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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1-0268-02
输血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使患者在得到救治的同时面临着输血感染的危险,这是由输血残余风险引发的。本着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负担的原则,从人道主义关怀出发,建立有效稳定的输血感染补偿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 国内外输血感染的现状
(一) 美国输血感染情况
美国通过大量数据,得出的输血残余风险如下(见表1)。
從表1可以看到,美国实行核酸检测后HBV、HCV、HIV的残余风险分别为1/64万、1/200万、1/200万。据报道,2002-2008年美国开展核酸检测后共发生5例HIV输血传播案例,其中涉及到5个献血者,共8个受血者。在8个受血者中,有6个导致HIV感染,另外的两个受血者由于接收的是红细胞(仅含有少量的血浆),因此接受的病毒数量少,而没有造成感染。由此得出,无论采用多么先进的检测技术,输血的残余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而由此引发的输血感染就不可避免。
(二) 我国输血感染情况
我国5家采供血机构通过三年(2008年-2010年)数据的得出输血残余风险结论是HIV:1/18.5万, HBV:1/1200-1500,HCV:1/6.3万。与美国输血残余风险对比得出(见表2)。
由于较美国更高的残余风险,输血感染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补偿案例也接踵而至。2003年5月28日,全国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状告医院案二审判决,安徽阜阳某医院被判赔偿患者4500余元;2003年9月12日,北京一名因怀疑在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的患者得到某血液中心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2004年9月15日,因交通事故在河南辉县某医院治疗的丁某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死亡,法院判决这家医院赔偿他的家人8900余元。
由于我国开展核酸检测的时间较晚,各地发展不均衡,因此我国的残余风险数据没有官方报道。但各地因输血感染HIV的案例也时有报道。
二、引发输血感染的原因
上述案例共同的特点是采供血机构在整个血液输注全过程中并无过失,却支付高额的补偿金。引发输血感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科学技术局限,导致检测窗口期客观存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供血机构使用酶免检测(ELISA)方法检测献血者血液的抗-HIV,抗-HCV,HBsAg,每一种病毒还要使用不同厂家的两种试剂进行检测。抗-HIV平均有22天的窗口期,抗-HCV平均有72天的窗口期,HBsAg平均有56天的窗口期,因此尽管血液检测合格,仍然有相当比例的病毒阳性血液或血液产品漏检,这些血液一旦给患者输入,患者感染的几率将会增加。为进一步提高血液的安全性,缩短经血传播病毒检测的“窗口期”,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风险,全国范围内先后加入血液标本核酸检测。核酸检测(nucleic acid testing,NAT)相对于经典的酶免检测方法,病毒检出“窗口期”有了明显缩短,如HIV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22天缩短至5-7天;HBV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50天缩短到20天左右;HCV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72天缩短到10天左右。其中HBV与其他两种病毒的情况完全不同,HBsAg检测为阴性而核酸检测反应性的献血者中,有近80%是HBV隐性感染,换言之,核酸检测的开展对乙肝的残余风险的控制更有效。虽然相对于酶免检测又进一步提高了血液的安全性,但患者输血后感染疾病的风险依然存在。
2、检测范围局限,导致经血传播疾病不能完全检出。例如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在全球广泛存在,可引起白血病或下肢瘫痪等致死性或致残性疾病。此外,HTLV还会导致一系列慢性炎症性疾病,如HTLV1相关性关节炎、多肌炎、淋巴结炎等,并可引起神经病变导致瘫痪。我国的 HTLV流行整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HTLV筛查我国尚无相关规定。而输血是HTLV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
综上,在当前的科学技术背景下,输血感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于一方面试剂灵敏度和检测手段局限,导致“窗口期”不可彻底消除,另一方面血液标本检测项目覆盖不全,国内目前检测TTIs有4种,国外根据流行性疾病研究最多有做11种甚至17种的国家,由非检测范围内的TTIs导致的输血感染不可避免。这些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了一起又一起的无过错输血感染,而无过错输血感染引发的补偿却没有相关法律归责,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输血感染补偿机制,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血者权益,分摊采供血机构压力,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现行输血感染补偿机制
(一) 双方调解
双方调解是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与患者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一次性向患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前提是双方自愿采用这种方式。
(二) 法院判决
当前我国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法院在给出一定指导意见后,建议双方调解,法院帮助双方明确了大致责任划分,补偿性质、范围等,增加了双方调解的可能性。
(三) 保险赔偿
1998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输血、献血人身意外保险” 和“输血安全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率先在我国向受血者提供保险,先后在上海、浙江、四川、山东、江苏等大城市开办试点。如上海自2003年起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ICC)合作,每袋血加收输血者10元,作为保费,保险公司在上海专门办事处受理经血感染HCV、HIV,确认后即补偿,受理的案例是自90年开始。如果不符合补偿标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江苏是每袋血加收3元做保费,理赔范围仅包括当年输血的感染案例。
