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公会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票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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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票据法与银行业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北洋政府时期、1929年票据法颁行前后以及1933—1934年,上海银行公会始终积极参与相关的票据立法活动,如进行票据习惯的调查,先后五次设立临时性的票据法研究会,并多次在汇集各会员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成意见书送呈立法部门参阅,其中多数意见被采纳。这不仅维护了同业的利益,也为近代票据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对保证法律的质量和可行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中可以折射出中国票据制度的近代化和民间团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演变。
  [关键词]上海银行公会;票据立法;票据习惯调查;票据法研究会
  [中图分类号]K262,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5-0169-06
  
  票据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长期的票据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票据使用规则和习惯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票据法与银行业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上海银行公会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同业团体,在近代票据立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学界对近代票据立法及其历史经验等已有较多研究,主要从法学角度对晚清、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票据立法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讨。张群、张松先生的《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以1929年票据法和1995年票据法为例》一文还对民间团体,如上海银行公会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给予了肯定,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但由于其文章的侧重点不同而没有专门就此深入进行考察和分析。此外,有关上海银行公会的研究现在已经成果颇丰,许多论著还探讨了上海银行公会就《银行法》和《储蓄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颁行与政府进行的交涉,而对于上海银行公会与票据立法的关系却鲜有人提及。因此,本文主要以上海档案馆馆藏的有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对上海银行公会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票据立法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从中不仅可以折射出中国票据制度的近代化以及民间团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演变,还能够补充上海银行公会研究的不足。
  
  (一)
  
  我国的票据立法肇始于清末,当时曾聘请日本人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草案,可是未及颁行清朝即覆亡,而大规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票据立法活动是在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在1921年开始票据法的立法工作,至1925年,修订法律馆先后共制定了五部票据法草案,上海银行公会则积极参与了其中相关的票据立法活动。
