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需求视角的商法教学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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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商法作为与现代经济社会活动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之一,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日益提高。那么面对实践中社会对于商法学人才的需求,商法教学中的难点及不足,如何选择、改革商法的教学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成为商法教学的根本问题。
  关键词 社会需求 商法 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黄钟灵,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科员,法学学士,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24-02
  一、社会需求对商法教学的要求
  (一)商法学的学科特点
  商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的特点,社会实践中对于商事法律的应用也就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学科的特殊要求。教师们在教授商事法律时就应当针对其特点及社会需求选择适当的教学模式,为社会培养所需人才,使学生对于商事法律的学习可“学有所用”。
  1.内容繁杂、尚无统一体系。在目前我国尚无统一商法典的前提之下,商法由若干相互区别又联系紧密的不同分支学科组成。从传统教学意义上讲,商法是由商主体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和商行为法(包括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若干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豍这些不同学科由“商主体的营利性”这一学理主线集合在商法学名下,但各学科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2.实践性强、技术性要求高。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为了适应和服务于商事交易而形成的。所以商法相较于民法,具有更强的专业、技术性,并非依据市民社会的一般生活经验和习惯即可推导并熟练应用。另外,商事规则与具体交易制度、交易惯例的联系使得法学教育中的学生来说难度较大,他们对法律理念的理解是较浅薄的,对于商法技能的掌握也有难度。
  3.变动性大。商法的调整对象即各种商事法律关系总是随着市场商业活动的逐渐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的,因此,在商法的基本精神相对较稳定的情况下,具体的商事规范若想适应变化发展着的商事交易活动,也必将不断修改完善。
  4.跨法律类别、跨学科知识。商事活动以商行为的营利性为目标,商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会尽可能地以实现营利为目的。因此,商法的实质是以多学科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部门,比如从商法的角度研究公司变更资本的过程中,税务、会计和财政的知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商法不仅超越法律各个类别,还超越了法律本身。豎
  (二)社会需求对商法教学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时代要求,商法教學的目的应当在于使学生成为法学素养与经济知识兼备的复合应用型的法律业人才。要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就要改革教学思路,将传授知识、提升能力、提高素质与培养人格有机结合起来。曾宪义教授指出,法学人才要做到“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才能改变知识结构太单调的问题。因此,商法教学不仅要教授学生法学理论知识,还要能培养学生应用、操作法律知识的能力。
  将“商”的理念融入到商法的教育中更加符合以商兴国的社会管理需求。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业的发展,商业的发展过程中更是无法避免法律的规范。拉丁语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豏。“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现在的社会需要学生同时具备“法”、“商”两种知识结构,能同时运用“法”、“商”两种思维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豐。
  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严峻形势,要求商法教学应当有所创新。面对现如今日益增大就业压力,商法教学应当创新教学方法,以扩大大学生的视野并培养、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商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教学能激发学生强烈的致富欲望和自主创业的意识”。豑故,商法的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创业精神,融入开放的创业观念。
  基于法律国际化、全球一体化尤其是经济一体化的客观需求,以及资本市场重构、金融机制创新的发展需要,商法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豒。因此,商法教学方法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力求与时俱进,关注最新的前沿问题,立足本土环境,追求国际视野。
  二、现有商法教学中的难点与不足
  (一)现有商法教学的难点
  首先,正如前所述,商法学除总论外,包括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三十多个单行商法,所涉及内容庞大且抽象,这样学生在理解和掌握过程中存在难度,需对为数众多的单行商法进行理解掌握。同时,商法的法律条文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修改频繁,对于教师的教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掌握最新的资料,研究学习最新的立法情况。
  其次,商法学与民法、经济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多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广的知识面和一定的知识储备,也要求教师不仅仅局限在对商法的理解掌握,同时要熟悉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基础知识。
  再次,由于商法学较强的实践性,要求商法教学中应当注重实践环节的设计安排,不应将教学局限在理论学习,如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成为一大教学难点。
  (二)现有商法教学的不足
  1.商法教学模式尚未明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豓商法教学模式的选择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法教学内容、专业化程度、商法教学和学习方法等,因此,商法教学模式的选择应当结合考虑商法学特点以及现今社会对商法学人才的需求。
  2.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力度不足。目前的商法教学,仍未摆脱“重理论说教,轻实务训练”的束缚。在某些不负责任的教学中,教师仅讲授法律基础知识及相关规定,并未针对商法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学生对“法”略有了解,对“商”却少有接触。这种教学方式虽使学生记忆了大量的法学概念和法律条文,但在接手实例时却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如此教学模式培养出的学生难以符合当代社会的人才需求。   3.盲目复制、照搬西方教学法。上世纪60年代,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在美国兴起,其主要优点在于能通过接触真实法律案件,使学生在学习商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参与实践活动,从而加深对抽象理论知识的理解。2000年9月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我国引进该教学方式。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师资力量、教学成本的缘故,全面实施此种教学方式变得不大可能。另外在商法教学中还有使用案例教学法,但同样也存在不利于我国学生对知识的全面掌握。可见,借鉴他国先进教学方式的同时,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探索适合我国商法教学的方式。
  三、商法教学模式的构建
  (一)商法教学的合理定位: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合成体
  要构建商法教学模式,首先需要对商法学教育进行明确定位。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商法学教育更多的是一种商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缺少多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法律职业教育训练,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商法教学定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我国传统教学中将法学教育定位在学科教育或通识教育,并未设置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职业教育严重缺失。而法律职业教育则注重“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及人格的养成,正如美国博西格诺教授所言,“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豔因此,商法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商法理论教育在商法学教育中不可偏废。我们应将商法学教育与商法职业统筹起来加以考虑,在商法学教育中丰富职业教育的内容,这将对培养商法方向的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二)把握好教学内容的取舍,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在将我国商法学教育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前提下,针对现行商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需求,在商法教学中,教师应当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放弃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在授课时,教师可根据所讲内容给出相关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与学生们共同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可锻炼学生法律推理能力,对实际案例的接触会使得将来走上社会岗位,遇到实际法律纠纷时可找准法律问题,公平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
  (三)注重实习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我国高校在设置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均有安排每学年的实习环节。相较于诊所式教学法,教学实习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有些高校并不重视这一环节,并未严格地安排学生进行相关实习。为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师应当落实教学实习环节,并且围绕實习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实习计划,对学生进行相关指导。
  (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商法人才
  从目前来看,商法学教育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存在“以法论法”的注释法学教育方式局限,轻视对于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造成学生综合能力差。这杨的教学方式与市场经济生活方式不相契合,与我国的法治实践严重脱节,法学领域复合型人才的供给日益短缺。在商法教学中应当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不仅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还需对学生的人文素质和职业素质的培养进行一定的关注,使学生成为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基础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商法学人才的时代要求。
  注释:
  王月.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角度下对商法教学方法的反思.当代教育论坛.2009(11).
  克洛德·商波著.刘庆余译.商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1-64.
  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
  龚志军.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教育报.2009-01-10.
  吴仙桂.商法教学与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的探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12).
  陈浩.开放中谋发展,变革中求完善.中国法学网.2006-01-09.
  邢海宝.商法课程与教学若干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茶座.2006-01-09.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出版的专门报告《麦考利特报告》列举了10项能力:1.解决问题技能;2.法律分析和推理技能;3.法学研究技能;4.事实调查技能;;5.交流技能;6.咨询技能;7.谈判技能;8.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运用的技能;9.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技能;10.确认并解决困境的技能。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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