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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听说外地固定业户临时来沪经营,在税收及发票管理方面又有一些新的规定,能否具体解答一下。林安林安同志:最近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7号《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一文,内称:“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治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时,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公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价经证》)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货经证响,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