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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但笔者却认为,该罪应划分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主体看,有权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从事公务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这部分人员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该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工作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现行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归检察机关管辖,因此,从犯罪主体看,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划分检察机关管辖。
二、从犯罪客体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实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专款专用制度,而不是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就是滥用职权,符合职务犯罪特点。事实上,由于它具有职务犯罪特点,这一犯罪往往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却无从知晓、无从掌握。结果往往是掌握事实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难以掌握事实。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管辖权的矛盾,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因此,从犯罪客体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此罪纳入《刑法》第八章职务犯罪中,列入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范围。
三、有利于打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该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特定款物为其他公用的情形。笔者认为,该罪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利用职务之便。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管辖权却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这就难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两不管"的现象。事实上,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管辖权不统一,就有可能放纵犯罪,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一、从犯罪主体看,有权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从事公务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这部分人员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该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工作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现行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归检察机关管辖,因此,从犯罪主体看,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划分检察机关管辖。
二、从犯罪客体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实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专款专用制度,而不是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就是滥用职权,符合职务犯罪特点。事实上,由于它具有职务犯罪特点,这一犯罪往往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却无从知晓、无从掌握。结果往往是掌握事实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难以掌握事实。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造成了管辖权的矛盾,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因此,从犯罪客体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此罪纳入《刑法》第八章职务犯罪中,列入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范围。
三、有利于打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该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特定款物为其他公用的情形。笔者认为,该罪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利用职务之便。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管辖权却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这就难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两不管"的现象。事实上,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管辖权不统一,就有可能放纵犯罪,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