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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及法律和起诉的信访事件主要是指需要司法与行政机构处理或是已进行司法处理的案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关于司法信访的事件频频发生,对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工作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本文旨在对涉及司法信访事件的形成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有效解决。
关键词:司法;涉诉信访;成因;对策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呈现日渐增多的现象,其中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并且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并且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在国家相关会议中提出,应将涉法信访事件归入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解决,同时建立相关的涉法信访事件终结制度。但如何具体改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仍然有待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涉法信访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不公正的执法和裁判
在频繁出现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司法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执法情况和裁判现象,致使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司法机关人员办案行为欠缺考虑、办案程序不完善、执法行为缺乏规范性等因素,也可造成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频繁产生。
(二)司法程序执行难
在部分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难以对判决结果进行服从和依法赔偿;或是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服从判决结果的现象,故意频繁更换住所,使执法人员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员而使执行中断等,从而导致案件当事人频频上访。
(三)特殊案件
在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由特殊案件产生的涉法信访事件同样较多,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由历史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由于受到举证责任、政策连续性、诉讼时效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在使用法律与判定事实上存在较大困难;二、由征地拆迁产生的案件。在部分重大工程与城市建设中,拆迁户与经营者双方之间在补偿标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使得补偿协议无法有效达成,在实行诉诸法律之后,双方当事人虽在法院做出相应调解的情况下达成统一协议,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存在反悔或是不顾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从而产生涉法信访事件。三、由特困群众产生的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因其中一方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等因素,使得法院在确保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情况下,对此难以做出权衡取舍的情况,若处理不当,则较容易产生涉法信访案件,甚或是群体性案件。
(四)当事人自身案件
在这方面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个别案件当事人为保全一己私欲,存有将事情扩大化便可获得有效解决的错误意识,甚至以身试法,做出越级闹访、缠访等事件,对执法人员施压,以寻求获得更多不正当的利益。其二,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出现差异,也是导致群众不断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各种原因作用下,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后,出现案件事实与执法人员查证的事实存在些微差异的现象,或是无充分证据而与案件事实相差较大的现象,均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以寻求合理解释。其三,个别当事人存在投机取巧的错误心理,其认为信访方式比诉讼方式更为有效,且成本更低,因此只要有事到政府、党委等部门进行上访,便可达成目的。
二、解决涉法信访事件的相关策略
(一)建立相关终结制度
涉法信访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应对其救济功能进行适当弱化,使司法机关全面处理权利纠纷事件,在法院判决终局性、权威性的作用下,将群众涉法信访引导至涉法上诉的制度化处理上,同时纠正群众过于追求信访而对法律不予信任的错误行为,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另外,还应对终结涉法信访事件的效力、程序和要求等加以充分明确,同时对信访人开展有效的安抚、困难救助工作。
(二)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问题,应号召社会各界全员加以共同纠正,积极开展理性涉法上访的相关讲座活动,加大理性涉法信访的宣传力度,同时大力宣传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以使群众逐渐意识到我国以法律法规治国的重要理念,从而逐渐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上访现象。另外,执法人员还应形成几点共同认识: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是一种群众内部矛盾问题,需要通过解决群众问题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预防,应加以疏通而非加以杜绝,应积极面对群众存在的矛盾问题,并进行有效解决。执法人员具备理性的面对和解决群众涉法信访事件的认识后,才可对其进行理性处理。
(三)加强法制化涉法信访建设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事件,还应建设法制化的涉法信访制度加以约束,并加强其约束力度。对于可诉性明显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应将其归纳于司法机关中进行判决;对于可诉性较低的群众涉法信访案件,则应归纳入人大机构中进行处理。另外,还应出台一套关于群众恶意信访、物理信访的处罚制度,以促使人民群众逐渐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问题解决。
