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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男女性别比别比失衡不仅影响到未来婚姻市场的平衡和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且也会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影响之深、危害之大,将远远超出人口本身。本文主要从男女比例失衡的现状与负面影响、失衡的实质以及应对之策三方面探讨了男女比例失衡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男女比例失衡;中国人口;可持续发展
所谓的出生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出生性别正常值域标准联合国认定的是:下限为103,上限为107。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历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08.5,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1995年千分之一抽样调查为115.6,到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变为116.86,都超出国际公认正常值的上限。
而总人口性别比是指某人口总数中男性与女性的相对比例,即100名女性人口中对应多少名男性人口。总人口性别比的正常范围值一般在100+5之间。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全国的男女比例已经达到了117:100,现在全国除了新疆和西藏,其他各省区币性别比例都高,并且越来越高。我国的男女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男女性别比失衡不仅影响到未来婚姻市场的平衡和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且也会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影响之深、危害之大,将远远超出人口本身。
一、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衡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一)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时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持续升高迹象”。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已经达到116.86,即新生婴儿中男孩与女孩的比例为116.86比100,比正常值103-107高出很多。如此可见中国男女性别比已经处于失衡状态。2007年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2005年以后,中国新进入婚育年龄人口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到2020年,20岁-45岁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出生性别比随着出生胎次增加而呈现出显著上升的趋势。一孩性别比(107.12)虽已超出正常值域的上限,但超出幅度很小;二孩(151.92)、三孩(160.3)和四孩(161.42)性别比迅速升高;五孩性别比(148.79)略有下降。经过对出生孩次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进行研究,出生性别比与出生孩次的相关系数为0.66。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不正常。同时,这种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仅表现在全国各省、各民族上,而且在城乡和人口的不同职业群体上也体现明显。从人口普查资料看,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发生在东部沿海省份,现在已经进一步蔓延到中西部地区。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普遍偏高或呈异常状态。城乡之间,2000年农村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21.7,城市为114.2。
(二)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从人口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和谐既要强调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重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要让下一代人承担上一代人因过错带给他们的惩罚。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出生性别比失衡给我们以警示,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性别比失衡本身就是社会不和谐、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的结果。而它的出现可能威胁和制衡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始料未及的后果。
出生性别比偏高,意味着在现有的婚姻匹配模式条件下,男性人口将大大超过女性人口,从而导致男女搭配中男性过剩。据专家预测,在2020年前后,可能存在数千万“多余男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估算,到2020年大陆将有5000万“多余男性”)。大量男性人口找不到适当的婚姻匹配对象,必然出现婚姻挤压,并由此带来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婚姻性别挤压对一夫一妻制家庭来说,是一股外来的冲击力,它可能引起婚外恋泛滥、离婚率升高,直接威胁传统家庭的稳定。还可能产生非婚生育、性犯罪、男同性恋者增多等社会问题。政府屡禁不止的买卖婚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将加剧,出现更多金钱婚姻。无疑,看似单纯的人口发展放慢的性别比升高,却增加了一系列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不能结婚的人群往往属于贫困阶层。也就是说,婚姻挤压的后果主要是由穷人来承担。不难想象,对于一个由无财产、无家庭牵挂的人所组成的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焦虑与失落使他们沮丧而不安,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导致他们往往更具有反社会倾向,这也是严重威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因素。
二、男女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的性别歧视文化及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是导致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根本原因
我国传统的伦理观一直宣扬“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是家庭的顶梁柱”这些思想,而对于女子又有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中国传统封建思想认为只有男性才能传宗接代。在这些思想的作祟下,再加上目前的政策允许生一个子女,因此很多人都想生个儿子来传宗接代。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衡了我国男女性别比例的可持续发展。
(二)男女不平等是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
平等是协调两性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从我国的情况看,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思想,结合我国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积极完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为提高中国妇女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但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和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某些制度缺陷的影响,中国社会中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普遍存在。经济收入不平等、职业地位不如男性、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以及家庭地位的不平等等等这些诸多男女不平等现象,最终导致了人们在生育取向上重男轻女的倾向,造成性别比失衡、威胁人口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事实反馈到现实,就是B超技术来鉴别男女性别,这导致了大量女婴的流产,男性比例大幅度的上升。
(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落后
政府对家庭小型化所产生的家庭养老经济资源短缺问题认识不足,全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无法满足群众养老方面的经济利益需求。如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孩户虽然有优惠奖励措施,但许多地区落实不到位;某些奖励政策或只是一次性而非可持续性,或受益覆盖面很小(仅限于父母在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此外,除了制度、文化、观念、劳动安全性等保障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偏远农村和山区的生产 条件差、经济发展落后,家庭主要劳动力和养老保障还要依靠男孩,因此在农村滋生偏好男孩伦理观念的社会土壤无法根绝。
三、调整男女比例失衡的一些对策
通过剖析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试着调整思路:
(一)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平衡出生性别比异常
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需要宣传、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药监、妇联等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需要各部门应共同协调出台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和法规。另外,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但刑法没有相应的便于执行的刑事处罚规定,所以就需要补充出台一些可操作的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来尽早的改变这种状况。
