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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邪念,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原局长孟凡久、征地站原站长尹彦波、矿管办原主任冯滋基利用职务之便,合伙私设11个“小金库”,将原本应上交财政的各种土地费用中饱私囊。
2014年12月17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凡久等三人貪污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尹彦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孟凡久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冯滋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案起三张假发票
2013年8月,大庆市审计局在审计该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财务账时发现了三张假发票,金额共计40余万元,遂将情况上报市纪委。多个证据证实,孟凡久、尹彦波有重大贪污嫌疑。
随着嫌疑人的陆续归案,这起特大贪污窝案的脉络也慢慢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2003年7月,尹彦波担任了大同区国土分局征地站站长,辖区内的征地收费工作由他负责。几个月后,时任局长的李京成(另案处理)让尹彦波通过征地站弄些钱,用来处理局里的一些费用以及走访关系单位的费用。尹彦波提出以国土分局的名义设立账户,得到了李京成的默许。
经查,2003年至2008年,尹彦波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台子分理处、高台子信用社、双榆树信用社设立“小金库”账户,存入截留下来的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等,共计955万元。
2009年下半年,孟凡久担任大同区国土分局局长后,询问尹彦波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的情况。尹彦波提出,这笔钱财政不管,市国土资源局也不管,留下来花很方便。孟凡久便让尹彦波具体办理,并亲自找一些单位协调收取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的事宜。
从2011年开始,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都被要求上缴区财政账户,孟、尹二人就把之前的账户作了销户处理,并开始谋划另建账户收取测量费。
据尹彦波交代,孟凡久知道他在银行设立了“小金库”账户,每个账户有多少钱他会向孟凡久汇报,孟凡久有时也会核实,但在哪个银行、设立了多少个账户,孟凡久并不清楚。
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至2013年,尹彦波在双榆树信用社、老山头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乘风支行设立“小金库”,共存入截留的土地年租金和征地管理费计906万元。其中送给孟凡久300余万元,其余的均被尹彦波挥霍了。
据此案的第三个被告人、该局矿管办原主任冯滋基供述,从2009年开始,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过程中,尹彦波问冯滋基可不可以收取土地补偿费或者临时占地费。冯滋基说市里没有具体规定,可收可不收。尹彦波让他收,并称收了之后二人私分,冯滋基同意了。从那之后,冯滋基先后收受7家单位及个人土地补偿费或临时占地费50余万元。他与尹彦波共同私分了40万元,另外10余万元被冯滋基据为己有。
“对整个国土系统都有警示意义”
“此案虽然是个案,但对整个国土系统都有警示意义。”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徐民义说。
据办案人员介绍,尹彦波、孟凡久、冯滋基三人主要采取四种手段侵吞国家财产:一是上下串通,利用向辖区内各占地单位收取土地补偿费、土地年租金、土地测量费等的职权,以收取费用不入账的方式,合谋侵吞国家财产;二是利用银行系统存在的监管漏洞,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以大同区国土分局的名义私设账户,作为“小金库”套取资金;三是贿赂占地单位负责上报缴费数额的工作人员,要求帮忙多作费用,以侵吞国家财产;四是弄虚作假,给相关单位开具假收费发票,截留资金不上交。
据了解,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结该案后,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向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了在制度、管理、法律等层面加强整改的意见。目前,这些建议都已被采纳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2014年12月17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凡久等三人貪污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尹彦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孟凡久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冯滋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案起三张假发票
2013年8月,大庆市审计局在审计该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财务账时发现了三张假发票,金额共计40余万元,遂将情况上报市纪委。多个证据证实,孟凡久、尹彦波有重大贪污嫌疑。
随着嫌疑人的陆续归案,这起特大贪污窝案的脉络也慢慢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2003年7月,尹彦波担任了大同区国土分局征地站站长,辖区内的征地收费工作由他负责。几个月后,时任局长的李京成(另案处理)让尹彦波通过征地站弄些钱,用来处理局里的一些费用以及走访关系单位的费用。尹彦波提出以国土分局的名义设立账户,得到了李京成的默许。
经查,2003年至2008年,尹彦波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台子分理处、高台子信用社、双榆树信用社设立“小金库”账户,存入截留下来的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等,共计955万元。
2009年下半年,孟凡久担任大同区国土分局局长后,询问尹彦波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的情况。尹彦波提出,这笔钱财政不管,市国土资源局也不管,留下来花很方便。孟凡久便让尹彦波具体办理,并亲自找一些单位协调收取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的事宜。
从2011年开始,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年租金都被要求上缴区财政账户,孟、尹二人就把之前的账户作了销户处理,并开始谋划另建账户收取测量费。
据尹彦波交代,孟凡久知道他在银行设立了“小金库”账户,每个账户有多少钱他会向孟凡久汇报,孟凡久有时也会核实,但在哪个银行、设立了多少个账户,孟凡久并不清楚。
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至2013年,尹彦波在双榆树信用社、老山头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乘风支行设立“小金库”,共存入截留的土地年租金和征地管理费计906万元。其中送给孟凡久300余万元,其余的均被尹彦波挥霍了。
据此案的第三个被告人、该局矿管办原主任冯滋基供述,从2009年开始,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过程中,尹彦波问冯滋基可不可以收取土地补偿费或者临时占地费。冯滋基说市里没有具体规定,可收可不收。尹彦波让他收,并称收了之后二人私分,冯滋基同意了。从那之后,冯滋基先后收受7家单位及个人土地补偿费或临时占地费50余万元。他与尹彦波共同私分了40万元,另外10余万元被冯滋基据为己有。
“对整个国土系统都有警示意义”
“此案虽然是个案,但对整个国土系统都有警示意义。”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徐民义说。
据办案人员介绍,尹彦波、孟凡久、冯滋基三人主要采取四种手段侵吞国家财产:一是上下串通,利用向辖区内各占地单位收取土地补偿费、土地年租金、土地测量费等的职权,以收取费用不入账的方式,合谋侵吞国家财产;二是利用银行系统存在的监管漏洞,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以大同区国土分局的名义私设账户,作为“小金库”套取资金;三是贿赂占地单位负责上报缴费数额的工作人员,要求帮忙多作费用,以侵吞国家财产;四是弄虚作假,给相关单位开具假收费发票,截留资金不上交。
据了解,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结该案后,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向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提出了在制度、管理、法律等层面加强整改的意见。目前,这些建议都已被采纳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