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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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职务犯罪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而且妨碍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原因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根本原因应该是权利的失控。只有从预防抓起,才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权利;权力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一颗毒瘤,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中国政府带入21世纪。这是当今政治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反腐败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就对此问题略叙浅见。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及特点
  
  职务犯罪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它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而且妨碍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进一步威胁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犯罪趋于团伙化
  在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利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利。因此,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2、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性更强。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如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鸿运以权谋私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索贿受贿案;广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犯罪人员位高权重涉及领域广泛
  在犯罪发生的领域方面,职务犯罪广为蔓延。其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在发现的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4、权利的廉洁度及对政权的危害
  在任何社会,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与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之间,也就是在权利的廉洁状态和犯罪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利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空间的大量发生使权利的廉洁度普遍下降,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这是一种极端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如果任这种腐败行为蔓延与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危害国家政权。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则应该是权利的失控。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共权利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主要是由公职人员代行的,这种授权关系已经由于社会制度的先进而有自动免除近而被代行者滥用的可能,形成职务犯罪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共同的原因。
  1、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
  在现今在职的公职人员中有较大一部分素质较差。首先是个人品质和政治素质低。由于缺乏传统革命思想的教化,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其次是部分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平常不学法,以公务忙为由,不参加法制课的学习,即使参加学习,也是有口无心,导致法律常识一窍不通。
  2、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
  权利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入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加强预防就可以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既挽救了犯罪者本人,又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可见,预防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职务犯罪工作的首位。能否有效的利用各种手段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政府形象。
  1、加强法制建设
  首先要从立法上使应对职务犯罪有法可依,建立起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现阶段产生的职务犯罪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长期我国法律的滞后性,钻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其次就是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不依,法律就失去了效用,而要做到有法必依就要求法律的普及,应当鼓励公职人员乃至全社会参与对法律的学习、了解、认识、掌握,使法律制度真正的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执法是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提高职务犯罪的必捉率,必受惩罚的几率,还要求有适当的力度,而在职务犯罪的高发时期,就应当加大对其打击惩处的力度。预防与打击并不矛盾冲突,无论是预防还是打击,最终的目标都是遏止和根除职务犯罪。坚决的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这就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2、加强权力的制约
  职务犯罪的根源在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 题,我们道德应着眼于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现代化的全面建设予以克服,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清除职务犯罪、实现立法政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职务犯罪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①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权力犯罪的发生,通常呈反比关系。尽管民主政治做不到完全根除犯罪,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和控制职务犯罪规模的作用。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②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③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其次,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职务犯罪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最后,职务犯罪斗争光有外在的约束机制还不够,还必须从干部自身的素质教育人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和法制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要教育全党民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加强对干部的各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自己充分意识到犯罪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有效的教育方法的运用,可以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建章立制,纠正错误问题等。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种了别人之田,忘了自己的地”。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权力犯罪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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