  1921年,全国银行公会在天津召开第二次联合会议,杭州和北京两银行公会先后提出议案,要求政府速颁票据法。会议议决“一致主张陈请政府迅予制定票据法,颁布施行,俾有遵依而裨商业”。于是以联合会名义呈文财政、农商、司法等部,建议尽早颁布票据法。这一提案直接促进了北洋政府票据立法活动的开展。此后,上海银行公会董事孙景西曾经在上海总商会提议:“现时工商业所用种种票据因无法律规定,各是其是,至不齐一,鄙意亟应调查全国商业习惯,联合各埠商会及银行公会预为研究,编订票据法草案,以备呈由国会审议通过施行。”这一提案得到上海总商会以及上海银行公会等团体的积极响应。因此,上海总商会为征求编订票据法意见致函各商会(包括上海银行公会),内称:“孙君所议由商人自行集合团体、调查编订比仅仅派人参与自属更进一筹,……兹因事体大,必先征求各处同意方能筹商通力合作办法。事关商业重要法规,如能折中各地习惯,编成优美充实之草案以备立法机关议决施行,成功似较捷速且免隔阂之弊。贵会有何意见敬祈详细讨论,从速赐教。”上海银行公会对起草票据法这一提案相当重视,再加上有上届银行公会联合会议决通过的设立征信所和票据交换所两个议案,上海银行公会随即成立了票据法、交换所及征信所三案委员会。1922年7月,推定中国、交通、浙江兴业、浙江、上海、中孚、金城、中华、大陆、东亚和东陆11家银行为委员银行分案进行讨论。8月5日,票据法交换所及征信所三案委员会在上海银行公会会所召开会议正式成立。公推浙江兴业银行的徐寄庼为主席。会议最后议决:票据法关系日常营业,应先讨论,还应专门组织一个票据法研究会,自下星期起每星期六下午四时至六时开会讨论。研究会会员除由委员会延请外,各委员银行可以自行指派,最终吸纳委员18人。
  1922年8月12日,票据法研究会召开会议宣告成立。银行公会成立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研究会在当时来说是独一无二的。会议公推孙景西为主席,并决定从调查人手,制定一表格送各埠调查其票据使用及习惯。因此,票据法研究会拟订了票据法调查表一份,调查内容有名称、发行及使用手续、习惯或性质等,并要求每张票据寄样纸一张。上海银行公会将此调查表函致各地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和商会。11月4日,浙江杭州总商会当即将调查结果及票据样张复函上海银行公会。《银行周报》社作为上海银行公会机关刊物的出版机构,曾于1922年8月编辑出版了《票据法研究》一书,书中附录收录了总计244页的票据样式,数量在百种以上。按省份排列(从江苏南京开始),对票据种类及效用有简单说明,再按照类别排列,图文并茂,便于读者阅读和研究,成为此后研究票据习惯的重要资料。
  1924年,上海银行公会鉴于票据法之重要,政府尚未有正式条例颁布,而历次草案对于中国票据习惯仍不无扦格,因复组织票据法研究委员会,分别调查研究,亦订有票据法草案一种。1925年8月11日,修订法律馆特将第五次票据法草案装印成册函送上海银行公会,请其察阅签注。鉴于此,上海银行公会于8月15日召开董事会讨论,经公决又重新设立一票据法研究委员会,并请银行公会董事叶扶宵先生任委员长,随时召集各委员开会研究。上海银行公会同时将修订法律馆来函嘱银行公会研究票据法、重新设立票据法委员会推举委员长和委员一事分别致函告知各委员。8月18日和9月22日,又因此事致函各会员银行,并随函附送修订法律馆的票据法草案,希望各会员银行参酌事实习惯加以修正,即日交下以便汇编。另外还指出如该行有职员愿意加入研究者极为欢迎,并希代为延揽,以收集思广益之效。9月25日,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推举陈公藩、贺一雁加入研究会。10月12日,修订法律馆再次给上海银行公会发来公函催促迅速签注。修订法律馆原来限定日期为一个月,各地银行公会都觉得时间太局促,恐怕难以完成。上海银行公会便联合天津银行公会、北京银行公会致函修订法律馆,将期限展宽为三个月,以便从容研究。如今展期也将至,收到修订法律馆来函后,上海银行公会随即致函各会员银行,询问研究情况。最后,票据法研究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逐条研究,将与习惯稍有妨碍之处酌改十条。10月31日,票据法研究委员会致函上海银行公会,汇报其最终的研究结果。8月27日,北京银行公会曾致函上海银行公会,嘱将票据法草案详加 研究附以意见,于信到后两个月后径寄北京银行公会,再由北京银行公会推举专员汇齐全案,与修订法律馆就近洽商。故10月31日,上海银行公会将票据法研究会的意见书函送北京银行公会。但很可惜的是,不久修订法律馆被改组,因而北洋时期历时五载的票据立法活动就此终结。然而北洋时期的票据立法活动,包括上海银行公会对票据习惯的调查以及对票据法草案的研究建议等,为后来票据法的颁行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并因此节省了不少人力、物力和时间。
  
