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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一种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的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本文基于对江苏省滨海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工作的调查,认为村级资金互助社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金融网点少、农民贷款成本高等问题,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就如何更好地规范科学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09-62-02
大力培育符合农村产业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实际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有效破解农村产业发展融资瓶颈,是当前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趋势所在和根本要求。在贫困村开展资金互助,既是探索扶贫资金使用机制的创新之举,又是放大“整村推进”实施方略的现实之策,既能解决贫困户发展资金的瓶颈制约,又能提高贫困农户综合能力建设。如何因地制宜、更好地规范科学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切实缓解农村产业发展融资难,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对江苏省滨海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情况
2006年,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联合启动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滨海县自2007年10月到2008年12月,相继开业运行5家村级资金互助社。目前,这5家村级资金互助社资金总规模为205.64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配股75万元,农户交纳互助资金130.64万元;加入互助社农户总数为781户,其中贫困农户数232户,首笔借款额度为3000元,最高借款额度为10000元,期限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1年,收取贫困户资金占用月费率为0.6%,一般社员资金占用月费率为0.8%,还款方式以到期一次性还款为主。资金占用费收入首先按银行存款利率结算给入社农户利息,然后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后,再进行股金分红。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滨海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发展经济所需的启动资金问题,该县5家互助社所投放的165.10万元互助金全部是用于农户生产发展上,主要用于生猪养殖、草鸡养殖、蔬菜大棚建设以及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力地促进了5个村的农民增收,使107户贫困户在08年脱贫。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的信用建设。因为该县各互助社借款都要有2名以上社员担保,这样,不仅增强了借款农户的还款信用建设,同时也提高了担保社员的担保信用建设。第三,为农民提供了一条自我教育的途径,有助于农民的能力建设,如借款时,农民需提出明确的发展项目,担保人先要对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然后资金管理小组评估,看其是否可行。这有助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和经营能力。第四,促使全体社员合作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借款期间,担保人和其他社员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转,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督促借款农户还款行为,尽力帮助借款农户解决生产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借款农户找到好的产品销路。
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金融网点少、农民贷款成本高等问题,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作用,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二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真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将建立起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
三是有利于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如前所述,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并且受交易额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押品等因素制约加大了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风险转移给农户内部市场,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规模经营问题,实现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保持可持续发展。
四是有利于优化银行体系结构,降低系统性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金融资源和业务。并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极易爆发。而农村資金互助社的适当发展将会有利于改善银行体系结构,有助于在完善银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分散系统性风险。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分流过度集中于大、中型银行机构的社会资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资金市场,可以较好地分散来自经济与金融层面的冲击,进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是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据当地人民银行监测,2009年农村民间借贷年率最高达到30%,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民间融资之所以有较大盈利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资金融通不畅,很大一部分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培育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民间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需求的空间。
二、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组建互助社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致使互助社开展业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滨海县为例,虽然互助社得到了当地农户的一致赞成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至今未在任何行政部门注册,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因合法身份不明,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相关业务得不到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互助社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政策不明朗,互助社发展缺乏规划性和长足性;无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目前采取变通措施,把互助金存在农村信用社,也有部分互助金存于私人活期存折)等等。
(二)监督管理存“空白”
互助社业务是由县扶贫办、财政部门主导、乡(镇)、村积极推动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监管由县扶贫办承担。目前国家对互助社的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监管力度、监管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县扶贫办相关人员的个人认知和实时把握上。同时,对其资金经营的安全防范措施,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监管存在“空白”。
(三)业务开展有障碍
从调查情况看,互助社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主要以会员加入的股金为资本,主要服务对象是互助社社员,主要的运作目的是帮助解决贫困会员因为小额、短期、频率高而出现的贷款困难,弥补部分农民流动资金的不足。对于流动资金较多、生产规模较大,基本不需要贷款的农民来说,由于大家在合作社内共同经营同一品牌或同一行业,拿出钱来参加互助社也是对自己经营风险的一种防范。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互助社的资金用途单一,在互助社借的钱必须共同用于发展某一特定的行业或农副产品,即“买油的钱不能用于打酱油”。
(四)持续发展受制约
互助社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并以入股资金为限封闭运行,无信用放大的权限。目前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股金、财政注资和部门专项资金,如果没有其他资金的介入,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将出现困难。由于受自有资金的制约,只能解决部分农民临时性的小额资金需求,对于产业更大规模发展的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受服务对象和资金总量的限制,借贷规模难以扩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和壮大。
