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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有着不同的特征和运用规则,间接证据的取得和运用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进行了一些规律总结。
关键词: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贪污贿赂
一、间接证据的特征与作用
间接证据是相对比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与其他证据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必须是完整的、严密的。相比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主要有:
1.间接证据的特征
间接性是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也是区别于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间接证据区别于直接证据的原因,最重要一方面就体现在“间接”二字上。“间接”是指证据材料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非直接的进行证明,即不能体现直接性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特征的证据材料,只能从某一个方面证明某一具体案件的个别情节或局部事实。
间接证据的间接性,是指通过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对案件各个具体事实或具体情节加以证明,以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证明的目的。因而,在证明程序上,間接证据的运用就显得更多重一些、更为复杂一些。在司法实践中,间接证据的这一特性,对其证明效力的有效发挥及对案件的及时侦破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阻碍。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间接证据理论与实践中的双重价值。
从间接证据的间接性可知,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不能起到独立证明的作用的,其证明作用只限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片段。间接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包括其他间接证据相组合、联系后,依靠彼此的证明作用,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这个体系中,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相互离不开的,彼此依赖彼此,因而,间接证据对其他间接证据是有依赖性的,这种依赖性来自于其“间接性”。
2.间接证据的作用
突破案件的作用。是指侦查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进展时,在间接证据的作用下,突破僵持状态,保证案件顺利侦破。侦查阶段中的僵持,一般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因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是因证人不如实作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三是因侦查工作遇到其他困难和阻力,无法获取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定案。对于这些情况,间接证据都具有加以突破的作用。有了一定的间接证据,就可以在讯问中旁敲侧击,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供述罪行;还可以在讯问中教育、启发,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作证揭露犯罪。
辅助证明的作用。是指在直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互结合来证明犯罪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事实已全部查清,对其职务和身份是否属实,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这主要是证明主体身份的各种身份证明,履历表、单位证明,委托书等书证。②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赃物等全部犯罪事实有供述的,还需要有间接证据确定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这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检察技术检验材料,有着很好的辅助证明作用。③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或行贿、受贿双方出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时,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或固定直接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
二、通过收集间接证据来发现直接证据
虽然单独的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它却起着发现和鉴别直接证据的重要作用。实践中,突破“一对一”贿赂犯罪的成功案例都是通过收集间接证据进而发现直接证据,最终达到突破犯罪的目的。比如,有人向我们反映他的亲属在一场经济官司中为打赢官司被迫给法官送礼五万元,这个人的证词只能是间接证据,侦查人员就要根据这一证据展开调查,去发现收集直接证据从而证实某法官是否有受贿行为。
在查办“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行贿人承认送了受贿人财物,而受贿人却矢口否认。只凭行贿人的口供不能足以证明受贿人的犯罪事实存在,这就需要广泛收集间接证据,严密运用环环相扣的间接证据来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间接证据如果抽取其中的任何一个也许只能作为一个线索,但是把它们联系起来,证据之间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环环相扣,显露出有力的证明作用。因此要锲而不舍地收集间接证据,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的锁链来证实犯罪。
三、利用间接证据认定主观要件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对定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贪污要有明知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且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构不成贪污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主体必须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有挪用公款罪。然而,关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证据又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最难把握和固定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证明,比如对于主观故意中“希望”的认定,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举证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认定。因为“希望”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形成及表现过程,目前的科技水平根本无法将其客观再现出来。而我们知道,主观意志支配着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又是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它必将通过犯罪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证明关系角度讲,这些客观行为对于证明行为人是否有“希望”的心理态度,无疑不具有最直接的证明力,因而只能是间接证据。据此,除口供和证人证言外,认定“希望”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例如,侦查实践中,只要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后进行了秘密核销账目或违法平账行为,就基本可以认定具有贪污的故意。间接证据所得出的有关主观意志的推论只具有高度盖然性,从理论上讲,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差,但实践中只要用以证明犯罪的主观要件的间接证据——有关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又不能够提出有效反证,就可以当然推定要证明的主观要件成立。
四、利用行、受贿双方的反侦查策略获得再生证据
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大都有职有权,保护层厚、关系网多,案发后家属、说情者四处活动,找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找办案部门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向办案人施加压力阻挠办案,这些情况在行诉法有关传唤、拘传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限制条件下,会使嫌疑人闭口不言,挺过这一限制时间传讯结束后再去活动,侦查机关要善于利用这一特点,让行、受贿双方及其家属知情人都动起来,产生新的证实犯罪的证据即派生证据。
通过间接证据抛砖引玉,为最终取得直接证据发挥作用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虽然在证明力方面存在不同,但是究其本质,它们都具有案件相关性,而且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之间也具有内在联系性。根据犯罪规律,这种内在联系性往往是突破疑难案件的转机。例如,在预审工作陷入僵局,口供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示部分间接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案情或对其造成心理压力,最终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侦破刑事案件都是从收集和分析这些间接证据入手,发现侦查线索,然后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采取侦查措施,查获犯罪分子,并运用大量确凿的证据迫使犯罪分子交待自己的罪行。