  (二)
  
  1928年2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工商部。7月29日,在孔祥熙部长的主持下,工商部专门设立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工商法规。作为上海银行公会及其机关报《银行周报》的发起人和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委员,徐寄庼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先提出继续起草《票据法》。徐寄庼在其递交的意见书中写道:“兹当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开会伊始,庚续讨论较有凭藉,谨将第五次票据法草案及上海银行公会意见书一并赍奉,敬祈察收汇案办理”。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于8月23日在上海总商会开会讨论,历时两个月,开会二十余次,决定采用前修订法律馆最后所订之草案,并参照历次草案、沪银行公会之意见书,与最近财政部金融监理局所拟之草案,及英美等国票据法。一面以中国历来关于票据之习惯为考镜,拟成《票据法草案》都四章,凡124条,是为该会《票据法第一案》,其章目与第五次草案完全相同。其中在工商法规委员会第一案中,第20条、第43条、第30条、第63条、第69条、第84条、第94条及第95条第二项等皆采纳了上海银行公会意见书的意见。此案完成后,经由工商部特聘工商界具有经验及专门学识人员详加审查,提出意见,交由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整理。经过两个多月,斟酌损益,拟订新案,是为《票据法第二案》。工商部即将该案呈请行政院转送立法院审议,并交财政部审查。旋该部审查完毕,提出意见书,呈由行政院于1929年5月25日,连同原草案一并咨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通过第27次会议议决。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根据立法院的决议,提出该案起草新案,都五章12节,凡139条。这就是中央政治会议决议通过、由国民政府于10月30日正式公布的票据法文本。其中的条文主要即采自工商部票据法草案。1929年票据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票据法,也意味着中国近代票据法律制度初步建立。
  票据法公布不久,上海银行公会认为票据法与银钱两业关系密切,而且当中很多条文似乎仍有与银行业务未能吻合之处,值得研究。而北京和天津银行公会此时还尚未得知票据法原文。因此,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决定重新设立票据法研究会,并照录票据法原文于11月4日函送北平、天津和汉口银行公会,号召三公会也同时进行研究。这一提议得到三公会的积极响应,先后回复上海银行公会表示支持。天津银行公会在回函中还指出:“此次颁行的票据法其原条文文义颇有不易明了之处,……可否由贵公会领衔陈请立法院及财政部逐条加以诠释,并设例说明,俾兹明了,而便研究。”由此可知,上海银行公会已逐渐成为了各地银行公会的领袖。上海银行公会认为还是应先行研究,提出修改和解释意见后,再向立法当局陈请。
  1930年1月15日,上海银行公会票据法研究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告正式成立,并函聘研究会委员。2月21日召开的第二次会议确定了研究会正式委员,共23人。这些委员对票据业务都素有研究,其中大部分还参加过北洋政府时期的票据法研究会。与此同时,上海银行公会还获悉立法当局正在起草票据法施行法,更觉得研究票据法十分必要而且时间紧迫。1月29日,上海银行公会致函工商部指出:“前奉财政部1929年12月14日函送票据法原文一份并嘱查照转知所属各银行等因,奉此,查票据法与银钱两业关系较深,将来实行之时于事实手续上有无窒碍之处,自宜于事前详为研讨以昭郑重,爰不自揣量,遂有票据法研究会之组织,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对于该项票据法亦在起草施行细则,预备早日公布,仰见大部维护商业,保障民益,敝会愿将研究所得供大部之采择,以事关商民营业,想大部当亦许其郑重考虑,以冀于票据前途有壤际之助。另外可否请将该项施行细则暂缓公布,使敝会研究竣事,拟就具体意见,当即送请。”此函不仅说明了上海银行公会对已经公布的票据法进行研究的缘由,还陈请暂缓公布施行法。2月22日,工商部回函批示可径向立法院条陈意见。
