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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相比,中国司法改革的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前者通常是经济危机下的产物,而后者则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下进行的;前者是在选举民主的平台上展开的,而后者则启动于这一基础平台的构筑过程的背景下.而在形成中的民主体制下,政治或政府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由法院发动的改革如果没有政治和政治家的支持也会形同雕冰琢雪.而一旦司法改革徒具形式,难以释解的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将被国家与社会之间更为激烈的冲突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