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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西方,“责任”(Liability)一词率先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中得到较为广泛的使用;若往前追溯,可以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找到责任一词.但“行政”与“责任”连用始于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的兴起.至今的中外行政学仍保留着“行政责任”一词.而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显然不同于行政学上的行政责任.其现今又主要是作为行政法学的范畴而存在的,即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