总之,信访虽是一种民意发表的渠道,能够有效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并为其提供相应救济。但随着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的大量产生,使得信访这一功能逐渐被扩大化,甚至是滥用、乱用化。对此,应积极加强司法执法的工作力度,提升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积极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以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从而恢复信访的真正效用。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刘 云 国网江西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涉及法律和起诉的信访事件主要是指需要司法与行政机构处理或是已进行司法处理的案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关于司法信访的事件频频发生,对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工作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本文旨在对涉及司法信访事件的形成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有效解决。 关键词:司法;涉诉信访;成因;对策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呈现日渐增多的现象,其中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并且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并且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在国家相关会议中提出,应将涉法信访事件归入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解决,同时建立相关的涉法信访事件终结制度。但如何具体改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仍然有待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涉法信访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不公正的执法和裁判
在频繁出现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司法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执法情况和裁判现象,致使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司法机关人员办案行为欠缺考虑、办案程序不完善、执法行为缺乏规范性等因素,也可造成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频繁产生。
(二)司法程序执行难
在部分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难以对判决结果进行服从和依法赔偿;或是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服从判决结果的现象,故意频繁更换住所,使执法人员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员而使执行中断等,从而导致案件当事人频频上访。
(三)特殊案件
在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由特殊案件产生的涉法信访事件同样较多,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由历史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由于受到举证责任、政策连续性、诉讼时效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在使用法律与判定事实上存在较大困难;二、由征地拆迁产生的案件。在部分重大工程与城市建设中,拆迁户与经营者双方之间在补偿标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使得补偿协议无法有效达成,在实行诉诸法律之后,双方当事人虽在法院做出相应调解的情况下达成统一协议,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存在反悔或是不顾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从而产生涉法信访事件。三、由特困群众产生的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因其中一方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等因素,使得法院在确保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情况下,对此难以做出权衡取舍的情况,若处理不当,则较容易产生涉法信访案件,甚或是群体性案件。
(四)当事人自身案件
在这方面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个别案件当事人为保全一己私欲,存有将事情扩大化便可获得有效解决的错误意识,甚至以身试法,做出越级闹访、缠访等事件,对执法人员施压,以寻求获得更多不正当的利益。其二,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出现差异,也是导致群众不断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各种原因作用下,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后,出现案件事实与执法人员查证的事实存在些微差异的现象,或是无充分证据而与案件事实相差较大的现象,均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以寻求合理解释。其三,个别当事人存在投机取巧的错误心理,其认为信访方式比诉讼方式更为有效,且成本更低,因此只要有事到政府、党委等部门进行上访,便可达成目的。
二、解决涉法信访事件的相关策略
(一)建立相关终结制度
涉法信访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应对其救济功能进行适当弱化,使司法机关全面处理权利纠纷事件,在法院判决终局性、权威性的作用下,将群众涉法信访引导至涉法上诉的制度化处理上,同时纠正群众过于追求信访而对法律不予信任的错误行为,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另外,还应对终结涉法信访事件的效力、程序和要求等加以充分明确,同时对信访人开展有效的安抚、困难救助工作。
(二)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问题,应号召社会各界全员加以共同纠正,积极开展理性涉法上访的相关讲座活动,加大理性涉法信访的宣传力度,同时大力宣传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以使群众逐渐意识到我国以法律法规治国的重要理念,从而逐渐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上访现象。另外,执法人员还应形成几点共同认识: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是一种群众内部矛盾问题,需要通过解决群众问题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预防,应加以疏通而非加以杜绝,应积极面对群众存在的矛盾问题,并进行有效解决。执法人员具备理性的面对和解决群众涉法信访事件的认识后,才可对其进行理性处理。
(三)加强法制化涉法信访建设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事件,还应建设法制化的涉法信访制度加以约束,并加强其约束力度。对于可诉性明显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应将其归纳于司法机关中进行判决;对于可诉性较低的群众涉法信访案件,则应归纳入人大机构中进行处理。另外,还应出台一套关于群众恶意信访、物理信访的处罚制度,以促使人民群众逐渐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问题解决。
