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规审查要求权的破题与激活

来源 :大经贸·创业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enengxian06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2000年《立法法》(现行2015年修正)颁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但实践中审查要求近20年未行使过一次,作为保障法律体系统一、稳定的制度路径,审查要求權理应受到关注。本文从现行的制度出发,对审查要求进行检视,在实践和制度层面对审查要求的不足作出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实现审查要求权的破题与激活。
  【关键词】 法规审查 审查要求权 完善建议
  法规审查是保障法律规范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重要手段,是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必要制度。其具有保障法律体系统一、稳定的直接功能指向。审查要求权作为启动法规审查程序的重要路径,从现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现状层面上看审查要求权的行使具有直接启动审查程序的效力。但特定的机关怠于行使审查要求,导致审查要求权近二十年的长期搁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能兑现。因此必须对该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让审查要求权富有实效。
  一、法规审查要求权的现状
  (一)审查要求权的制度现状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从结果效力上来看,审查要求提起后,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即着手进行法规的审查工作,是否启动审查程序的主动权掌握在五大特定主体手中,审查要求一旦提起,必然展开实质的审查程序。要求权主体层面上,五大特定机关级别高、权威性强,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多的法律人才,更易于在实践中发现违宪、违法的法律规范。审查要求权的制度设计总体上较为优越。
  (二)审查要求权的实践现状
  审查要求的提起必然导致审查程序的展开,立法者的立法原旨也主要想依靠特定机关的审查要求解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但实践中审查要求权长期搁置,几近虚置。该制度在实践层面“长期沉睡”,《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能兑现。
  二、法规审查要求权存在的不足
  (一)关于被动审查要求权的规定是非强制性规范
  据《立法法》的规定,五大要求权主体认为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虽然审查要求权来源于相关法律的授权,但是采用的是“可以”的表述。这意味着要求权主体在发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规时,可以提起审查要求,也可以不提起,可选择性和随意性较大,缺乏强制力。
  (二)未将要求权与提请主体的法定职责结合起来
  关于授予五大主体要求权未将要求权与提请主体的法定职责结合起来。现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五大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对这种授权也没有细化。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合宪性审查上更容易发现违宪的法规,但立法并未将授权提起要求权的有关规范进行细化,只做了一个笼统的规定。五大主体均可以就法规提请审查,在具体的实践中容易造成职权推诿,各主体之间形成我不作为它会作为的思维定式,长期以来被动审查的审查要求启动路径便被阻塞了。
  (三)法规审查要求权主体缺乏明确的职责导向
  与其说法规审查要求权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他们的职责。五大特定主体作为高级别的国家机关,负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制统一的职责。《立法法》授予其审查要求权正是该职责的体现。但实践中法规审查要求权主体没有明确的职责导向,各要求权主体均可提起审查要求的笼统规定,造成“我不管他管,他不管你管”的实践困境,审查要求便被搁置了。
  三、完善法规审查要求权的建议
  (一)将审查要求确立为审查要求权主体的职责
  五大要求权主体缺乏职责导向,应当增设关于审查要求权主体行使审查要求权的规定,将审查要求权作为五大特定主体的法定职责予以确立。并将《立法法》第九十九条中“可以”的表述修改为“应当”的强制性规范,以期能实现审查要求的实践效果。
  (二)将“两高”作为审查要求权的首要主体
  在各大要求权主体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适合作为激活审查要求机制的突破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容易在具体的工作中发现违宪。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职责是依据法律规范裁判案件,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将具体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争议中去的过程。法官对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更容易发现违宪的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手段,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以到达法治的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也较为容易发现违宪的法律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将“两高”确立为提请审查要求的首要主体,不仅相较其他要求权主体而言更容易发现违宪的情形,而且也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与审查要求权相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朱福惠,刘木林.论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提请权——以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为视角[J].2013,(3).
  [2] 王建学. 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建构[J].法学评论.2017,(2).
  [3] 王建学.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阐释及其历史契机[J].法学家.2019,(3).
  [4] 叶海波.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宪法空间[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2).
  作者简介:马舜猛(1995—),男,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其他文献
【摘 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这一法律制度既能维护当事人权益,还能辐射到房地产交易安全上。然而,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有不足之处,在实际生活中,该制度原本的功能未能全面显现,甚至被忽略。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这一问题并着手解决。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着手,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完善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 不动产 预告登
期刊
【摘 要】 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服务型政府”等相关理念的提出,传统的公共管理方式向着现代政府管理转型。同时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具有中国特色的居家养老方式必将开始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政府转型和居家养老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应该有怎样的角色定位?这是本文试图处理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角色定位的意义、相关理论支撑和已有研究,结合国内已有的现行模式的经验
期刊
【摘 要】 现有的《反垄断法》已经难以适应汽车行业当前的发展态势,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所以,为了防止垄断协议的出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基础,相继颁布实施了2019年9月1日施行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但是由于该规定施行日期较短,具体成效以及对于实
期刊
【摘 要】 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是指诉讼开始后在法院进行的调解。新加坡立法确立的ADR推定制度和诉讼费罚则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法院附设调解的发展。此外,法院附设调解的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衔接紧密、调解人权威性高、调解费用低等因素也影响着当事人对适用调解的选择。  【关键词】 法院附设调解 调解程序 调解人  一、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概述  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Court-based mediation)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移动支付也日益普及。许多人在小额购物或消费时,逐渐习惯于扫码支付。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由于行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人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本文将阐述盗窃罪与诈骗罪两个罪名在本
期刊
【摘 要】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独立学院的发展需要逐步向应用型本科转变。现实中外聘教师的管理呈现出重聘用、轻培养,重任职资格、轻教学能力,重专业课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物质报酬、轻人文关怀,重短期效应、轻长期规划等诸多问题。为适应独立学院转型发展的需要,可以从完善外聘教师聘用制度和聘用流程,加强“双师型”教师的招聘力度,增进与外聘教师的情感交流,完善外聘教师考评机制等方面着手改进。  【关键词】 独
期刊
【摘 要】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在民法中是可撤销合同,但基于欺诈而缔结的婚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纵观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婚姻欺诈问题,欺诈婚姻类型多样、案件频发,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参考比较法上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将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予以规制。  【关键词】 欺诈 婚姻 规制  一、欺诈婚姻实证研究及概念界定  (一)司法实践中的欺诈婚姻  以婚姻欺诈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共检索到68
期刊
【摘 要】 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而企业价值最大化又是企业绩效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以我国产业链垂直程度最完整的乳制品企业辉山乳业为案例公司,通过以该企业为负面教材分析了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企业绩效的,并且在本文的最后提出了应该怎样完善公司治理的结构以及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更好的规避企业的风险,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
期刊
【摘 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诉权。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尚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分析,拟论证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還请求权。  【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请求权基础 不当得利  因为建筑行业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建
期刊
无权处分是民事权利变动中非常特殊的一种情形,涉及债权效力、物权效力、善意取得以及不当得利等诸多理论和制度的理解,困扰实务界和学术界多年。我国《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5条在学理解释中便发产生激烈争论。且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又做出了与合同法相悖的解释规定,这进一步使我国立法在无权处分效力的态度上出现不清晰之现状。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合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