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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规民约对村民的自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法治角度研究,其与法律存在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国家法律允许的,村规民约予以禁止;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村规民约予以剥夺;国家法律予以界定的行为,在村规民约中也有界定,但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协调两者的冲突可有三条路径:界定之路、融通之路和解放之路。
关键词:村规民约;我国法律;冲突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延伸,相对法律,村规民约应当处于从属和附和的地位,没有认识到村规民约与我国法律存在冲突,更不能谈及根源和协调的思路,笔者就其存在的几点冲突作简单的探讨。
一、冲突的表现
村规民约与我国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法律允许的行为,村规民约予以禁止。如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A村的村规民约约定:“粮田及耕地周围2米之内,他人不得栽树,尽管种植树木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否则田地主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1]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B村村规民约约定:“不准敞放家禽家畜(牛、羊、马除外),家禽家畜造成农作物、养殖业和他人草木损害的,除责成其户主赔偿经济损失外,每次罚200元以上,罚金归村小组所有,但得到被侵权一方谅解的除外。”2、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村规民约中被剥夺。如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C村村规民约约定:“凡出嫁到他村的女青年及实际在本村外长久生活,有理由相信其也不具有回来可能性的村民,一律不享受本村所在景区的山水资源补贴,婚嫁在本村的青年要在我村落户方可享受本村所在景区的山水资源补贴。”3、国家法律予以界定的行为,在村规民约中也有界定,但内容不一致。如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A村的村规民约约定:“聚众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由村民会议决定,给予没收赌具、赌资,责令其当众检讨或为全村小组代表提供一餐伙食,伙食当时每户仅限1人作代表参加。”第一种情形,权利观念较强的村民可能用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对抗,阻碍村规民约的执行。因为,法治社会普遍认为:凡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均可为。第二种情形,冲突是最为激烈的,侵权一方除了得到谅解外,只有两条途径处理此事,要么私力救济,导致矛盾升级,总的来看均导致村民之间不能和谐相处。第三种情形,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村级组织可能以村规民约已处理或正在处理为由,阻碍执法活动,为村民提供庇护。
二、冲突的根源
我国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的整体表达,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且有些法律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和部门利益的驱动,还有不少不妥之处,不能完全代表民意。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的是一种“村庄治权”[2]。可以说其整合了四个方面的权力:一是在社会冲突中所发生的横暴权力;二是从社会合作中所发生的同意权力;三是从社会继替中所发生的长老权;四是在激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之中发生的时势权力。[3]这种“村庄治权”既没有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也没有被现行法律否定。这样,在运作过程之中,必然产生一些冲撞和冲突。法律宏观、抽象,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村规民约微观、具体,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村民从需求和情感上更加倾向村规民约,乡村生活也更多地适用村规民约。这样,在两种制度冲突的情况下,要么国家法律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排斥村规民约,要么村规民约以深厚的社会认同消融国家法律。这样,一旦因某一事件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对乡村生活进行强力介入,部分村民在心理上必然接受不了,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衍生阻挠执法甚至会有围攻干部等过激行为。
三、冲突的协调
我们要如何解决村规民约与我国法律的冲突呢? 笔者以为有三条路径可以依赖。
首先,走界定之路。村规民约虽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出来了,但有关法律对村规民约所承载的“村庄治权”缺乏承认和界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于把握。因此,有必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避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部分冲突。
其次,走融通之路。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二元分离的状态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会改变。笔者以为,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要接受国家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内容不能用于入村规民约的约定中,更不能在鄉村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也要融入村规民约。国家法律进入乡村生活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进入,如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对民间纠纷的依法调处;二是间接进入,即把与乡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移植到村规民约之中,使之成为村规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再次,走解放之路。“民族—— 国家的成长史是社区内部的发展不断地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4]借助市场的力量,中国正在由农业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向工业经济过渡,乡村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若干村落自然地形成一个自足的经济生活圈”[5]的状况正在改变。城乡经济日益融为一体,并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这样,从利益权衡上村民会更多地求助于国家法律,从情感选择上村民会更多地倾向国家法律,村规民约在乡村生活中的作用会更多地让位于国家法律,如此,村规民约的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必然会减少。
参考文献