总之,信访虽是一种民意发表的渠道,能够有效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并为其提供相应救济。但随着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的大量产生,使得信访这一功能逐渐被扩大化,甚至是滥用、乱用化。对此,应积极加强司法执法的工作力度,提升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积极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以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从而恢复信访的真正效用。
关键词:司法;涉诉信访;成因;对策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呈现日渐增多的现象,其中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并且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并且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在国家相关会议中提出,应将涉法信访事件归入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解决,同时建立相关的涉法信访事件终结制度。但如何具体改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仍然有待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涉法信访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不公正的执法和裁判
在频繁出现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司法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执法情况和裁判现象,致使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司法机关人员办案行为欠缺考虑、办案程序不完善、执法行为缺乏规范性等因素,也可造成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频繁产生。
(二)司法程序执行难
在部分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难以对判决结果进行服从和依法赔偿;或是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服从判决结果的现象,故意频繁更换住所,使执法人员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员而使执行中断等,从而导致案件当事人频频上访。
(三)特殊案件
在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由特殊案件产生的涉法信访事件同样较多,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由历史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由于受到举证责任、政策连续性、诉讼时效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在使用法律与判定事实上存在较大困难;二、由征地拆迁产生的案件。在部分重大工程与城市建设中,拆迁户与经营者双方之间在补偿标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使得补偿协议无法有效达成,在实行诉诸法律之后,双方当事人虽在法院做出相应调解的情况下达成统一协议,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存在反悔或是不顾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从而产生涉法信访事件。三、由特困群众产生的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因其中一方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等因素,使得法院在确保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情况下,对此难以做出权衡取舍的情况,若处理不当,则较容易产生涉法信访案件,甚或是群体性案件。
(四)当事人自身案件
在这方面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个别案件当事人为保全一己私欲,存有将事情扩大化便可获得有效解决的错误意识,甚至以身试法,做出越级闹访、缠访等事件,对执法人员施压,以寻求获得更多不正当的利益。其二,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出现差异,也是导致群众不断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各种原因作用下,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后,出现案件事实与执法人员查证的事实存在些微差异的现象,或是无充分证据而与案件事实相差较大的现象,均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以寻求合理解释。其三,个别当事人存在投机取巧的错误心理,其认为信访方式比诉讼方式更为有效,且成本更低,因此只要有事到政府、党委等部门进行上访,便可达成目的。
二、解决涉法信访事件的相关策略
(一)建立相关终结制度
涉法信访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应对其救济功能进行适当弱化,使司法机关全面处理权利纠纷事件,在法院判决终局性、权威性的作用下,将群众涉法信访引导至涉法上诉的制度化处理上,同时纠正群众过于追求信访而对法律不予信任的错误行为,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另外,还应对终结涉法信访事件的效力、程序和要求等加以充分明确,同时对信访人开展有效的安抚、困难救助工作。
(二)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问题,应号召社会各界全员加以共同纠正,积极开展理性涉法上访的相关讲座活动,加大理性涉法信访的宣传力度,同时大力宣传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以使群众逐渐意识到我国以法律法规治国的重要理念,从而逐渐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上访现象。另外,执法人员还应形成几点共同认识: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是一种群众内部矛盾问题,需要通过解决群众问题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预防,应加以疏通而非加以杜绝,应积极面对群众存在的矛盾问题,并进行有效解决。执法人员具备理性的面对和解决群众涉法信访事件的认识后,才可对其进行理性处理。
(三)加强法制化涉法信访建设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事件,还应建设法制化的涉法信访制度加以约束,并加强其约束力度。对于可诉性明显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应将其归纳于司法机关中进行判决;对于可诉性较低的群众涉法信访案件,则应归纳入人大机构中进行处理。另外,还应出台一套关于群众恶意信访、物理信访的处罚制度,以促使人民群众逐渐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问题解决。