(二)稳定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的稳定才能有助于孩子的成长,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促使生存环境的改善。所以国家必须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转变思路、调整政策,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人口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政策、有所作为,那么中国的人口问题也就能够解决好,为世界的和平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改善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三)开展关爱女子运动,从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
2003年3月,国家人口计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关爱女子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这项政策的调整非常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解放的目标已不再停留在一般保护的水平上,而是向更高层次发展,要求在现代竞争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即要使法律上的平等变成事实上的平等,这个过程充满了困惑和挑战。要努力消除人们头脑中腐朽落后的男尊女卑意识,还要不断地解决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的新老问题。加强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同一切歧视生育女孩的妇女、虐待女婴和女童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严肃查处和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行为,使女性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真正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四)加强政府的管理与监督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使用B超机的单位和操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严格监管流引产药物的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应该建立信用制度,监管机构应对医疗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建立终身信用制度,将与评优、评先和晋升等挂钩,增大因违法、违规而承担的信用损失成本;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改变只惩罚不奖励或只奖励不惩罚的做法,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机制。
(五)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媒及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省有关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人们(尤其是育龄妇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自觉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六)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过程中,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宣传去推动和实现,还需要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紧密结合。之所以要重视这一点,最主要的是由于现在的农村,老年人的保障还是由子女提供的。有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进入老年后无人赡养;有些家庭因子女意外伤亡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便有了养儿防老的思想。如果在农村加强社会福利,那么那些想靠儿养老的育龄夫妇也就不会太在意子女的多寡,也就不会去追求多儿少女了。所以我国应不断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调整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
综上,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的问题不是用一年、两年来作为一个时间段,而是以十年、二十年来作为一个时间段的。因此要协调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没有立竿见影的办法,必须从社会政策人手——以个人主义取代传统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家族主义和威权主义;用社会养老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确保女性平等的上学、就业和从政等权利。这样才能使我国更好地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使中国的社会和家庭更加地和谐。
关键词:男女比例失衡;中国人口;可持续发展
所谓的出生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出生性别正常值域标准联合国认定的是:下限为103,上限为107。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历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08.5,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1995年千分之一抽样调查为115.6,到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变为116.86,都超出国际公认正常值的上限。
而总人口性别比是指某人口总数中男性与女性的相对比例,即100名女性人口中对应多少名男性人口。总人口性别比的正常范围值一般在100+5之间。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全国的男女比例已经达到了117:100,现在全国除了新疆和西藏,其他各省区币性别比例都高,并且越来越高。我国的男女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男女性别比失衡不仅影响到未来婚姻市场的平衡和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且也会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影响之深、危害之大,将远远超出人口本身。
一、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衡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
(一)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时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持续升高迹象”。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已经达到116.86,即新生婴儿中男孩与女孩的比例为116.86比100,比正常值103-107高出很多。如此可见中国男女性别比已经处于失衡状态。2007年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2005年以后,中国新进入婚育年龄人口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到2020年,20岁-45岁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出生性别比随着出生胎次增加而呈现出显著上升的趋势。一孩性别比(107.12)虽已超出正常值域的上限,但超出幅度很小;二孩(151.92)、三孩(160.3)和四孩(161.42)性别比迅速升高;五孩性别比(148.79)略有下降。经过对出生孩次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进行研究,出生性别比与出生孩次的相关系数为0.66。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不正常。同时,这种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仅表现在全国各省、各民族上,而且在城乡和人口的不同职业群体上也体现明显。从人口普查资料看,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发生在东部沿海省份,现在已经进一步蔓延到中西部地区。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出生性别比普遍偏高或呈异常状态。城乡之间,2000年农村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21.7,城市为114.2。
(二)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从人口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和谐既要强调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重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人口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要让下一代人承担上一代人因过错带给他们的惩罚。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出生性别比失衡给我们以警示,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性别比失衡本身就是社会不和谐、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的结果。而它的出现可能威胁和制衡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始料未及的后果。
