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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即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结合。其中个人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能征表的公民个人利益,超个人法益是公民对于信息安全的信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采用“识别说”作为认定标准;对“特定主体”的理解应当从法益保护的角度作扩大理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部门规章”的理解应采取限缩解释的解释方法,与刑法的体系和内在逻辑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