总之,信访虽是一种民意发表的渠道,能够有效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并为其提供相应救济。但随着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的大量产生,使得信访这一功能逐渐被扩大化,甚至是滥用、乱用化。对此,应积极加强司法执法的工作力度,提升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积极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以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从而恢复信访的真正效用。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刘 云 国网江西赣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涉及法律和起诉的信访事件主要是指需要司法与行政机构处理或是已进行司法处理的案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关于司法信访的事件频频发生,对司法机关工作效率、工作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对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本文旨在对涉及司法信访事件的形成原因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有效解决。 关键词:司法;涉诉信访;成因;对策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呈现日渐增多的现象,其中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并且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并且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在国家相关会议中提出,应将涉法信访事件归入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解决,同时建立相关的涉法信访事件终结制度。但如何具体改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仍然有待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涉法信访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不公正的执法和裁判
在频繁出现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司法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执法情况和裁判现象,致使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外,司法机关人员办案行为欠缺考虑、办案程序不完善、执法行为缺乏规范性等因素,也可造成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频繁产生。
(二)司法程序执行难
在部分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部分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难以对判决结果进行服从和依法赔偿;或是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服从判决结果的现象,故意频繁更换住所,使执法人员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员而使执行中断等,从而导致案件当事人频频上访。
(三)特殊案件
在群众涉法信访事件中,由特殊案件产生的涉法信访事件同样较多,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由历史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由于受到举证责任、政策连续性、诉讼时效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在使用法律与判定事实上存在较大困难;二、由征地拆迁产生的案件。在部分重大工程与城市建设中,拆迁户与经营者双方之间在补偿标准、方式等方面的分歧,使得补偿协议无法有效达成,在实行诉诸法律之后,双方当事人虽在法院做出相应调解的情况下达成统一协议,但仍有部分当事人存在反悔或是不顾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从而产生涉法信访事件。三、由特困群众产生的案件。在这方面的案件中,因其中一方人员较多、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等因素,使得法院在确保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情况下,对此难以做出权衡取舍的情况,若处理不当,则较容易产生涉法信访案件,甚或是群体性案件。
(四)当事人自身案件
在这方面的涉法信访事件中,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个别案件当事人为保全一己私欲,存有将事情扩大化便可获得有效解决的错误意识,甚至以身试法,做出越级闹访、缠访等事件,对执法人员施压,以寻求获得更多不正当的利益。其二,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出现差异,也是导致群众不断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各种原因作用下,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后,出现案件事实与执法人员查证的事实存在些微差异的现象,或是无充分证据而与案件事实相差较大的现象,均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以寻求合理解释。其三,个别当事人存在投机取巧的错误心理,其认为信访方式比诉讼方式更为有效,且成本更低,因此只要有事到政府、党委等部门进行上访,便可达成目的。
二、解决涉法信访事件的相关策略
(一)建立相关终结制度
涉法信访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应对其救济功能进行适当弱化,使司法机关全面处理权利纠纷事件,在法院判决终局性、权威性的作用下,将群众涉法信访引导至涉法上诉的制度化处理上,同时纠正群众过于追求信访而对法律不予信任的错误行为,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另外,还应对终结涉法信访事件的效力、程序和要求等加以充分明确,同时对信访人开展有效的安抚、困难救助工作。
(二)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问题,应号召社会各界全员加以共同纠正,积极开展理性涉法上访的相关讲座活动,加大理性涉法信访的宣传力度,同时大力宣传我国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以使群众逐渐意识到我国以法律法规治国的重要理念,从而逐渐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上访现象。另外,执法人员还应形成几点共同认识: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是一种群众内部矛盾问题,需要通过解决群众问题的方法进行解决;对于人民群众涉法上访事件的预防,应加以疏通而非加以杜绝,应积极面对群众存在的矛盾问题,并进行有效解决。执法人员具备理性的面对和解决群众涉法信访事件的认识后,才可对其进行理性处理。
(三)加强法制化涉法信访建设
对于群众不合理的涉法信访事件,还应建设法制化的涉法信访制度加以约束,并加强其约束力度。对于可诉性明显的群众涉法信访事件,应将其归纳于司法机关中进行判决;对于可诉性较低的群众涉法信访案件,则应归纳入人大机构中进行处理。另外,还应出台一套关于群众恶意信访、物理信访的处罚制度,以促使人民群众逐渐通过正常程序进行问题解决。
总之,信访虽是一种民意发表的渠道,能够有效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并为其提供相应救济。但随着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的大量产生,使得信访这一功能逐渐被扩大化,甚至是滥用、乱用化。对此,应积极加强司法执法的工作力度,提升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积极宣传理性涉法信访理念,以改善群众不合理涉法信访现象,从而恢复信访的真正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