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员劳务纠纷现状及对策分析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ng200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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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长江船员劳务中存在诸多纠纷,本文从劳务现状、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纠纷成因入手进行分析,提出长江船员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旨在推动长江船员以及长江船运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推进长江航运健康发展。
  关键词:长江船员;劳务纠纷;对策分析
  一、长江船员劳务现状
  目前我国拥有船员120万,这一数字包含长江内河船员,渔工等。而持有远洋商船证书的船员不足17万人。大量的长江船员服务于长江沿线,但是由于长江船员薪酬水平较低,好船员招不到,低素质船员多的是。现在,航海类院校“重海运、轻内河”,许多都取消了内河航运专业,目前已没有专门培养内河船员的院校。现在低级船员好招,高级船员、特别是危险品、特种船船员需要专业的培训更难招。而普通船员,基本上是从田头走上船头,在船上干几年,嫌辛苦收入少又回家去种田,基本不具备相关船员应具备的素质。
  长江航运的营运公司从专门的国有大型航运公司逐渐的向单散的个体公司转变,这个转变直接导致了公司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迅速下降。
  长江航运的从业公司的转变和长江船员的转变使得这个船员劳务市场纠纷不断,船员劳务合同各方的合同意识与纠纷预防观念不够强。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不规范、缺乏对船员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条款。长江船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待提高。正规船务公司为减轻成本不愿意长期雇佣船员。长江船员一旦自身出现了薪酬不到位、劳保纠纷、工伤等情况后不会利用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反而利用暴力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长江船员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对于长江船员劳务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定性,理论上缺乏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海商法》将其概括为劳动关系,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称之为船员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关系,其最明显的两个特点为:第一,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第二,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对于劳务关系,国内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普遍认为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务关系,因为两者的主体不同。即劳动关系的主体不仅具有平等性,更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仅具有平等性,没有从属性。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使用一般民事法律,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实践中,长江船员劳务合同存在着两种形式:一种是船员直接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提供劳务,另一种是船员先与船员服务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供应船员的民事合同,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间并无合同关系。对于第一种,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没有争议;对于后一种,因为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订立的合同中一般约定由船员服务机构安排和指示船员赴船工作,负责管理船员档案及支付工资、安排保险和劳动福利。因此一般认为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船员是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由于第二种形式的合同在实践中的普遍存在,使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船员用人单位往往借口其与船员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推卸责任,而船员服务机构也通常辩称自己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与船员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船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依据《船员条例》的规定可直接要求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大大简化了法律关系,有利于争议的平息和解决。
  三、长江船员劳动纠纷诉因分析
  (1)侵权纠纷。长江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的船员的人身显然受到了侵害,在船员起诉本船船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侵权作为诉因。
  (2)违约纠纷。在沿江地区,以长江航运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个体工商户大多要临时聘用船员帮助从事运输。劳动合同有时还是口头协议,先前说定的劳动报酬经常出现事后不到位的纠纷。
  (3)侵权与违约相竞合。选择诉因对于案件审理的区别原本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由于构成侵权需要四个要件,而违约不需要证明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因此选择违约起诉操作起来更为简单。但是由于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的相关解释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的一条规定,因此这种区别已经基本消失了。
  四、长江船员劳动纠纷解决途径
  长江船员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 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后续程序。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工会与企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普通劳动纠纷(非船员劳务纠纷)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
  (4)法院审判。长江船员或者营运企业对于纠纷在协商调解等无效后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由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法院审判程序是长江船员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终结制。对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两审终结。
  长江船员劳动纠纷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诸多劳务纠纷的一种,具有所有劳动纠纷的普遍性,同时因为长江船员工作性质以及现阶段长江船员的特点,其纠纷又具有其他纠纷所没有的特性。因此,在分析长江船员现状以及分析长江船员劳动合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着眼于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推动长江航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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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哲(1975~)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航海教育研究,交通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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