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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国家赋予的权力,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是国家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司法证明制度。本文分为两部分,主要论述了公证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公证制度;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52-01
作者简介:赵炎临(1963-),男,山西临汾人,山西省襄汾县公证处,主任。
公证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公证的过程就是公证机构在法律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为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合法。当前我国公证的范围已包括社会生活各领域,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是信用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公证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
诚信原则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准则和原则。如果仅仅靠道德来规范社会秩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社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并且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经济。这就需要发挥好市场经济的两个抓手,一个是规则,另一个是信用。因此社会信用建设十分重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是国家权力在证明活动中的运用。公证最本质的功能就是保证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民事活动的顺利开展并降低风险,确保各项相关活动公平和公证,保证交易安全,为经济及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据。
因此,不断建立健全国家的信用体系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构建诚实守信的诚信社会,必须发挥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公证制度区别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一定预防作用的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既属于国家信用体系范畴也属于服务体系范畴,是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公证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提高公民素质与社会诚信、促进经济和谐健康发展、降低发展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體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准司法功能。公证制度的准司法功能最重要的体现是公证文书,主要体现在公证文书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两个方面。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公证文书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诉讼中的执行力和法定证据效力两个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给予认可,有的不认可。因此,公证受到一定局限性,因此其功能目前来看只包括一定程度的准司法功能。
二是经济监管功能。民、商法律中包含相关规定,对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公司,其在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变更以及一些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环节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提出需要进行公证,這就相应的赋予了公证机构经济监管功能,可以依法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信息进行监管。当然,这样规定也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实现了国家对经济和经济动态进行了监管。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开支。再一方面,区别于直接进行监管活动,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免于承担监管责任。
三是社会管理功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活动,比如一些与婚姻有一定关系的文书、赠与、遗嘱、继承等都必须进行公证,这些民事行为在民事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就使得公证机构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管理职能,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贡献一定的力量,因此公证制度也就相应的成为社会制度有机的一部分。
四是法律服务功能。除了一些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以外,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公民自愿进行公证的事物。而且在公证的所有有关事项中,都涉及到为需要进行公证人员进行法律普及,这就使公证制度自然而然就具备了法律服务功能,为全民普法贡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实际,不可过度收费,不能为需要公证的公民造成负担。除此之外,公证机构在获得报酬之外,还要建立健全自身的保险机制,对公证不当情况要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证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及公证的相关制度会在实际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推进我国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是建立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内容,同时也是司法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要下大力气对公证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找到短板和漏洞进行修补。同时我们的公证员队伍也需要进行全面的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塑造全新的公证员形象,真正为我国公证事业的不断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日]川岛武宣.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彭云业.司法职业道德教程[M].山西:山西教育社,1991.
[3]汪渊智主编.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丁鹏.白契与红契[J].上海公证,2000(04).
[6]李同江.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宋书铺[J].法学杂志,2010(04).
[7]崔豫.公证正在失去平衡——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正和制度的若干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2010(03).
[8]杨翔.公证引发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J].中国公证,2002(07).
关键词:公证制度;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52-01
作者简介:赵炎临(1963-),男,山西临汾人,山西省襄汾县公证处,主任。
公证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公证的过程就是公证机构在法律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为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合法。当前我国公证的范围已包括社会生活各领域,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是信用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公证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
诚信原则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准则和原则。如果仅仅靠道德来规范社会秩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社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并且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经济。这就需要发挥好市场经济的两个抓手,一个是规则,另一个是信用。因此社会信用建设十分重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是国家权力在证明活动中的运用。公证最本质的功能就是保证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民事活动的顺利开展并降低风险,确保各项相关活动公平和公证,保证交易安全,为经济及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证据。
因此,不断建立健全国家的信用体系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构建诚实守信的诚信社会,必须发挥公证制度应有的作用。公证制度区别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一定预防作用的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既属于国家信用体系范畴也属于服务体系范畴,是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公证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提高公民素质与社会诚信、促进经济和谐健康发展、降低发展与贸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體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准司法功能。公证制度的准司法功能最重要的体现是公证文书,主要体现在公证文书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两个方面。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公证文书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诉讼中的执行力和法定证据效力两个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给予认可,有的不认可。因此,公证受到一定局限性,因此其功能目前来看只包括一定程度的准司法功能。
二是经济监管功能。民、商法律中包含相关规定,对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公司,其在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变更以及一些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环节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提出需要进行公证,這就相应的赋予了公证机构经济监管功能,可以依法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信息进行监管。当然,这样规定也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实现了国家对经济和经济动态进行了监管。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开支。再一方面,区别于直接进行监管活动,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免于承担监管责任。
三是社会管理功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活动,比如一些与婚姻有一定关系的文书、赠与、遗嘱、继承等都必须进行公证,这些民事行为在民事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就使得公证机构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管理职能,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贡献一定的力量,因此公证制度也就相应的成为社会制度有机的一部分。
四是法律服务功能。除了一些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以外,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公民自愿进行公证的事物。而且在公证的所有有关事项中,都涉及到为需要进行公证人员进行法律普及,这就使公证制度自然而然就具备了法律服务功能,为全民普法贡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实际,不可过度收费,不能为需要公证的公民造成负担。除此之外,公证机构在获得报酬之外,还要建立健全自身的保险机制,对公证不当情况要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证法律体系会不断完善,公证机构及公证的相关制度会在实际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推进我国公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是建立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内容,同时也是司法工作者应当承担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要下大力气对公证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找到短板和漏洞进行修补。同时我们的公证员队伍也需要进行全面的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塑造全新的公证员形象,真正为我国公证事业的不断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日]川岛武宣.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彭云业.司法职业道德教程[M].山西:山西教育社,1991.
[3]汪渊智主编.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丁鹏.白契与红契[J].上海公证,2000(04).
[6]李同江.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宋书铺[J].法学杂志,2010(04).
[7]崔豫.公证正在失去平衡——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正和制度的若干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2010(03).
[8]杨翔.公证引发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J].中国公证,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