(五)管理水平待提高
调查表明,部分互助社缺乏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员的进入和退出没有严格的条件与约束,随意性较大,影响了互助社的稳定发展。同时,由于互助社设在行政村内,有一定文化的年轻人大多数都已外出打工,互助社管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金融知识欠缺、责任心不强、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互助社良性发展之需。
三、稳步推进资金互助社工作的建议
滨海县的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起步较快,加上当前国家金融政策的放宽与支持,如果加以规范引导和政策扶持,条件成熟的可参照有关设立条件发展成农村资金互助社,那么,互助社的发展前景会更广阔,在缓解农村资金供给压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将更大。
(一)立法明确地位,引导其发展
目前,互助社的业务开展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部法律并未明确互助社的金融功能。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规范管理农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对农村互助社金融组织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义,确立其合法地位,让其“归位”、“正名”。同时,对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清算等予以明确规定,为互助社业务发展筑造合法平台,促进其规范、良性发展。
(二)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发展
由于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本行政村内的会员,且资金来源有限,因此,其后续资金成为互助社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对此问题的解决可考虑建立与正规金融机构对接机制,解决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可推行三种模式:一种是“政策性银行+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模式。即将国家对“三农”的部分资金投入(如农田水利改造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通过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转贷(或委托)给农民。第二种是建立“商业银行+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财政”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互助社,形成规模市场,取得规模效益;财政通过给予互助社必要财政贴息或减少开办费用解决成本。第三种是人民银行给予政策支持,适当投放支农再贷款,缓解互助社的资金供给压力。
(三)科学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引导互助社树立依法、合规和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完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作用,防止少数人控制互助社经营,造成信息不对称和经营风险发生。坚持自愿入股原则,尊重社员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等制度办法。为有效防止经营出现风险造成存款损失和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贷款损失,可以多向合作的方式推动农业保险转移风险和通过联合经济提高抗拒市场风险能力。同时,要创造条件加大对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成长为“守法纪、明政策、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的农村复合型人才,为互助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同时,为保证互助资金的使用安排,各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拨付权、使用权、监督权的“四权”分离制度。在互助社自身成立监督小组的前提下,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既要参与监管,又应邀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广大成员的利益,促进资金互助合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01.
[2] 陈岷.重视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建设[J].中华合作时报第2394期.
[3]刘 勇.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与发展模式研究——弱势金融的一个观察视角[J].中国财经,2007.
[4]新浪网:2007年新词语(经济类)[M].农村资金互助社,2008-04-11.
[5]谢勇模.农村资金互助社“转正”有必要[J].国际金融报(第06版), 2009-10-30.
作者简介:
施海华,男,江苏启东人,现任职于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09-62-02
大力培育符合农村产业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实际的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有效破解农村产业发展融资瓶颈,是当前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趋势所在和根本要求。在贫困村开展资金互助,既是探索扶贫资金使用机制的创新之举,又是放大“整村推进”实施方略的现实之策,既能解决贫困户发展资金的瓶颈制约,又能提高贫困农户综合能力建设。如何因地制宜、更好地规范科学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切实缓解农村产业发展融资难,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对江苏省滨海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情况
2006年,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联合启动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滨海县自2007年10月到2008年12月,相继开业运行5家村级资金互助社。目前,这5家村级资金互助社资金总规模为205.64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配股75万元,农户交纳互助资金130.64万元;加入互助社农户总数为781户,其中贫困农户数232户,首笔借款额度为3000元,最高借款额度为10000元,期限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1年,收取贫困户资金占用月费率为0.6%,一般社员资金占用月费率为0.8%,还款方式以到期一次性还款为主。资金占用费收入首先按银行存款利率结算给入社农户利息,然后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后,再进行股金分红。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滨海县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发展经济所需的启动资金问题,该县5家互助社所投放的165.10万元互助金全部是用于农户生产发展上,主要用于生猪养殖、草鸡养殖、蔬菜大棚建设以及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力地促进了5个村的农民增收,使107户贫困户在08年脱贫。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户的信用建设。因为该县各互助社借款都要有2名以上社员担保,这样,不仅增强了借款农户的还款信用建设,同时也提高了担保社员的担保信用建设。第三,为农民提供了一条自我教育的途径,有助于农民的能力建设,如借款时,农民需提出明确的发展项目,担保人先要对该发展项目进行研究,然后资金管理小组评估,看其是否可行。这有助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和经营能力。第四,促使全体社员合作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借款期间,担保人和其他社员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转,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督促借款农户还款行为,尽力帮助借款农户解决生产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借款农户找到好的产品销路。
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有效缓解了贫困地区金融网点少、农民贷款成本高等问题,在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作用,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二是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真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将建立起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
三是有利于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如前所述,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并且受交易额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押品等因素制约加大了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风险转移给农户内部市场,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规模经营问题,实现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保持可持续发展。
