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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5月12日不到20天内,环保部连下两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直指存在违法行为的两条铁路:秦皇岛客专项目和铁路胶济线增建四线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8年来,针对如此国家级大型项目的叫停事件尚不多见。
从环评制度设计的初衷上看,将政府规划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其目的就是为7减少固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灾难。环评法中对于交通建设的规定是: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而为7加大公众对环评的参与力度,从民意和舆情上增强环评的影响。环评法特意设置了听证环节。即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然而纵观举国如火如萘的基础建设,鲜有关于大型项目举行环评听证的案例。即使在上述被指违法的两个重大交通项目中,也并没有指向听证程序的缺失。
根据披露的情况,胶济项目违规的地方在于拆迁范围的争议。铁道部认为他们只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而环保部门出台的规定是铁路50米内的拆迁都要由建设单位负责。
津秦项目的问题在于铁路站点设置的变更。根据原规划,项目中滦河车站最早计划修建在河北迁安境内。但由于经河北滦县境内线路较长,滦县希望将滦河车站建设在靠近澡县的位置。于是,经过经过唐山市政府的协调,铁道部同意,最终将滦河车站位置调整到滦县和迁安交界的位置。但是当时线路更改后,并没有做补充环评的手续。
不管是拆迁范围的争议,还是铁路站点设置的变更,都会涉及到周边民众的利益。当站点发生变更时,可能会使对噪音的问题评估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周围水源、植被甚至地质环境的变化,这些都可能涉及或者危及周围民众的权益。而拆迁范围的变化,将直接涉及被拆迁对象的权益,不仅仅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还可能会对沿线生态产生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沿线民众的长远生存利益。
但我们所看到的是,在环保部对上述违规项目多次纠错叫停过程中,违规单位曾出现了搪塞扯皮的情形,导致责令改正的时间一再被拖延。而在此期间,民众尤其有利害关系的民众并不知情,直到环保部门“忍无可忍”将上述违规事件向社会公布。
笔者的观点是,上述违规顷目涉及很大范围的民众权益,在这个项目初始立项过程中即应召开听证会,并尽可能地让听证会的参与者代表最广泛的利益,并将听证会的结果向社会以适当方式和形式公布。
环评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程序的问题,而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应当仅限于程序,更应该将每个环节都要放置在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不应当陷入部门的较量之中。否则,即使违法项目得以改正,民众的参与权仍会处在被柬之高阁的状态,其最终结果,在纠错与是否改错的过程中,也必然是不同行政权力的此消彼长,而不是民众利益被凸显。
环评能否成为纠正政策失误、防止环境灾难、保护涉权民众利益的铁的制度,是需要严格的听证制度的执行并与舆论监督渠道无缝对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8年来,针对如此国家级大型项目的叫停事件尚不多见。
从环评制度设计的初衷上看,将政府规划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其目的就是为7减少固政策失误带来的环境灾难。环评法中对于交通建设的规定是:应在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而为7加大公众对环评的参与力度,从民意和舆情上增强环评的影响。环评法特意设置了听证环节。即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然而纵观举国如火如萘的基础建设,鲜有关于大型项目举行环评听证的案例。即使在上述被指违法的两个重大交通项目中,也并没有指向听证程序的缺失。
根据披露的情况,胶济项目违规的地方在于拆迁范围的争议。铁道部认为他们只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而环保部门出台的规定是铁路50米内的拆迁都要由建设单位负责。
津秦项目的问题在于铁路站点设置的变更。根据原规划,项目中滦河车站最早计划修建在河北迁安境内。但由于经河北滦县境内线路较长,滦县希望将滦河车站建设在靠近澡县的位置。于是,经过经过唐山市政府的协调,铁道部同意,最终将滦河车站位置调整到滦县和迁安交界的位置。但是当时线路更改后,并没有做补充环评的手续。
不管是拆迁范围的争议,还是铁路站点设置的变更,都会涉及到周边民众的利益。当站点发生变更时,可能会使对噪音的问题评估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导致周围水源、植被甚至地质环境的变化,这些都可能涉及或者危及周围民众的权益。而拆迁范围的变化,将直接涉及被拆迁对象的权益,不仅仅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还可能会对沿线生态产生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到沿线民众的长远生存利益。
但我们所看到的是,在环保部对上述违规项目多次纠错叫停过程中,违规单位曾出现了搪塞扯皮的情形,导致责令改正的时间一再被拖延。而在此期间,民众尤其有利害关系的民众并不知情,直到环保部门“忍无可忍”将上述违规事件向社会公布。
笔者的观点是,上述违规顷目涉及很大范围的民众权益,在这个项目初始立项过程中即应召开听证会,并尽可能地让听证会的参与者代表最广泛的利益,并将听证会的结果向社会以适当方式和形式公布。
环评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程序的问题,而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应当仅限于程序,更应该将每个环节都要放置在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不应当陷入部门的较量之中。否则,即使违法项目得以改正,民众的参与权仍会处在被柬之高阁的状态,其最终结果,在纠错与是否改错的过程中,也必然是不同行政权力的此消彼长,而不是民众利益被凸显。
环评能否成为纠正政策失误、防止环境灾难、保护涉权民众利益的铁的制度,是需要严格的听证制度的执行并与舆论监督渠道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