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城镇化深入推进这一过程中,从法治角度治理农业环境问题,不仅需要考虑农业环境自身的治理,更要兼顾城市建设和治理,二者密不可分。通过一系列法治化措施协调农业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利益冲突,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进而形成适应城镇化需要的农业环境治理法治思路,以促进城镇化进程与农业环境治理的融合共生。
关键词:城镇化;环境治理;农业生态环境
一、农业环境概念界定及分析
近年来,学术界对农业生态环境研究不断深入,农业生态环境
的定义也在不断完善。有学者指出“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要素的总成,是农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1]。”也有学者认为农业环境是指农业生物正常生长繁育所需的各种环境要素的综合整体,主要包括水、土壤、空气、光照、温度等环境要素[2]。虽然学者对于农业生态环境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主要思想是一致的,即:农业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以对农业起直接作用的土壤环境、水体环境、大气环境以及生物资源为主的各种生态环境的综合。
二、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农业环境的现实考量及法律问题分析
(一)现实考量
从目前我国农业生长的环境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农田地力下降、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等。到2013 年,仅仅是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耕地,目前已达2 000 万多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6,土地污染程度严重[3]。
根据2018年2月6日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显示,我国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农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同时,《方案》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强农业环境治理。
(二)法律问题分析
1.现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
我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律理应在结构和内容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防治作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外围法,其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都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不相匹配,其中就存在立法的原则化和抽象化问题。例如《农业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重农业发展轻农业环境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只进行了简单而笼统的规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自然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整体性规定。
2.现行立法是基于传统农业立法,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立法的要求
现代农业快速、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现代农业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针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立法无法满足发展现代农业所必备的机械化、科技化、电气化等农业器械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规制要求,一方面我国现存的农业环境法律制度缺乏过程管控,只强调合理利用,却忽视利用过程中的严格监控;另一方面只强调造成污染的要按规定处罚,却缺乏具体的惩治救济措施。因此,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建立一套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环境法律制度。
三、城镇化过程中农业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措施
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要用法治化措施治理农业环境问题,不
仅需要考虑农业环境自身的治理,更要兼顾城市建设和治理,通过一系列法治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一)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的加快,新的农村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带有农村城镇化这个时代独具的特色之处,所以现行的很多法律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要同农村的环境问题相适应,在保留原有符合现行农村情况的前提下,删除或者修改同现在的农村环境不适应的部分,这样才能让农村地区的广大居民在遇到环境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部门
根据我国现在的环境执法体系,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明确其工作权限,这样才能将环境保护的执法权统一到一个机构。而且最低一级应该设置到乡镇级别,应将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交给对农民最了解也是和农民联系最密切的乡镇政府。在各地的环保机构执法过程中,应由上一级的环保机构垂直管辖和监督,不应隶属于当地政府主管,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各地政府要做好协助环保机构的工作。当然,在做好这方面的执法的過程中,环保机构还应该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工作,同农民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多帮助本地区的居民解决环境问题的疑难杂症。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
对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来看,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是关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意见[4]。当然,环保知识宣传作为提高农民环境意识的重要手段,我们不但要充分将环保宣传的作用发挥到位,还应该认识到农村地区的环境改善工作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好的,我们还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同时认识到要想做好农村地区环保宣传仍需要在农村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燕,沉声,索一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欲“基因污染”防止的法律规制探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4)
[2]张立钦,吴甘霖.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生物修复.[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3]黄季焜,刘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全国百村的实证分析[J].管理学报,2010,(11):1725-1729.
[4]《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2007 年63 号.
作者简介
同振茂(1993-),男,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
关键词:城镇化;环境治理;农业生态环境
一、农业环境概念界定及分析
近年来,学术界对农业生态环境研究不断深入,农业生态环境
的定义也在不断完善。有学者指出“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要素的总成,是农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1]。”也有学者认为农业环境是指农业生物正常生长繁育所需的各种环境要素的综合整体,主要包括水、土壤、空气、光照、温度等环境要素[2]。虽然学者对于农业生态环境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主要思想是一致的,即:农业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以对农业起直接作用的土壤环境、水体环境、大气环境以及生物资源为主的各种生态环境的综合。
二、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农业环境的现实考量及法律问题分析
(一)现实考量
从目前我国农业生长的环境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农田地力下降、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等。到2013 年,仅仅是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耕地,目前已达2 000 万多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6,土地污染程度严重[3]。
根据2018年2月6日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显示,我国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农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同时,《方案》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强农业环境治理。
(二)法律问题分析
1.现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
我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律理应在结构和内容上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防治作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而纵观我国现行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外围法,其指导思想、体例结构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都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不相匹配,其中就存在立法的原则化和抽象化问题。例如《农业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重农业发展轻农业环境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只进行了简单而笼统的规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自然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整体性规定。
2.现行立法是基于传统农业立法,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立法的要求
现代农业快速、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现代农业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针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立法无法满足发展现代农业所必备的机械化、科技化、电气化等农业器械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规制要求,一方面我国现存的农业环境法律制度缺乏过程管控,只强调合理利用,却忽视利用过程中的严格监控;另一方面只强调造成污染的要按规定处罚,却缺乏具体的惩治救济措施。因此,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建立一套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环境法律制度。
三、城镇化过程中农业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措施
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要用法治化措施治理农业环境问题,不
仅需要考虑农业环境自身的治理,更要兼顾城市建设和治理,通过一系列法治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一)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的加快,新的农村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带有农村城镇化这个时代独具的特色之处,所以现行的很多法律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要同农村的环境问题相适应,在保留原有符合现行农村情况的前提下,删除或者修改同现在的农村环境不适应的部分,这样才能让农村地区的广大居民在遇到环境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部门
根据我国现在的环境执法体系,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明确其工作权限,这样才能将环境保护的执法权统一到一个机构。而且最低一级应该设置到乡镇级别,应将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交给对农民最了解也是和农民联系最密切的乡镇政府。在各地的环保机构执法过程中,应由上一级的环保机构垂直管辖和监督,不应隶属于当地政府主管,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各地政府要做好协助环保机构的工作。当然,在做好这方面的执法的過程中,环保机构还应该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工作,同农民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多帮助本地区的居民解决环境问题的疑难杂症。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
对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根据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来看,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是关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听取当地农民群众的意见[4]。当然,环保知识宣传作为提高农民环境意识的重要手段,我们不但要充分将环保宣传的作用发挥到位,还应该认识到农村地区的环境改善工作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好的,我们还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同时认识到要想做好农村地区环保宣传仍需要在农村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燕,沉声,索一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欲“基因污染”防止的法律规制探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2(4)
[2]张立钦,吴甘霖.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生物修复.[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3]黄季焜,刘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全国百村的实证分析[J].管理学报,2010,(11):1725-1729.
[4]《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2007 年63 号.
作者简介
同振茂(1993-),男,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