  因而,上海银行公会必须在施行法颁行之前就将票据法研究完毕,并提出意见呈送立法院。于是,票据法研究会从1930年1月15日成立到3月22日短短两个月内开会十次,将票据法全部条文逐条研究完毕。在3月22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上,研究会将历次会议讨论结果拟具意见书准备函送银行公会。3月24日,票据法研究委员会致函上海银行公会:“经历次会议结果拟请立法院于施行法内准予补充者12项及加以解释者二项,特依照会议记录编列意见书,函请贵公会查核后,呈请立法院准予采纳补充,并加以解释。”3月28日,上海银行公会立即将研究会拟具的《关于票据法拟请补充及解释之意见书》函呈立法院。3月29日,上海银行公会又将此意见书抄发给平津汉三银行公会参阅,得到其他银行公会的认同和好评。汉口银行公会的回函赞许道:“所有请补充之事项12条、请解释之事项二条以缜密之思,发名通之论,现值工商部起草该法施行细则,贵会恐时日迫,径呈立法院审核施行,伟识周详”。上海银行公会的辛勤努力没有白费,其拟具的补充及解释之意见14项,当时经立法院采入施行法者有八项。1933年12月21日,上海银行公会又重行将没有被采纳的六项提出讨论。将这未被采纳的六项与其提出的14项意见全文对照可知,被采纳的意见是如下八项:一、未具合法代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其前手之权利;二、丧失之票据可提供担保请求新票据之给付;三、支票之未载发票地者准用汇票、本票对于未载发票地之规定;四、对于票据法第126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保付支票不适用之;五、对于平行线支票之规定加以补充;六、执票人已就汇票作成誊本之旨记载于原本;七、对于不记名见票即付本票之金额酌设限制;八、抄存于作成人事务所之拒绝证证书应并载汇票全文。毫无疑问,上海银行公会不仅借此维护了本业的利益,而且使票据立法进一步完善,提高了其实施的可行性。 1930年3月,工商部拟具《票据法施行法草案》,呈由行政院令交财政部审查。财政部将所有拟行删补之处,分别签具意见,由行政院一并通过第61次会议议决并送立法院。立法院最终于第97次会议全案通过。7月1日,《票据法施行法》公布施行,此法20条对票据法进一步作出补充或说明。
  
  (三)
  
  按理说上海银行公会对票据立法已经做了大 量的工作,对关系银行业务甚巨的票据法积极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其中许多被采纳,取得了巨大成绩,然而,上海银行公会并未因此而感到满足。一遇到机会仍然主张继续集会研究,提出意见以备立法机关采择。即使只有一线希望,也决不放过。
  上海银行公会听说立法院有修改票据法动机的时候,当即又进行讨论并做出部署。1933年11月2日,上海银行公会召开第36次执行委员暨第33次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立法院修改票据法本会应否贡献意见事》的议案,内称:“据胡孟嘉称闻马寅初述及立法院对于现行票据法有修改之动机,银行界有意见似可提出以备酌采,特于本日提请公决”。会议“议决可先致函银行学会嘱实务研究会事前将票据法加以研究,如有意见,可提送本会,一俟立法院实行修改之时,即可转送,以备采择。”上海银行公会主席陈光甫还直截了当地指出:“遇有起草与我业有关之法规,本会殊未能漠视,应尽量贡献意见,庶法规颁布之后,银行业务上不致发生窒碍。故凡遇立法院有征求意见之时亦宜竭诚接受,一方由本会就某一问题本身上预为研究准备,同时尚须物色人员往来南京设法与立法委员作相当之联络,并可与南京银行公会合作,如此对于银行业务前途获益当匪浅鲜也”。从陈光甫的发言中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海银行公会会持续关注票据法的立法工作了。
  根据上述决议,上海银行公会于1933年11月4日致函银行学会,嘱其立即先行着手讨论,提出意见送会以供参考。银行学会是上海银行公会的附属机构之一,于1932年12月9日成立,是以研究银行学术、讨论银行实务为宗旨的金融学术团体。银行学会经过20多天的研讨,即提出票据法修改疑问15项,将其拟具意见书呈送银行公会。这一意见书被提交到11月29日召开的上海银行公会第38次执行委员暨第35次常务委员会议上讨论,会议一致赞同:“本案须照审查储蓄银行法意见办理,另组一审查委员会详为讨论,定稿后再提执委会公决”。审查储蓄银行法委员会是11月2日上海银行公会执行委员会议决设立的。上海银行公会第五次设立票据法研究会。
