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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AA制聚餐,一人酒后回家路上丧命
2014年12月10日,浙江台州玉环县一家家具公司发工资,几个要好的同事便说要一起聚一聚。于是,由资历较老的胡亮做主,敲定去一家饭店聚餐,并约定餐费实行AA制,每人交150元,多退少补。
当晚共有7名同事参加,参与聚餐的人都喝了酒,其中一个叫唐俊的同事喝了几瓶啤酒。
唐俊这天骑了一辆电动车,离开饭店时,大家伙随口问了句“你能不能骑车?”不过,因为唐俊平时酒量不错,似乎没人觉得唐俊会醉。而且他们认为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当天恰好有两名同事与唐俊顺路,便一起挤在电动车上,由唐俊带着一路往家赶。但唐俊骑电动车离开后没多久,在经过一处叉路口时,电动车撞上了道路的隔离带,3个人都倒在地上。唐俊伤得最重,虽然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仍然不治身亡。
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唐俊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mg/100ml,已经是醉酒标准的两倍多,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将参与聚餐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
出事后,唐俊所在的公司拿了8万元,对其家属表示慰问。不过,唐俊家属认为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于2015年3月25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公司并未组织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费用。这次聚餐完全是员工自发组织的,要求公司作出赔偿,既缺乏证据,道理上也说不通。”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辩称。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唐俊家属的诉讼请求。
随即,唐俊家人又将当天参与聚餐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交警部门调查过,当晚他们在一起吃饭喝酒后,唐俊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几个人提议的。在场的几人都知道唐俊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唐俊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俊的一位家属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应为唐俊的死负责。
玉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唐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但他还是没能自律,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与后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胡亮等6人承担10%的连带责任,共赔偿39733元。其中,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胡亮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别赔偿5000余元。
法官释法:酒后出事,哪些情况同伴需担责
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而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经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假设聚会的形式都是AA制的情况下,有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
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法官认为,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4年12月10日,浙江台州玉环县一家家具公司发工资,几个要好的同事便说要一起聚一聚。于是,由资历较老的胡亮做主,敲定去一家饭店聚餐,并约定餐费实行AA制,每人交150元,多退少补。
当晚共有7名同事参加,参与聚餐的人都喝了酒,其中一个叫唐俊的同事喝了几瓶啤酒。
唐俊这天骑了一辆电动车,离开饭店时,大家伙随口问了句“你能不能骑车?”不过,因为唐俊平时酒量不错,似乎没人觉得唐俊会醉。而且他们认为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当天恰好有两名同事与唐俊顺路,便一起挤在电动车上,由唐俊带着一路往家赶。但唐俊骑电动车离开后没多久,在经过一处叉路口时,电动车撞上了道路的隔离带,3个人都倒在地上。唐俊伤得最重,虽然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仍然不治身亡。
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唐俊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mg/100ml,已经是醉酒标准的两倍多,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将参与聚餐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
出事后,唐俊所在的公司拿了8万元,对其家属表示慰问。不过,唐俊家属认为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于2015年3月25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公司并未组织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费用。这次聚餐完全是员工自发组织的,要求公司作出赔偿,既缺乏证据,道理上也说不通。”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辩称。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唐俊家属的诉讼请求。
随即,唐俊家人又将当天参与聚餐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交警部门调查过,当晚他们在一起吃饭喝酒后,唐俊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几个人提议的。在场的几人都知道唐俊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唐俊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俊的一位家属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应为唐俊的死负责。
玉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唐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但他还是没能自律,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与后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胡亮等6人承担10%的连带责任,共赔偿39733元。其中,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胡亮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别赔偿5000余元。
法官释法:酒后出事,哪些情况同伴需担责
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而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经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假设聚会的形式都是AA制的情况下,有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
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法官认为,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