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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承认自己同性恋
吴蓓蓓和庄文祥是大学同学,读研期间,热情的吴蓓蓓大方地向性格有些内敛的庄文祥发出了爱的信号。庄文祥在舍友们的怂恿下,也对活泼大方的吴蓓蓓表达了爱慕之情。2001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几年。两人的家庭生活过得不温不火,更没有生育子女。时间长了,两人也都习惯了这种局面。
但从2006年初开始,吴蓓蓓发现丈夫行为有点不对劲,对她不感兴趣。但对一位同性朋友却出奇的黏乎,两个人常煲电话粥。看丈夫跟对方那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吴蓓蓓觉得怪怪的。更严重的是,不久,丈夫就以身体不适为由,与她分房而睡,夫妻关系遂由平淡转向紧张。但吴蓓蓓还不好说什么,对方是男的,丈夫没越轨啊!而且为了消除吴蓓蓓的疑虑。2006年1月30日,丈夫还主动和她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吴蓓蓓终于吃下了颗定心丸。准备就这样抱残守缺过下去。
谁知事隔不久,吴蓓蓓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一男子发生同性关系的照片。想到结婚6年的丈夫竟有这等癖好,吴蓓蓓又惊又怒。在妻子的责问下,庄文祥承认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吴蓓蓓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于是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和赔偿。那么,庄文祥的同性恋行为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呢?
夫妻能否离婚?
吴蓓蓓为此咨询了数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也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庄文祥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庄文祥的行为导致与原告吴蓓蓓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吴蓓蓓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将会被法院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以江苏当代国安所的曾诚律师为代表。他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此案中,庄文祥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庄文祥虽然与吴蓓蓓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庄文祥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吴蓓蓓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庄文祥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庄文祥与吴蓓蓓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因此认为,庄文祥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叛了与吴蓓蓓的夫妻感情和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吴蓓蓓与庄文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
(文中吴蓓蓓、庄文祥为化名)
(责编:乌兰)
吴蓓蓓和庄文祥是大学同学,读研期间,热情的吴蓓蓓大方地向性格有些内敛的庄文祥发出了爱的信号。庄文祥在舍友们的怂恿下,也对活泼大方的吴蓓蓓表达了爱慕之情。2001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几年。两人的家庭生活过得不温不火,更没有生育子女。时间长了,两人也都习惯了这种局面。
但从2006年初开始,吴蓓蓓发现丈夫行为有点不对劲,对她不感兴趣。但对一位同性朋友却出奇的黏乎,两个人常煲电话粥。看丈夫跟对方那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吴蓓蓓觉得怪怪的。更严重的是,不久,丈夫就以身体不适为由,与她分房而睡,夫妻关系遂由平淡转向紧张。但吴蓓蓓还不好说什么,对方是男的,丈夫没越轨啊!而且为了消除吴蓓蓓的疑虑。2006年1月30日,丈夫还主动和她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吴蓓蓓终于吃下了颗定心丸。准备就这样抱残守缺过下去。
谁知事隔不久,吴蓓蓓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一男子发生同性关系的照片。想到结婚6年的丈夫竟有这等癖好,吴蓓蓓又惊又怒。在妻子的责问下,庄文祥承认与他人有同性恋关系。吴蓓蓓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于是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和赔偿。那么,庄文祥的同性恋行为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呢?
夫妻能否离婚?
吴蓓蓓为此咨询了数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也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庄文祥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庄文祥的行为导致与原告吴蓓蓓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吴蓓蓓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将会被法院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以江苏当代国安所的曾诚律师为代表。他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它的内容包括:(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合,(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3)禁止任何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此案中,庄文祥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表面看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同性之间的,似乎并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实不然,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庄文祥虽然与吴蓓蓓签有《夫妻忠诚协议》,但庄文祥并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仍与他人发生同性恋关系。事实上与吴蓓蓓已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在庄文祥的思想主观上,已经有了第三者,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但结果仍然是将妻子的感情排斥在外,这就带来了庄文祥与吴蓓蓓无性爱的可能。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因此认为,庄文祥的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背叛了与吴蓓蓓的夫妻感情和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确认吴蓓蓓与庄文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并予以赔偿。
(文中吴蓓蓓、庄文祥为化名)
(责编:乌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