  票据法审查修改委员会成立后,由瞿季刚主席前后召集开会三次,逐一讨论银行学会提出的15项修改票据法意见。1933年12月14日,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前九项意见进行讨论,议决九项当中有三项应提请立法院修改,即以盖章画押代签名、划线方法是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在抄本上作成拒绝证书问题。另外,关于远期支票问题一时难以决定,留待下次会议重议。12月21日,第二次会议将剩余的六项意见研究完毕,一致同意其中的特别划线支票转托取款问题、票据背书加印花纹问题和保付支票之止付问题三项应提请立法院修改。瞿季刚主席提出银行学会的意见已经研究完竣,但前银行公会于1930年间曾对于票据法拟有补充及解释之意见14项,尚有六项未经采用,应逐条再加以讨论。经委员逐一研究后,一致认为这六条都可以不必提请修改,应就讨论全案经过整理归纳成一报告再召集会议确定后,提请银行公会执委会酌夺办理。1934年1月16日,瞿季刚主席召集第三次会议,将前两次会议研究的结果又逐一讨论。关于远期支票问题认为还是要提请修改,其他再无可以修正之处。于是将七项必须提请立法院修改者拟就书面报告提请银行公会审查。2月1日,上海银行公会第43次执行委员暨第40次常务委员会议对票据法审查修改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进行讨论。将意见书所列条文逐条宣读说明,至第六项止均经通过。其第七项为远期支票问题,该委员会提请执行委员会公决,当即付之讨论。贝淞荪常务委员主张废除远期支票以期不违背票据法规规定,而多数委员认为此项社会积习能否一旦摧除,殊不易决定,因议决本条保留不提,可将通过之六项先行备文呈送立法院审核修改。
  1934年2月7日,上海银行公会主席陈光甫和常务委员唐寿民联名致函立法院,提出已通过的须修改并解释者六项。2月14日,立法院秘书处发来回函:“奉院长发下来呈一件‘为草拟修改票据法意见请采择示遵等情’奉批‘交本院商法委员会参考’等因,除照交外,相应函复”。至此,上海银行公会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剩下的是等待立法院的采择。
  1934年2月9日’上海银行公会还曾函复银行学会指出:“贵会提出修改问题十五项,经本会一再开会逐条研究,认为必须提请修改者有六项,经执行委员会决议通过,除呈送立法院核示外,相应函复并抄附意见原文一件,至希察阅”。然而,银行学会觉得其余九项也应该转呈立法机关。4月19日,银行学会又致函上海银行公会提出:“关于票据法及施行法各种疑问十五项中,除贵会已经修改之六项外,其余九项或原文意义含糊,或规定不切实际,应否转呈主管机关批阅,请予解释,以便有所遵循,请贵会执行委员会惠予核议”。5月23日,上海银行公会在给银行学会的回函中明确答复:“兹经提交敝会第46次执行委员会议决,敝会已将改定六项先转呈主管机关,其余九项不必转呈解释”。
  据笔者所知,不知为何,票据法最终并没有被修改,但是,上海银行公会不失时机地对票据法的不足之处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希望能对票据立法有所贡献,其出发点及关注重心始终在于维护同业利益。
  上海银行公会在中国票据制度近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后,笔者顺带想讨论一下,为什么票据法的颁行、政府与民间团体之间没有出现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为颁行票据法是商民长期以来的愿望,是合乎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商情的。票据法更多的是涉及票据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政府以法的形式来规范票据的使用、流通显然有益于整个金融业、商业的发展。因此票据法专业性很强,但其政治影响不大。如果其中的法律条文与长期以来的票据使用习惯有窒碍也会影响银行业务的开展。因此,上海银行公会对票据立法的持续关注和发表意见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银行公会的主张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分配的问题,立法部门更多的是采纳银行公会提出的具有专业性的合理意见。这与银行法、储蓄银行法、银行收益税法等金融法规的颁行是大不一样的。诸如银行法之类的金融法规既涉及银行业务,又与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相关,政府在立法时也缺乏与金融业的沟通,并想通过金融立法收回原本属于政府却掌控在银行业手中的权益,因而双方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责任编辑 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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