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孩子”的生存需要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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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毛孩子”是我们对生活中宠物的爱称,可以看出他们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区别于一般动物,是我们的爱宠,但是在法律层面,因为没有对其作出界定,没有相关法律保障,所以他们的生存有很大隐患,本文笔者通过对宠物概念及界定,对我国宠物的现状研究,对比國内外,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期待通过立法保护“毛孩子”的生存。
  【关键词】 宠物 立法 管理 伴侣动物
  一、背景介绍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还在持续,关于宠物与人相互感染的不当言论就在四处传播,面对疫情,它们的生存就成了牵动人心的事情。许多人听到了养宠物会传播肺炎,于是它们遭到了遗弃、驱逐、扑杀,更有甚者,一些小区物业发布通告,让自行处理养的宠物,不然强制捕杀,小区完全禁养宠物,前一天还是自己一生依赖的家,因为一句谣传,让这些动物遭到了无妄之灾。
  二、宠物概念及界定
  宠物,我国成文的法律中没有宠物的法律定义,在百度词条中,宠物指人们为了精神目的,而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豢养的生物。传统的宠物指哺乳纲或鸟纲的动物,养着用于玩赏和作伴。实际生活中的宠物包括鱼纲、爬行纲、两栖纲、昆虫,和于观赏、作伴、舒缓人们的精神压力。在台湾的《动物保护法》中,宠物指的是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早在人类进化史中,动物就伴其左右,旧石器时期,动物为人类提供了衣食来源;农耕时期,动物就得到了驯化,用于农业的生产和发展;工业文明时期,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肉类食品;随着人类文明的兴盛,作为精神伴侣的宠物出现在人类的家庭中,为人类做着不可或缺的贡献,故有“伴侣动物”的称呼,同时也使宠物不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
  那么,对于“宠物”的法律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传统的宠物也是大众所常养的猫、狗、鱼、鸟这些我们所习惯理解的宠物,但随着现在社会的一种流行趋势,很多民众把蛇、蜥蜴、蜘蛛等异于常人思维的动物当作“宠物”,这些新现象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宠物,那是否也可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宠物”,这也是我们立法所必须考量的问题。笔者还是倾向于传统意义上的宠物,更符合我们的思维习惯。
  三、关于我国宠物的现状研究
  (一)缺少关于“宠物”的高层次立法
  我国关于宠物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只侧重饲养犬只伤人后的问题,犬只的管理缺少规定,没有总括性的立法,也没有高位阶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几乎没有。相较于外国,英国在1800,通过了《牛饵法案》旨在保护牛兔免受虐待;1822,英国国会又通过了《马丁法案》,将“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都入到了保护范围,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美国的立法比欧洲国家晚一些,1966年制定《动物福利法》;德国1987年制定《动物保护法》,1988年《动物福利法》,并且在2002年国会通过决议,用宪法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提高到了宪法的高度。亚洲国家中,1988台湾《动物保护法》,日本上世纪出台《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之后都经过多次修订。这些都可以视为宠物保护的一般法律,但都是国家层面统一颁行的高位阶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各个地方的政府规章,值得我国借鉴。
  (二)对于宠物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有异议
  宠物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各执一词,高利红教授就曾在《民商法论丛》中发表过“动物不是物,是什么”的文章,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是所有权人的财产。有的学者认为动物应该做为法律上的主体,生态伦理学理论突破以人为中心的局限,把道德关怀转向动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德国1998年的《动物福利法》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确定为人的伙伴动物,在这些立法基础与理论研究上,笔者更倾向动物是特殊的物,但他们有生命权。这些伴侣动物因为与人关系的特殊性,应该有特殊的保护。
  (三)立法的目的以及必要性的偏见
  一些社会人士往往会抛出“人的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何谈宠物的权利”这样的问题,这是一种很片面的观点,动物的权利保障难道只能从道德方面去约束吗?道德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动物是不是只能任人宰割?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源认为,动物保护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利益;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也认为,动物保护法律恰恰是增加人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达尔文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甘地也说过,从每个国家人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民族文明素养。关心动物与关心人是不矛盾的,一个人,一个民族如果对动物肆意践踏,任意屠杀,那么又怎么会去关心、尊重人的生命权呢?可见对动物的冷漠、麻木就是对生命的亵渎和不可救赎。
  (四)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相辅相成
  宠物的遗弃、驱逐导致流浪宠物数量增多,不人道的捕捉方式、宠物的收容、管理,宠物行业的繁殖买卖,屠宰场对流浪宠物的捕捉屠杀,一些商贩利欲熏心,大量收购宠物犬和捕捉流浪犬进行贩卖,商贩与动物保护者之间的矛盾,对宠物犬断尾、剪耳大行其道,一遇疾病来临就大肆捕杀,甚至执法单位警察对宠物当众棒杀,这些残忍的暴行时有发生。但因为残害动物没有被入罪,所以施暴者有恃无恐;因为没有专门的主管机关对宠物市场的繁殖、买卖做监管,所以动物被当作普通的货物被交换;因为没有动物收容方面的管理规定和经费补助,所以这些动物水深火热;因为没有法律对特殊时期宠物权利的规制,所以出现在公共场合一律扑杀;因为没有专门设置的政府职能,所以警察可以当街棒杀宠物。这确实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这需要系统的法律体系,涉及各方主体,通过人员配备、组织、实施、控制等职能来规范和管理饲养宠物的活动,不仅包括饲养人、宠物管理机关、防疫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相关的市场监管、还有与其相关的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在法律层面健全宠物的饲养管理规范体。
  四、关于宠物立法之我见
  为了维护生态安全,为了保护特种的多样性,我国有必要颁布独立的部门法《动物保护法》,作为总括性法律指导,宠物作为一种伴侣动物,可以是其中较为特色的一个篇章。禁止对于宠物的捕杀,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台湾从市场的流通环节着手,对销售渠道进行阴绝;增加地方主管机关设置动物收容所的标准并细化,中央对其编列经费补助;规范宠物市场的繁殖、买卖、寄养;明确主管机关对行业的评鉴和核查职权;对任意宰杀动物的处罚金提高;将动物虐待行为“入罪化”;对流浪宠物实行TNR,这种做法很人道,既保全了性命,又控制了数量;在美国,设有动物管制官,经过严格的训练,人道的控制住流浪宠物值得学习,中国的警察应当摈弃当街棒杀动物的做法;此外,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宠物的数量,还可以借鉴日本的“终身饲养”制度,日本宠物管理规定中对遗弃宠物犬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和处罚措施,不能因为宠物犬生病、残疾等原因遗弃宠物犬,同时还规定了宠物犬定时接受检疫的制度,以保障宠物犬不会因为健康的原因遭到遗弃。
  这是一项宏大的工程,涉及行政、民事、刑事、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还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全面协调,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鼎力协作。笔者期待法律落地,还宠物生命的尊严,同时也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 伊晓俊.《台湾动物保护立法及对大陆地区的借鉴研究》,2014.4
  [2] 胡珍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研究》.安徽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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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邹思湘.《我国养犬热及相关的公共卫生、动物福利和法规问题分析》,2006
  [5] 丁阳.《宠物权得的提升,是挡不住的历史潮流》,2018
  [6] 马蜜《浅谈宠物权利的法律保护》,2010
  [7] 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高莎莎(1992.11),女,汉,山西省吕梁市,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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