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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律的转型是历史性的。但“徒法不能以自行”,清末修律大臣伍廷方在倡导开设法律学堂时,“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2〕尤其是新修订的法律与西方接轨而与传统基本脱节,不为普通民众所熟悉和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新司法机关和人员的作用才能得到实现。要判断中国法律在近代的变与不变,必须对司法主体转型及其成效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