[1] 本文引用的村规民约均来自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XX行政村,且均为口头约定。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3]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77页。
[4] 王铭铭:《想象的异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页。
[5] 启良:《中国文明史》,上册,花城出版社2010年版,第433页。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村规民约;我国法律;冲突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延伸,相对法律,村规民约应当处于从属和附和的地位,没有认识到村规民约与我国法律存在冲突,更不能谈及根源和协调的思路,笔者就其存在的几点冲突作简单的探讨。
一、冲突的表现
村规民约与我国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法律允许的行为,村规民约予以禁止。如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A村的村规民约约定:“粮田及耕地周围2米之内,他人不得栽树,尽管种植树木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否则田地主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1]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B村村规民约约定:“不准敞放家禽家畜(牛、羊、马除外),家禽家畜造成农作物、养殖业和他人草木损害的,除责成其户主赔偿经济损失外,每次罚200元以上,罚金归村小组所有,但得到被侵权一方谅解的除外。”2、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村规民约中被剥夺。如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C村村规民约约定:“凡出嫁到他村的女青年及实际在本村外长久生活,有理由相信其也不具有回来可能性的村民,一律不享受本村所在景区的山水资源补贴,婚嫁在本村的青年要在我村落户方可享受本村所在景区的山水资源补贴。”3、国家法律予以界定的行为,在村规民约中也有界定,但内容不一致。如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A村的村规民约约定:“聚众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由村民会议决定,给予没收赌具、赌资,责令其当众检讨或为全村小组代表提供一餐伙食,伙食当时每户仅限1人作代表参加。”第一种情形,权利观念较强的村民可能用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对抗,阻碍村规民约的执行。因为,法治社会普遍认为:凡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均可为。第二种情形,冲突是最为激烈的,侵权一方除了得到谅解外,只有两条途径处理此事,要么私力救济,导致矛盾升级,总的来看均导致村民之间不能和谐相处。第三种情形,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村级组织可能以村规民约已处理或正在处理为由,阻碍执法活动,为村民提供庇护。
二、冲突的根源
我国法律是全国人民利益的整体表达,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且有些法律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和部门利益的驱动,还有不少不妥之处,不能完全代表民意。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的是一种“村庄治权”[2]。可以说其整合了四个方面的权力:一是在社会冲突中所发生的横暴权力;二是从社会合作中所发生的同意权力;三是从社会继替中所发生的长老权;四是在激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之中发生的时势权力。[3]这种“村庄治权”既没有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也没有被现行法律否定。这样,在运作过程之中,必然产生一些冲撞和冲突。法律宏观、抽象,与乡村生活相对疏离;而村规民约微观、具体,产生于乡土,与乡村生活比较贴近。村民从需求和情感上更加倾向村规民约,乡村生活也更多地适用村规民约。这样,在两种制度冲突的情况下,要么国家法律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排斥村规民约,要么村规民约以深厚的社会认同消融国家法律。这样,一旦因某一事件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对乡村生活进行强力介入,部分村民在心理上必然接受不了,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衍生阻挠执法甚至会有围攻干部等过激行为。
三、冲突的协调
我们要如何解决村规民约与我国法律的冲突呢? 笔者以为有三条路径可以依赖。
首先,走界定之路。村规民约虽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提出来了,但有关法律对村规民约所承载的“村庄治权”缺乏承认和界定,以致在实践中难于把握。因此,有必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以有效避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部分冲突。
其次,走融通之路。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二元分离的状态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会改变。笔者以为,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要接受国家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内容不能用于入村规民约的约定中,更不能在鄉村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也要融入村规民约。国家法律进入乡村生活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进入,如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对民间纠纷的依法调处;二是间接进入,即把与乡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移植到村规民约之中,使之成为村规民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再次,走解放之路。“民族—— 国家的成长史是社区内部的发展不断地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4]借助市场的力量,中国正在由农业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向工业经济过渡,乡村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若干村落自然地形成一个自足的经济生活圈”[5]的状况正在改变。城乡经济日益融为一体,并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这样,从利益权衡上村民会更多地求助于国家法律,从情感选择上村民会更多地倾向国家法律,村规民约在乡村生活中的作用会更多地让位于国家法律,如此,村规民约的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必然会减少。
参考文献
[1] 本文引用的村规民约均来自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XX行政村,且均为口头约定。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3]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77页。
[4] 王铭铭:《想象的异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页。
[5] 启良:《中国文明史》,上册,花城出版社2010年版,第433页。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