出生性别比偏高,意味着在现有的婚姻匹配模式条件下,男性人口将大大超过女性人口,从而导致男女搭配中男性过剩。据专家预测,在2020年前后,可能存在数千万“多余男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估算,到2020年大陆将有5000万“多余男性”)。大量男性人口找不到适当的婚姻匹配对象,必然出现婚姻挤压,并由此带来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婚姻性别挤压对一夫一妻制家庭来说,是一股外来的冲击力,它可能引起婚外恋泛滥、离婚率升高,直接威胁传统家庭的稳定。还可能产生非婚生育、性犯罪、男同性恋者增多等社会问题。政府屡禁不止的买卖婚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将加剧,出现更多金钱婚姻。无疑,看似单纯的人口发展放慢的性别比升高,却增加了一系列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不能结婚的人群往往属于贫困阶层。也就是说,婚姻挤压的后果主要是由穷人来承担。不难想象,对于一个由无财产、无家庭牵挂的人所组成的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焦虑与失落使他们沮丧而不安,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导致他们往往更具有反社会倾向,这也是严重威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因素。
二、男女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的性别歧视文化及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是导致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根本原因
我国传统的伦理观一直宣扬“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是家庭的顶梁柱”这些思想,而对于女子又有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中国传统封建思想认为只有男性才能传宗接代。在这些思想的作祟下,再加上目前的政策允许生一个子女,因此很多人都想生个儿子来传宗接代。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衡了我国男女性别比例的可持续发展。
(二)男女不平等是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
平等是协调两性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从我国的情况看,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思想,结合我国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积极完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为提高中国妇女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但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和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某些制度缺陷的影响,中国社会中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普遍存在。经济收入不平等、职业地位不如男性、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以及家庭地位的不平等等等这些诸多男女不平等现象,最终导致了人们在生育取向上重男轻女的倾向,造成性别比失衡、威胁人口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事实反馈到现实,就是B超技术来鉴别男女性别,这导致了大量女婴的流产,男性比例大幅度的上升。
(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落后
政府对家庭小型化所产生的家庭养老经济资源短缺问题认识不足,全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无法满足群众养老方面的经济利益需求。如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孩户虽然有优惠奖励措施,但许多地区落实不到位;某些奖励政策或只是一次性而非可持续性,或受益覆盖面很小(仅限于父母在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此外,除了制度、文化、观念、劳动安全性等保障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偏远农村和山区的生产 条件差、经济发展落后,家庭主要劳动力和养老保障还要依靠男孩,因此在农村滋生偏好男孩伦理观念的社会土壤无法根绝。
三、调整男女比例失衡的一些对策
通过剖析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试着调整思路:
(一)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平衡出生性别比异常
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需要宣传、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药监、妇联等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需要各部门应共同协调出台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和法规。另外,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但刑法没有相应的便于执行的刑事处罚规定,所以就需要补充出台一些可操作的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来尽早的改变这种状况。
(二)稳定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的稳定才能有助于孩子的成长,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促使生存环境的改善。所以国家必须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转变思路、调整政策,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人口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政策、有所作为,那么中国的人口问题也就能够解决好,为世界的和平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改善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三)开展关爱女子运动,从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
2003年3月,国家人口计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关爱女子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这项政策的调整非常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解放的目标已不再停留在一般保护的水平上,而是向更高层次发展,要求在现代竞争中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即要使法律上的平等变成事实上的平等,这个过程充满了困惑和挑战。要努力消除人们头脑中腐朽落后的男尊女卑意识,还要不断地解决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的新老问题。加强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同一切歧视生育女孩的妇女、虐待女婴和女童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严肃查处和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行为,使女性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等方面真正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四)加强政府的管理与监督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使用B超机的单位和操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严格监管流引产药物的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应该建立信用制度,监管机构应对医疗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建立终身信用制度,将与评优、评先和晋升等挂钩,增大因违法、违规而承担的信用损失成本;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改变只惩罚不奖励或只奖励不惩罚的做法,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机制。
(五)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媒及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省有关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人们(尤其是育龄妇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自觉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六)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过程中,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宣传去推动和实现,还需要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紧密结合。之所以要重视这一点,最主要的是由于现在的农村,老年人的保障还是由子女提供的。有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进入老年后无人赡养;有些家庭因子女意外伤亡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便有了养儿防老的思想。如果在农村加强社会福利,那么那些想靠儿养老的育龄夫妇也就不会太在意子女的多寡,也就不会去追求多儿少女了。所以我国应不断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调整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
综上,中国的出生性别比的问题不是用一年、两年来作为一个时间段,而是以十年、二十年来作为一个时间段的。因此要协调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没有立竿见影的办法,必须从社会政策人手——以个人主义取代传统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家族主义和威权主义;用社会养老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确保女性平等的上学、就业和从政等权利。这样才能使我国更好地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使中国的社会和家庭更加地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