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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K828.3 文献标识码:K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1- 0299-02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很重要的一项收入,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对自己是否应得加班工资以及具体应得多少加班工资等问题不是很清楚,本文就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相关问题作一解析,以期对付出额外辛勤劳动的劳动者能足额拿到应得的加班工资,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劳动者”不是指广义上的劳动者,而是指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狭义上的劳动者)。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新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因假期性质不同有所区别,分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时间。法定节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从2008年开始,新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而春节则从过去的正月初一提前到农历除夕当天放假3天,即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平常的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休息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況下,休息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休息日的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而所谓其他时间则是指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外的平常的其他休息时间,如平常下班休息时间。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时间三者性质明显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时间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另外”(因为按照2008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即加班的劳动者实际上可得到4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事后补休、调休等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或者因休息日调整来的假期期间安排加班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为什么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节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平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的休息日,每周都有,主要是为了劳动者恢复体力,涵养精神,所以可以在其它时间弥补。为此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就是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但需注意的是,上述办法确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综上所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150%×加班小时数。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春节加班1天,由于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其这天的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休息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则其这天的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实行计件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加班工资算法:1、因工作性质需要,用人单位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其小时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2、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也要支付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另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但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劳动者享受加班工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急需紧急处理的情形以外)加班应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依法协商,所以,一般情况下,加班都应是劳动者自愿的。但自愿加班不一定都没有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获得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不是由劳动者自己安排的。
2、“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上班有加班工资吗?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对此,目前有两种相反的观点,而这两种观点都有法律和规章制度作支持。
但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有位阶,有效力高低区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和省市地方规章,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安排与假日相关的妇女、青年等上班,就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我们各级劳动部门都是优先依照其上级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执行,所以,用人单位在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安排与假日相关的妇女、青年等上班,基本都不会支付加班工资。在此,也希望有关权威部门能够对此尽早出台具体规定,早日解决这一法制不统一,有损法律权威,涉及面广泛的问题,也更好地保障妇女青年等的合法权益。
3、在途时间算加班吗?
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4、值班算加班吗?
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因为值班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
发礼品,发购物券,发红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些都与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无关,不能用它们来代替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的合法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資何时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工资。
没有得到加班工资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局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2333,本地拨打无须加拨区号,如果异地拨打则需加上区号;该号码不收取通讯费用。通过拨打12333,外来从业人员不仅可以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信息,而且可以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
达州新闻网、达州晚报、达州传媒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经济参考网、央视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中国人力资源网、中国新闻网、检察日报、辽宁法治网等
作者简介:
董兴勇,男,四川省达州市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很重要的一项收入,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对自己是否应得加班工资以及具体应得多少加班工资等问题不是很清楚,本文就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相关问题作一解析,以期对付出额外辛勤劳动的劳动者能足额拿到应得的加班工资,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特别说明:本文中的“劳动者”不是指广义上的劳动者,而是指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狭义上的劳动者)。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新版《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因假期性质不同有所区别,分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时间。法定节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从2008年开始,新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而春节则从过去的正月初一提前到农历除夕当天放假3天,即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平常的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休息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況下,休息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休息日的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而所谓其他时间则是指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外的平常的其他休息时间,如平常下班休息时间。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时间三者性质明显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其他时间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另外”(因为按照2008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另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即加班的劳动者实际上可得到4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事后补休、调休等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或者因休息日调整来的假期期间安排加班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应按不低于其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为什么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节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平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的休息日,每周都有,主要是为了劳动者恢复体力,涵养精神,所以可以在其它时间弥补。为此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就是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但需注意的是,上述办法确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综上所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200%×加班天数,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8小时)×150%×加班小时数。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春节加班1天,由于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其这天的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休息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则其这天的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实行计件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加班工资算法:1、因工作性质需要,用人单位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其小时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2、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也要支付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另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但若在法定节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劳动者享受加班工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急需紧急处理的情形以外)加班应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依法协商,所以,一般情况下,加班都应是劳动者自愿的。但自愿加班不一定都没有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获得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不是由劳动者自己安排的。
2、“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上班有加班工资吗?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对此,目前有两种相反的观点,而这两种观点都有法律和规章制度作支持。
但众所周知,法律法规是有位阶,有效力高低区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和省市地方规章,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安排与假日相关的妇女、青年等上班,就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我们各级劳动部门都是优先依照其上级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执行,所以,用人单位在 “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安排与假日相关的妇女、青年等上班,基本都不会支付加班工资。在此,也希望有关权威部门能够对此尽早出台具体规定,早日解决这一法制不统一,有损法律权威,涉及面广泛的问题,也更好地保障妇女青年等的合法权益。
3、在途时间算加班吗?
被认定的加班时间中要有实际工作内容,路途或者准备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4、值班算加班吗?
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因为值班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不给加班工资怎么办?
发礼品,发购物券,发红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些都与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无关,不能用它们来代替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的合法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資何时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工资。
没有得到加班工资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12333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局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2333,本地拨打无须加拨区号,如果异地拨打则需加上区号;该号码不收取通讯费用。通过拨打12333,外来从业人员不仅可以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信息,而且可以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
达州新闻网、达州晚报、达州传媒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经济参考网、央视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中国人力资源网、中国新闻网、检察日报、辽宁法治网等
作者简介:
董兴勇,男,四川省达州市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