内讨论时大多数同志认为其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且属情节严重。因为行为人在客观上破坏了农业生产领域的农业设备、农具,毁坏了种苗;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目的。并且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致使科研人员多年培育的2个品种的辣椒种苗不可逆转的毁灭,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视为情节严重。讨论时双方将道理越辩越明,此案最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法院以此罪并且情节严重对黄保根作出了判决。
二、防患未然,对比较薄弱的证据进行充分准备
由于案发时间、环境、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体案情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证据的质量有高有底,有力证据与薄弱证据并存现象十分普遍。案件质量的高低与薄弱证据的多寡有密切关系,而辩护人往往会对薄弱证据咬住不放,以此作为案件突破口,寻找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理由。因此,应当将薄弱证据的补强作为准备的重点,十分注意分析整个案情,包括案发原因、案发情况,从中挖掘薄弱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实,综合归纳运用,使证据之间形成锁链,以证明犯罪行为确系被告人所为,从而确保公诉的成功。
如罗细香故意伤害案,罗与婆婆刘秋娥因长期婆媳不和而为家庭琐事再生口角。夏日的一个傍晚,罗在村头路边用拳头将婆婆打伤,伤者被人抬回家后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身心俱痛服毒自杀。经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检验,伤者死亡原因系因杀虫双中毒;法医学鉴定死者胸部多处片状青紫,左第3、4、5、6、7肋骨,右第7肋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甲级。对于死者伤情,此案被告人始终予以否认,只承认打了对方胸腹部几拳,且自己身单弱小婆婆身强体壮,不可能打断那么多肋骨。又因为案件缺少死者生前笔录,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案中只有法医鉴定,证据十分单薄。承办人受案审查后即到发案地调查取证,发现死者被打当晚,由其女儿、女婿服伺并找来村卫生所的医生诊疗,死者诉胸部多处疼痛,进一步了解到死者生前走路有摔断腿,医生诊断患骨质疏松症的情况。补充了这些证据后,承办人胸有成竹,在法庭上条分缕析:1、被告人与婆婆长期不和积怨较深,有伤害的故意;2、虽然打人情况现场没有人直接看到,但被害人被抬回家后向其女儿、女婿及村医诉说的情况有证据证明,且其女儿、女婿及村医的证言能相互吻合,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所调查证人证言反映被害人诉说的受伤部位与法医情况有密切联系;4、炎热的夏季被害人衣着单薄且曾患骨质疏松,遭被告人击打易形成多根肋骨断裂。5、被害人受伤后被人抬回家中躺在床上,一直由其女儿和老伴服伺,直至被害人乘亲人睡着,伸手摸出床下的农药服毒自杀,从被害人被抬回家到其服毒自杀这段时间,排除被害人自伤等因素造成的可能性。此案起诉后,法院当庭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注重提审,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翻供中进行预测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在作有罪供述的同时,在起诉阶段往往会作无罪、罪轻的辩解,甚至会出现翻供,而一些辩护律师因此也往往会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翻供基础上,形成相应的辩护观点。
如罗平华强奸案,其基本案情是: 35岁的南昌县富山乡农民罗平华到县城的基建工地打工期间,租住一间民宅,与孤残女胡某成为邻居。罗早出晚归到工地上做工,闲暇时便与拄双拐的胡某搭讪,见胡某身体残疾,且晚上孤身一人在家居住,罗平华生出淫心。2005年3月的一天23时许,从工地上回来的罗平华,见胡某房间已关灯,便敲门进入要求发生性关系,遭到胡某拒绝,罗便打耳光,强行将胡某推倒在床上,对胡某进行了奸淫。被打的鼻青脸肿的胡某次日一大早,将自己被强奸的事向邻舍说起,邻居见状打“110”报警,不久罗平华被公安人员抓获。此案人证、物证俱全,犯罪嫌疑人亦已供认,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审时罗平华却辩称没有对胡某实施暴力、威胁手段,胡某是“花痴”,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其脸上伤情另有人所为。针对犯罪嫌疑人将强奸说成通奸,全盘否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承办人十分重视,意识到这将是法庭辩论的重点,而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必须取得有力的证据使其认罪伏法。经过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列出“疑点”后,在退案的同时承办人打破常规,与公安人员密切联系,联合到案发地勘察走访,仔细了解案发当晚及次日一早被害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案发当晚月黑风高,被害人早早入睡,没有与其他人接触。了解邻居进一步得知胡某孤苦在家平时少与人来往,因缺乏沟通显得神智不清,对一般生活常识更是知之甚少,经再次提审罗平华印证了邻居所反映的情况。掌握这些事实后,承办人意识到胡某可能精神上有问题,遂及时要求对胡某作精神病理学方面鉴定。果不出所料,经鉴定:胡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对性侵害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无性保护能力。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罗平华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对方精神方面有问题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在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客观行为方面显然对被害人造成了侵害,并且较之于正常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庭审中本案辩护人果然在罗平华辩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由于有了充分的准备,辩护人的观点得到了有力的驳斥。法院以强奸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要注重提审,充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翻供,并对辩解、翻供的内容精心研究反复推敲,分析原因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对策,进行必要的证据补充,做好庭前答辩准备工作。
四、把握时机,在庭前与律师的接触中做有心人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决定了辩护律师是公诉人的主要对垒方。由于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有相当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时,犯罪嫌疑人就已聘请律师,而公诉制度的改革也要求公诉部门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因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的提前给公诉人创造了与律师接触了解的机会。律师在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等工作中与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接触时,可能会有意无意地谈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此时,作为承办人就要做有心人,把握住这些“看法”。因为律师的“看法”极有可能就是案件的辩护观点,承办人应该进行分析预测。
如赵道荣特大盗窃香烟案,律师在查阅、复制案件诉讼文书、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时,承办人与之主动“攀谈”。该案辩护人无意中说出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中,标的物香烟每件中的数量与常规不符。即赵道荣盗窃“555”牌进口卷烟6件600条有误,按常规每件不超过50条计算,赵道荣盗窃香烟最多300条。对此承办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围绕被盗赃物的数量及包装情况展开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失窃单位和寻找相关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查缴的经过改装后的“555”烟,每箱100条,并从盗窃现场储烟仓库提取了与被盗香烟相同的2只大包装纸箱,取得了切实的罪证。庭审中公诉人有条不紊地展示被告人盗窃犯罪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听后没有提出异议,默认了公诉机关调查的犯罪证据。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庭审辩论可能引起的争论焦点,根本解决之法是庭前承办人对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上。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按照公诉改革的要求换位思考,多从辩护人的角度提出疑问,认真估计多种可能性,多问几个为什么,做各种应变准备,做到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实践证明,审查案件时只要思考周密一些,将问题考虑得多一些、难一些,法律根据事实理由找足一些,答辩成功的概率就大一些,出庭公诉工作就会趋于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