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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学界针对中国死刑存废的问题,主要是从报应论、民意论、人权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死刑废除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它剥夺了犯罪人最重要的权利,造成其最大的痛苦,具有不可逆性,因为其特殊性,历来受到重视。近年来中国死刑存废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
废除死刑派的观点是死刑必须被废除。保留死刑派则主张,在法制不成熟状况下,废除死刑没有现实意义。死刑在威慑犯罪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一种刑罚无法比拟的。死刑从根本上制止再犯,更能节省司法资源。死刑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如果没有死刑,就无法阻止私人复仇。限制死刑派认为死刑不具有人道性,因此保留死刑不合理。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选择。
限制死刑派不同于保留死刑派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认为死刑的适用应当严格适用,但根本上来说,限制死刑派和保留死刑派都赞成死刑有必要保留,因此从根本上说二者都认为死刑应当保留。但是,死刑废除作为当今世界的趋势,在当今中国有其现实意义。今日之中国,死刑应当被废除,而且可以被废除。
一、保留死刑的理由
(一)正义报应
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是罪大恶极者应有的报应,而且能够满足人们的报复心理。报应的观念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但随着社会文明进化,复仇逐渐演变为报应。在中国,早就有“替天行罚”的思想。犯罪人违反了普遍法则,滥用自由从而构成对其他人自由的侵犯,就必然要承受谴责和非难。以善报善,以恶报恶。因此,对于罪大恶极的杀人者而言,剥夺其生命是正义的。
除了能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报应以实现公共的正义外,死刑还能满足人们的报复心理,尤其是对受害人的亲属而言。因此死刑保留派认为有其保留的正当性。
(二)符合民意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假如违背多数人的意愿,会导致群众的不满,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与国家有关统计部门合作,曾就死刑问题专门作了一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废除死刑主要是学界和司法界的观点,而在现实中民众大多难以接受。一种学说最终成为法律,必须以社会接受为前提。因此,在群众未能普遍接受废除死刑之前,死刑应当保留。
(三)保障人权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保留死刑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权。如果对故意杀人者不适用死刑,那就意味着只能使用剥夺罪犯不太宝贵的权利的方法来补偿他剥夺受害人最宝贵权利的罪过。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不仅不足以使罪犯感受到足够的惩罚,而且不足以遏制潜在的罪犯的犯罪意念。因此,只有保留死刑才能真正保障无辜者的人权。相反的,如果说废除死刑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容易被理解成只保障了犯罪人人权而不保护受害者人权,这是难以接受的。
(四)可以节约成本
执行死刑的经济成本比长期监禁的成本低得多,但是如果废除死刑,关押犯人的场所以及相应的各种费用会增加,监狱也可能会人满为患,而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可以省去关押犯人的成本。
二、对保留死刑的批驳
(一)并非正义
首先,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罪,行为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却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不平等的,也就是非正义的。因此,所谓的“正义报应论”不能成为支撑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存在的理由。其次,行为人做出杀人的行为可能是当时的特殊情况所引致的,即使是行为时并没有可谅解的情况,然而人的思想行为性格还会受到过去长期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这些外界因素所导致的后果难道应当全部由行为人承担吗?如果把全部责任都推卸到行为人身上,由行为人一人承担,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最后,死刑执行人员基于国际授权而处死罪犯,尽管就法律上来说有其合理性,但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但是并没有授权国家剥夺自己的生命,从这个角度而言是非正义的。
(二)民意只是 “挡箭牌”
虽然民意对国家的立法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很多时候国家的决策并不完全建立在民众的意愿上的。据学者考证德国在1949年废除死刑时,并不是大多数人赞同才实施的。民意并不能完全决定立法的动向。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尊重民众的意愿。事实上,通常真理最初并不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倘若死刑废除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就不能因多数人的反对而妥协,而是由少数人通过说服使多数人支持真理。民意是一种观念,而观念是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改变的,可见只要转变民意,民意就不会成为死刑废除的障碍。
(三)不影响人权保护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等价的,不能说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比保护行为人的人权重要,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二者的价值应当是同等的。废除了死刑,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人权就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并不只有死刑可以产生威慑作用,其他刑种也发挥着预防人权受到侵害的功能。另一方面,难道一定要做到“一命偿一命”才能说明我们足够重视被害人的人权吗?只是我们用死刑以外的其他更人道的方式对行为人做出与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而已。
(四)成本不是保留死刑的理由
本人认为因为经济成本问题而执行死刑是对生命的不重视,经济价值与生命的价值是无法比拟的。另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难道还承担不起监禁的费用吗?因此,成本增加并不能成为支持死刑的理由。死刑废除并不一定使监狱更加人满为患,因為现阶段被判立即执行死刑的人与被处徒刑的人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废除死刑对监狱的人数并不会产生巨大的改变。
三、结语
死刑废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而且我们国家也已经走上了死刑废除的道路,但是鉴于各种现实原因,我国目前仍然坚持“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的死刑政策,未能彻底废除死刑。然而,无论从报应观念,民意还是国情等等出发,死刑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既然没有存在的理由,就应当尽快的废除。或许过程中会有很多的困难和阻碍,但是我们不能在这些困难面前止步不前,不能一边单纯地讨论着中国如何严格限制死刑,一边被动地等待条件成熟,而应该始终坚持死刑废除的正确方向,以废除死刑为目标积极主动的消除障碍,创造条件,早日实现死刑废除的目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死刑废除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它剥夺了犯罪人最重要的权利,造成其最大的痛苦,具有不可逆性,因为其特殊性,历来受到重视。近年来中国死刑存废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