关键词: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贪污贿赂
一、间接证据的特征与作用
间接证据是相对比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与其他证据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必须是完整的、严密的。相比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主要有:
1.间接证据的特征
间接性是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也是区别于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间接证据区别于直接证据的原因,最重要一方面就体现在“间接”二字上。“间接”是指证据材料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非直接的进行证明,即不能体现直接性的证明作用。具有间接性特征的证据材料,只能从某一个方面证明某一具体案件的个别情节或局部事实。
间接证据的间接性,是指通过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对案件各个具体事实或具体情节加以证明,以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证明的目的。因而,在证明程序上,間接证据的运用就显得更多重一些、更为复杂一些。在司法实践中,间接证据的这一特性,对其证明效力的有效发挥及对案件的及时侦破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阻碍。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间接证据理论与实践中的双重价值。
从间接证据的间接性可知,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不能起到独立证明的作用的,其证明作用只限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片段。间接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包括其他间接证据相组合、联系后,依靠彼此的证明作用,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这个体系中,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相互离不开的,彼此依赖彼此,因而,间接证据对其他间接证据是有依赖性的,这种依赖性来自于其“间接性”。
2.间接证据的作用
突破案件的作用。是指侦查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进展时,在间接证据的作用下,突破僵持状态,保证案件顺利侦破。侦查阶段中的僵持,一般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因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是因证人不如实作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三是因侦查工作遇到其他困难和阻力,无法获取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定案。对于这些情况,间接证据都具有加以突破的作用。有了一定的间接证据,就可以在讯问中旁敲侧击,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供述罪行;还可以在讯问中教育、启发,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作证揭露犯罪。
辅助证明的作用。是指在直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互结合来证明犯罪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事实已全部查清,对其职务和身份是否属实,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这主要是证明主体身份的各种身份证明,履历表、单位证明,委托书等书证。②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赃物等全部犯罪事实有供述的,还需要有间接证据确定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这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检察技术检验材料,有着很好的辅助证明作用。③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或行贿、受贿双方出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时,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或固定直接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
二、通过收集间接证据来发现直接证据
虽然单独的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它却起着发现和鉴别直接证据的重要作用。实践中,突破“一对一”贿赂犯罪的成功案例都是通过收集间接证据进而发现直接证据,最终达到突破犯罪的目的。比如,有人向我们反映他的亲属在一场经济官司中为打赢官司被迫给法官送礼五万元,这个人的证词只能是间接证据,侦查人员就要根据这一证据展开调查,去发现收集直接证据从而证实某法官是否有受贿行为。
在查办“一对一”贿赂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行贿人承认送了受贿人财物,而受贿人却矢口否认。只凭行贿人的口供不能足以证明受贿人的犯罪事实存在,这就需要广泛收集间接证据,严密运用环环相扣的间接证据来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间接证据如果抽取其中的任何一个也许只能作为一个线索,但是把它们联系起来,证据之间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环环相扣,显露出有力的证明作用。因此要锲而不舍地收集间接证据,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的锁链来证实犯罪。
三、利用间接证据认定主观要件
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对定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贪污要有明知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并且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构不成贪污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主体必须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有挪用公款罪。然而,关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证据又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最难把握和固定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证明,比如对于主观故意中“希望”的认定,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举证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认定。因为“希望”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有一个非常复杂的形成及表现过程,目前的科技水平根本无法将其客观再现出来。而我们知道,主观意志支配着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又是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它必将通过犯罪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证明关系角度讲,这些客观行为对于证明行为人是否有“希望”的心理态度,无疑不具有最直接的证明力,因而只能是间接证据。据此,除口供和证人证言外,认定“希望”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例如,侦查实践中,只要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后进行了秘密核销账目或违法平账行为,就基本可以认定具有贪污的故意。间接证据所得出的有关主观意志的推论只具有高度盖然性,从理论上讲,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差,但实践中只要用以证明犯罪的主观要件的间接证据——有关客观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又不能够提出有效反证,就可以当然推定要证明的主观要件成立。
四、利用行、受贿双方的反侦查策略获得再生证据
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大都有职有权,保护层厚、关系网多,案发后家属、说情者四处活动,找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找办案部门打听案件进展情况,向办案人施加压力阻挠办案,这些情况在行诉法有关传唤、拘传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限制条件下,会使嫌疑人闭口不言,挺过这一限制时间传讯结束后再去活动,侦查机关要善于利用这一特点,让行、受贿双方及其家属知情人都动起来,产生新的证实犯罪的证据即派生证据。
通过间接证据抛砖引玉,为最终取得直接证据发挥作用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虽然在证明力方面存在不同,但是究其本质,它们都具有案件相关性,而且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之间也具有内在联系性。根据犯罪规律,这种内在联系性往往是突破疑难案件的转机。例如,在预审工作陷入僵局,口供难以突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示部分间接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案情或对其造成心理压力,最终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侦破刑事案件都是从收集和分析这些间接证据入手,发现侦查线索,然后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采取侦查措施,查获犯罪分子,并运用大量确凿的证据迫使犯罪分子交待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