四是有利于优化银行体系结构,降低系统性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金融资源和业务。并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极易爆发。而农村資金互助社的适当发展将会有利于改善银行体系结构,有助于在完善银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分散系统性风险。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分流过度集中于大、中型银行机构的社会资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资金市场,可以较好地分散来自经济与金融层面的冲击,进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
五是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据当地人民银行监测,2009年农村民间借贷年率最高达到30%,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民间融资之所以有较大盈利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资金融通不畅,很大一部分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培育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民间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需求的空间。
二、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组建互助社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致使互助社开展业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滨海县为例,虽然互助社得到了当地农户的一致赞成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至今未在任何行政部门注册,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因合法身份不明,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相关业务得不到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互助社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政策不明朗,互助社发展缺乏规划性和长足性;无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目前采取变通措施,把互助金存在农村信用社,也有部分互助金存于私人活期存折)等等。
(二)监督管理存“空白”
互助社业务是由县扶贫办、财政部门主导、乡(镇)、村积极推动并组织开展,日常业务监管由县扶贫办承担。目前国家对互助社的监管主体和具体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监管力度、监管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县扶贫办相关人员的个人认知和实时把握上。同时,对其资金经营的安全防范措施,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监管存在“空白”。
(三)业务开展有障碍
从调查情况看,互助社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社基本原则,主要以会员加入的股金为资本,主要服务对象是互助社社员,主要的运作目的是帮助解决贫困会员因为小额、短期、频率高而出现的贷款困难,弥补部分农民流动资金的不足。对于流动资金较多、生产规模较大,基本不需要贷款的农民来说,由于大家在合作社内共同经营同一品牌或同一行业,拿出钱来参加互助社也是对自己经营风险的一种防范。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互助社的资金用途单一,在互助社借的钱必须共同用于发展某一特定的行业或农副产品,即“买油的钱不能用于打酱油”。
(四)持续发展受制约
互助社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并以入股资金为限封闭运行,无信用放大的权限。目前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股金、财政注资和部门专项资金,如果没有其他资金的介入,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将出现困难。由于受自有资金的制约,只能解决部分农民临时性的小额资金需求,对于产业更大规模发展的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受服务对象和资金总量的限制,借贷规模难以扩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和壮大。
(五)管理水平待提高
调查表明,部分互助社缺乏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员的进入和退出没有严格的条件与约束,随意性较大,影响了互助社的稳定发展。同时,由于互助社设在行政村内,有一定文化的年轻人大多数都已外出打工,互助社管理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金融知识欠缺、责任心不强、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互助社良性发展之需。
三、稳步推进资金互助社工作的建议
滨海县的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起步较快,加上当前国家金融政策的放宽与支持,如果加以规范引导和政策扶持,条件成熟的可参照有关设立条件发展成农村资金互助社,那么,互助社的发展前景会更广阔,在缓解农村资金供给压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将更大。
(一)立法明确地位,引导其发展
目前,互助社的业务开展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部法律并未明确互助社的金融功能。为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规范管理农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对农村互助社金融组织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义,确立其合法地位,让其“归位”、“正名”。同时,对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清算等予以明确规定,为互助社业务发展筑造合法平台,促进其规范、良性发展。
(二)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发展
由于互助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本行政村内的会员,且资金来源有限,因此,其后续资金成为互助社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对此问题的解决可考虑建立与正规金融机构对接机制,解决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可推行三种模式:一种是“政策性银行+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模式。即将国家对“三农”的部分资金投入(如农田水利改造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通过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转贷(或委托)给农民。第二种是建立“商业银行+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财政”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互助社,形成规模市场,取得规模效益;财政通过给予互助社必要财政贴息或减少开办费用解决成本。第三种是人民银行给予政策支持,适当投放支农再贷款,缓解互助社的资金供给压力。
(三)科学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引导互助社树立依法、合规和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完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作用,防止少数人控制互助社经营,造成信息不对称和经营风险发生。坚持自愿入股原则,尊重社员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等制度办法。为有效防止经营出现风险造成存款损失和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贷款损失,可以多向合作的方式推动农业保险转移风险和通过联合经济提高抗拒市场风险能力。同时,要创造条件加大对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真正成长为“守法纪、明政策、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的农村复合型人才,为互助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同时,为保证互助资金的使用安排,各合作社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拨付权、使用权、监督权的“四权”分离制度。在互助社自身成立监督小组的前提下,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既要参与监管,又应邀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广大成员的利益,促进资金互助合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1]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01.
[2] 陈岷.重视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建设[J].中华合作时报第2394期.
[3]刘 勇.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与发展模式研究——弱势金融的一个观察视角[J].中国财经,2007.
[4]新浪网:2007年新词语(经济类)[M].农村资金互助社,2008-04-11.
[5]谢勇模.农村资金互助社“转正”有必要[J].国际金融报(第06版), 2009-10-30.
作者简介:
施海华,男,江苏启东人,现任职于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