废除死刑派的观点是死刑必须被废除。保留死刑派则主张,在法制不成熟状况下,废除死刑没有现实意义。死刑在威慑犯罪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一种刑罚无法比拟的。死刑从根本上制止再犯,更能节省司法资源。死刑在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如果没有死刑,就无法阻止私人复仇。限制死刑派认为死刑不具有人道性,因此保留死刑不合理。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选择。
限制死刑派不同于保留死刑派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认为死刑的适用应当严格适用,但根本上来说,限制死刑派和保留死刑派都赞成死刑有必要保留,因此从根本上说二者都认为死刑应当保留。但是,死刑废除作为当今世界的趋势,在当今中国有其现实意义。今日之中国,死刑应当被废除,而且可以被废除。
一、保留死刑的理由
(一)正义报应
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是罪大恶极者应有的报应,而且能够满足人们的报复心理。报应的观念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但随着社会文明进化,复仇逐渐演变为报应。在中国,早就有“替天行罚”的思想。犯罪人违反了普遍法则,滥用自由从而构成对其他人自由的侵犯,就必然要承受谴责和非难。以善报善,以恶报恶。因此,对于罪大恶极的杀人者而言,剥夺其生命是正义的。
除了能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报应以实现公共的正义外,死刑还能满足人们的报复心理,尤其是对受害人的亲属而言。因此死刑保留派认为有其保留的正当性。
(二)符合民意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假如违背多数人的意愿,会导致群众的不满,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与国家有关统计部门合作,曾就死刑问题专门作了一次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废除死刑主要是学界和司法界的观点,而在现实中民众大多难以接受。一种学说最终成为法律,必须以社会接受为前提。因此,在群众未能普遍接受废除死刑之前,死刑应当保留。
(三)保障人权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保留死刑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权。如果对故意杀人者不适用死刑,那就意味着只能使用剥夺罪犯不太宝贵的权利的方法来补偿他剥夺受害人最宝贵权利的罪过。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不仅不足以使罪犯感受到足够的惩罚,而且不足以遏制潜在的罪犯的犯罪意念。因此,只有保留死刑才能真正保障无辜者的人权。相反的,如果说废除死刑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容易被理解成只保障了犯罪人人权而不保护受害者人权,这是难以接受的。
(四)可以节约成本
执行死刑的经济成本比长期监禁的成本低得多,但是如果废除死刑,关押犯人的场所以及相应的各种费用会增加,监狱也可能会人满为患,而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可以省去关押犯人的成本。
二、对保留死刑的批驳
(一)并非正义
首先,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罪,行为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却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不平等的,也就是非正义的。因此,所谓的“正义报应论”不能成为支撑非暴力犯罪中死刑存在的理由。其次,行为人做出杀人的行为可能是当时的特殊情况所引致的,即使是行为时并没有可谅解的情况,然而人的思想行为性格还会受到过去长期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这些外界因素所导致的后果难道应当全部由行为人承担吗?如果把全部责任都推卸到行为人身上,由行为人一人承担,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最后,死刑执行人员基于国际授权而处死罪犯,尽管就法律上来说有其合理性,但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发,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但是并没有授权国家剥夺自己的生命,从这个角度而言是非正义的。
(二)民意只是 “挡箭牌”
虽然民意对国家的立法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很多时候国家的决策并不完全建立在民众的意愿上的。据学者考证德国在1949年废除死刑时,并不是大多数人赞同才实施的。民意并不能完全决定立法的动向。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尊重民众的意愿。事实上,通常真理最初并不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倘若死刑废除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就不能因多数人的反对而妥协,而是由少数人通过说服使多数人支持真理。民意是一种观念,而观念是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改变的,可见只要转变民意,民意就不会成为死刑废除的障碍。
(三)不影响人权保护
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等价的,不能说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比保护行为人的人权重要,在一个文明的国家里,二者的价值应当是同等的。废除了死刑,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人权就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并不只有死刑可以产生威慑作用,其他刑种也发挥着预防人权受到侵害的功能。另一方面,难道一定要做到“一命偿一命”才能说明我们足够重视被害人的人权吗?只是我们用死刑以外的其他更人道的方式对行为人做出与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而已。
(四)成本不是保留死刑的理由
本人认为因为经济成本问题而执行死刑是对生命的不重视,经济价值与生命的价值是无法比拟的。另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难道还承担不起监禁的费用吗?因此,成本增加并不能成为支持死刑的理由。死刑废除并不一定使监狱更加人满为患,因為现阶段被判立即执行死刑的人与被处徒刑的人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废除死刑对监狱的人数并不会产生巨大的改变。
三、结语
死刑废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而且我们国家也已经走上了死刑废除的道路,但是鉴于各种现实原因,我国目前仍然坚持“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的死刑政策,未能彻底废除死刑。然而,无论从报应观念,民意还是国情等等出发,死刑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既然没有存在的理由,就应当尽快的废除。或许过程中会有很多的困难和阻碍,但是我们不能在这些困难面前止步不前,不能一边单纯地讨论着中国如何严格限制死刑,一边被动地等待条件成熟,而应该始终坚持死刑废除的正确方向,以废除死刑为目标积极主动的消除障碍,创造条件,早日实现死刑废除的目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