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高校教代会、工代会和工会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机构和载体。其如何在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处理和发挥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是高校贯彻执行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重大课题。本文从三者关系的多年实践,进行了总结和思考,为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教代会;工代会;工会
2011年12月8日,教育部以部长32号令颁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决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历经27年的“暂行条例”没有扶正而寿终正寝。千呼万唤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终于破茧而出。这是全国高校广大教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喜事,也是高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久久盼望的治理学校的重要法规,更是中国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大举措,其标志着高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将“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共同指导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准则。”(《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宣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教政法函〔2012〕2号)。
当前,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教代会规定》),要结合《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近30年来的历程,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全面认识《规定》发布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着手,建立健全高校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大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学习贯彻中要以《教代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为指导,首先理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关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履行职责,让其各就各位、各尽其责,互相协调、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前进,共筑高校民主管理之架构,共推高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建设。欲理顺上述三者关系,宜从理顺三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规定》)六章38条,其中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明确赋予教代会职权八项。(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对比《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代会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八条,比其四条职权的内容更多、更全面、更具体。根据《教代会规定》的职权,结合以往的实践和经验,教代会亦应建立相应的机构予以履行和落实职权。《教代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对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1、设置“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2、对应第四款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委员会”;3、对应第五款设置”提案工作委员会”;4、对应第六款设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5、对应第七款设置”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第一、二、三、八款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会组织和承担。
(二)执行委员会可与工会委员会合二为一。
根据《教代会规定》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联系、协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这里需要界定的是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两者都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但工会有机构、有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且长期以来一直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单列,设编制、设人员,配办公设备,显然会出现事少人闲、浪费资源的现象,甚至与工会的机构重叠、造成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境况。鉴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身份合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都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减少繁琐、精简人员、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笔者建议若要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委员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委员构成,在“两代会”上一次选举而成。其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教代会规定》在第八条中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对此,全国许多高校近30年来,在高校民主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上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创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笔者所在的云南财经大学虚心向全国先进高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推进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学校先后建立了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了校、院两级工会主席是校、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列席校、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要求设置党政联席会议机构的院、部、单位应吸纳工会主席为会议成员的制度。不仅如此,学校还设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听证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上述制度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建立健全了党委、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沟通机制,有效畅通了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与管理、积极建言献策的渠道,基本建立了稳定的、可行的、有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在建立沟通机制方面还可以继续探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采取联席会、情况通报会和其他方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高校亦可参照执行,设立行政(校长)、工会(主席)联席办公会,以建立及时顺畅的沟通机制。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指出“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第四款指出“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收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此可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是其工作机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二条第六条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共有九条,其与教代会有关的有以下几款。第二款: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款: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第六款: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款: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对应以上任务,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会委员会,除了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工作以外,可相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委员会;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上述机构若与教代会有关工作机构职责相近亦可合署办公,职责各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的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互不隶属、职责不一、各自独立的平行领导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工会是高校教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是高校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机构。
综上所述,在三者关系中,工会是常设机构,其工作的能力和作用是关键。选配好战斗力强的工会委员会和专职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至关重要。当然,党委领导、行政支持是搞好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高校工会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争取行政支持。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群众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完成教书育人的各项任务。要教育教职工群众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要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群众的生活,努力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帮助教职工群众解决困难,当好教职工群众的代言人,当好党组织的信息员。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教职工爱戴的“职工之家”。
关键词:高校教代会;工代会;工会
2011年12月8日,教育部以部长32号令颁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决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历经27年的“暂行条例”没有扶正而寿终正寝。千呼万唤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终于破茧而出。这是全国高校广大教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喜事,也是高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久久盼望的治理学校的重要法规,更是中国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大举措,其标志着高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将“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共同指导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准则。”(《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宣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教政法函〔2012〕2号)。
当前,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教代会规定》),要结合《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近30年来的历程,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全面认识《规定》发布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着手,建立健全高校的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大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学习贯彻中要以《教代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为指导,首先理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关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履行职责,让其各就各位、各尽其责,互相协调、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前进,共筑高校民主管理之架构,共推高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建设。欲理顺上述三者关系,宜从理顺三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开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规定》)六章38条,其中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明确赋予教代会职权八项。(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对比《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代会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八条,比其四条职权的内容更多、更全面、更具体。根据《教代会规定》的职权,结合以往的实践和经验,教代会亦应建立相应的机构予以履行和落实职权。《教代会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对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1、设置“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2、对应第四款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委员会”;3、对应第五款设置”提案工作委员会”;4、对应第六款设置“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5、对应第七款设置”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第一、二、三、八款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会组织和承担。
(二)执行委员会可与工会委员会合二为一。
根据《教代会规定》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联系、协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这里需要界定的是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两者都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但工会有机构、有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且长期以来一直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单列,设编制、设人员,配办公设备,显然会出现事少人闲、浪费资源的现象,甚至与工会的机构重叠、造成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率低下的境况。鉴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身份合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都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减少繁琐、精简人员、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笔者建议若要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委员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委员构成,在“两代会”上一次选举而成。其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教代会规定》在第八条中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对此,全国许多高校近30年来,在高校民主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上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创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笔者所在的云南财经大学虚心向全国先进高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推进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学校先后建立了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了校、院两级工会主席是校、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建立了教职工代表列席校、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要求设置党政联席会议机构的院、部、单位应吸纳工会主席为会议成员的制度。不仅如此,学校还设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听证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上述制度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建立健全了党委、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沟通机制,有效畅通了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与管理、积极建言献策的渠道,基本建立了稳定的、可行的、有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然,在建立沟通机制方面还可以继续探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采取联席会、情况通报会和其他方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高校亦可参照执行,设立行政(校长)、工会(主席)联席办公会,以建立及时顺畅的沟通机制。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指出“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第四款指出“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收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此可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是其工作机构。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二条第六条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共有九条,其与教代会有关的有以下几款。第二款: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款: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第六款: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款: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对应以上任务,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会委员会,除了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工作以外,可相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委员会;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上述机构若与教代会有关工作机构职责相近亦可合署办公,职责各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的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互不隶属、职责不一、各自独立的平行领导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工会是高校教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是高校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机构。
综上所述,在三者关系中,工会是常设机构,其工作的能力和作用是关键。选配好战斗力强的工会委员会和专职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至关重要。当然,党委领导、行政支持是搞好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
高校工会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争取行政支持。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群众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完成教书育人的各项任务。要教育教职工群众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要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群众的生活,努力为教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帮助教职工群众解决困难,当好教职工群众的代言人,当好党组织的信息员。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教职工爱戴的“职工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