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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而需要追加采购项目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采购人“滥用”该条法律规定,变相扩大采购的规模或范围,甚至于有的还借机擅自采购其他项目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采购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