保险赔偿机制的产生,能更快缓解受血者因输血感染带来的经济上压力,使受血者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并且避免了医患冲突。
输血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疗手段,使患者在得到救治的同时面临着输血感染的危险,这是由输血残余风险引发的。本着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负担的原则,从人道主义关怀出发,建立有效稳定的输血感染补偿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 国内外输血感染的现状
(一) 美国输血感染情况
美国通过大量数据,得出的输血残余风险如下(见表1)。
從表1可以看到,美国实行核酸检测后HBV、HCV、HIV的残余风险分别为1/64万、1/200万、1/200万。据报道,2002-2008年美国开展核酸检测后共发生5例HIV输血传播案例,其中涉及到5个献血者,共8个受血者。在8个受血者中,有6个导致HIV感染,另外的两个受血者由于接收的是红细胞(仅含有少量的血浆),因此接受的病毒数量少,而没有造成感染。由此得出,无论采用多么先进的检测技术,输血的残余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而由此引发的输血感染就不可避免。
(二) 我国输血感染情况
我国5家采供血机构通过三年(2008年-2010年)数据的得出输血残余风险结论是HIV:1/18.5万, HBV:1/1200-1500,HCV:1/6.3万。与美国输血残余风险对比得出(见表2)。
由于较美国更高的残余风险,输血感染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补偿案例也接踵而至。2003年5月28日,全国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状告医院案二审判决,安徽阜阳某医院被判赔偿患者4500余元;2003年9月12日,北京一名因怀疑在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的患者得到某血液中心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2004年9月15日,因交通事故在河南辉县某医院治疗的丁某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死亡,法院判决这家医院赔偿他的家人8900余元。
由于我国开展核酸检测的时间较晚,各地发展不均衡,因此我国的残余风险数据没有官方报道。但各地因输血感染HIV的案例也时有报道。
二、引发输血感染的原因
上述案例共同的特点是采供血机构在整个血液输注全过程中并无过失,却支付高额的补偿金。引发输血感染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科学技术局限,导致检测窗口期客观存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供血机构使用酶免检测(ELISA)方法检测献血者血液的抗-HIV,抗-HCV,HBsAg,每一种病毒还要使用不同厂家的两种试剂进行检测。抗-HIV平均有22天的窗口期,抗-HCV平均有72天的窗口期,HBsAg平均有56天的窗口期,因此尽管血液检测合格,仍然有相当比例的病毒阳性血液或血液产品漏检,这些血液一旦给患者输入,患者感染的几率将会增加。为进一步提高血液的安全性,缩短经血传播病毒检测的“窗口期”,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风险,全国范围内先后加入血液标本核酸检测。核酸检测(nucleic acid testing,NAT)相对于经典的酶免检测方法,病毒检出“窗口期”有了明显缩短,如HIV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22天缩短至5-7天;HBV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50天缩短到20天左右;HCV病毒的检测“窗口期”由72天缩短到10天左右。其中HBV与其他两种病毒的情况完全不同,HBsAg检测为阴性而核酸检测反应性的献血者中,有近80%是HBV隐性感染,换言之,核酸检测的开展对乙肝的残余风险的控制更有效。虽然相对于酶免检测又进一步提高了血液的安全性,但患者输血后感染疾病的风险依然存在。
2、检测范围局限,导致经血传播疾病不能完全检出。例如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在全球广泛存在,可引起白血病或下肢瘫痪等致死性或致残性疾病。此外,HTLV还会导致一系列慢性炎症性疾病,如HTLV1相关性关节炎、多肌炎、淋巴结炎等,并可引起神经病变导致瘫痪。我国的 HTLV流行整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HTLV筛查我国尚无相关规定。而输血是HTLV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
综上,在当前的科学技术背景下,输血感染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于一方面试剂灵敏度和检测手段局限,导致“窗口期”不可彻底消除,另一方面血液标本检测项目覆盖不全,国内目前检测TTIs有4种,国外根据流行性疾病研究最多有做11种甚至17种的国家,由非检测范围内的TTIs导致的输血感染不可避免。这些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了一起又一起的无过错输血感染,而无过错输血感染引发的补偿却没有相关法律归责,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输血感染补偿机制,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血者权益,分摊采供血机构压力,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现行输血感染补偿机制
(一) 双方调解
双方调解是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与患者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一次性向患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前提是双方自愿采用这种方式。
(二) 法院判决
当前我国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法院在给出一定指导意见后,建议双方调解,法院帮助双方明确了大致责任划分,补偿性质、范围等,增加了双方调解的可能性。
(三) 保险赔偿
1998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输血、献血人身意外保险” 和“输血安全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率先在我国向受血者提供保险,先后在上海、浙江、四川、山东、江苏等大城市开办试点。如上海自2003年起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ICC)合作,每袋血加收输血者10元,作为保费,保险公司在上海专门办事处受理经血感染HCV、HIV,确认后即补偿,受理的案例是自90年开始。如果不符合补偿标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江苏是每袋血加收3元做保费,理赔范围仅包括当年输血的感染案例。
保险赔偿机制的产生,能更快缓解受血者因输血感染带来的经济上压力,使受血者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并且避免了医患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