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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物权法的视野梳理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历史变迁。就货物留置权的范围而言,不同国家与地区海商法与民商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在我国,相关物权法律与《海商法》规定的不明确催生了普通货物与海运货物留置权之间的冲突,司法实践认为: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仅针对货方"所有"的货物。与法定留置相比,合同留置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允许当事双方约定扩大留置的范围。就货物留置权成立的前提而言,《物权法》中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并未应用于海运货物留置的相关案件。与之相比,英国法允许当事双方通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