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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女性的性犯罪中,没有比强奸对女性伤害更深更重的了。那种梦魇常伴随受害者的一生。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有此遭遇的女性,由于弄不清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至于在遭遇厄运之后,只能将苦涩的泪水往肚子里咽,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受害的姐妹们,借你一双慧眼,笼罩在眼前的迷雾不应当成为我们沉默的理由!
案例一:
走错房间,苦果只能自己尝?
在一般人眼里,筱露是个怪人,30岁的她至今没有恋爱过,更不用说和男生有什么性方面的接触了,可筱露的行为只有她自己能理解。之所以一直守身如玉,只为了要将最圣洁的身体奉献给自己的另一半。30岁生日那天,筱露终于遇到了一磊。
两个月后,筱露和一磊领取了结婚证,选择了旅游结婚。尽管物质上不富足,他们在旅途中甚至选择了没有卫生间的客房,但筱露同样感到满足。
一天半夜,筱露起身去卫生间,然后回到了自己的房间。由于怕弄醒一磊,她没开灯便上了床。可刚才还呼呼大睡的一磊这时却精神十足,还没等她同意,就压到了她身上。大约一刻钟的功夫,一磊满足地倒头便睡。可筱露这时却怎么也睡不着,很为丈夫对她的不尊重而气恼。这时,她听到外面在说话,似乎是在找人。她突然产生了一种恐惧,赶紧下床打开了灯。躺在床上的不是一磊!原来她走错了房间,被床上的陌生人趁机占了便宜。
筱露立即跑回了自己的房间。见筱露回来了,一磊除了不停地表示自己的关心之外,没有过多追问。筱露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她一想到自己是主动跑到人家床上的,便一下子泄了气,开始整日处于极度自责之中,常常背着一磊偷偷流泪。
点评:
筱露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自己一个清白。
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在上面的案例中,筱露因为认识上的偏差,错进了那位陌生男子的房间,并且错误地将那位男子当成了一磊,以致铸成大错。但那位陌生男子明知筱露走错房间,错将自己当成了别人,却将错就错,乘机与筱露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冒充行为,他与筱露发生两性关系是违背筱露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此,已经构成强奸罪。
不过,由于筱露的错误在前,在起因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对那位男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
被害人主动提供避孕套,
施暴者就能免责?
山妮来这座城市打工已3年有余。为了省钱,她租住了郊区的一处房子。每天下夜班后,都要经过一处200余米的杨树林才能到达宿舍。其他打工的姐妹们在下夜班时都是几个人相约一起走,可从小在大山里长大的她却一点也不害怕。
一天夜里,下夜班的山妮走到杨树林处时,突然从路边窜出两个蒙布的男人,将她连人带车拖进了树林深处。山妮一下子明白了怎么回事,她刚想大声呼救,口就被其中一个男子捂住了。夜色里那两双充满欲火的眼睛发出的邪恶目光让山妮一下子瘫倒在地。一个男子开始脱山妮的衣服。山妮指了指自己的包。
出乎那两位男子意料的是,包里竟放着几枚避孕套。他们变得更加兴奋。待到他们戴上避孕套之后,山妮没有反抗,那两位男子在发泄完毕之后,心满意足地离开了。他们刚一走,山妮就拨通了110。
公安机关很快查明,那两位男子是居住在附近的民工。可在公安局里,他们矢口否认自己的行为是强奸,理由是山妮主动向他们提供了避孕套。
本意是想保护自己的身体,难道两枚避孕套真的会让暴徒开脱罪责吗?山妮心里充满了疑虑。
点评:
山妮不必担心,那两位暴徒已经构成了强奸。
要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看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上面的案例中,那两位男子使用暴力将山妮拖进树林深处,当时的情景足以对山妮的精神上造成震慑作用,从而放弃最后一丝求救的希望。当山妮感到劫难在所难免时,便首先想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因此,她主动向那两位男子提供避孕套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同意他们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而是一种最大限度保护自己身体权的行为。她的行为不会导致两位施暴者免责。
山妮的故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被强奸不可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身体,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案例三:
保住了职业,她就只能默默蒙羞?
自从丈夫在3年前偷渡去了外国之后,家里人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为了养活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婆婆,子梅不得不结束了自己全职家庭主妇的生活,开始外出工作。
一天,总经理将子梅叫到办公室,热心地询问她的生活情况。子梅感到心里暖暖的,差点感动得流下眼泪。但随即总经理搂住了子梅,并且开始解她的衣服。子梅本能地开始挣扎和呼救,但总经理说,如果她再反抗,就立即辞退她。子梅一下子停止了反抗。就在子梅迟疑的时候,总经理趁机将子梅推倒在沙发上……事情结束后,他扔给子梅两百元钱。子梅狠狠地扔在地上,捂着脸跑开了。
后来,由于总经理在企图强奸另一个女员工时被公安机关逮捕,子梅“通过肉体换取工作”的事也在公司上下传开了。在大家蔑视的眼光里,子梅不得不放弃了这份对她来说很重要的工作。
那么,在子梅为了保住工作未反抗的情况下,总经理的行为能构成强奸罪吗?
点评:
总经理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子梅应当理直气壮地替自己申辩。
看起来子梅是心甘情愿与总经理发生两性关系。其实,子梅没有反抗总经理的性侵犯,不等于她就同意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她的沉默只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总经理利用其作为子梅的老板这一特殊优势,以解除子梅工作相威胁,从而迫使其忍辱从奸,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此,他的行为构成强奸。
如果总经理仅仅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加工资或转正等利益相引诱,从而使子梅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那么,总经理与子梅的行为就是一种相互交换的利用行为,则不构成强奸。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害的姐妹们,借你一双慧眼,笼罩在眼前的迷雾不应当成为我们沉默的理由!
案例一:
走错房间,苦果只能自己尝?
在一般人眼里,筱露是个怪人,30岁的她至今没有恋爱过,更不用说和男生有什么性方面的接触了,可筱露的行为只有她自己能理解。之所以一直守身如玉,只为了要将最圣洁的身体奉献给自己的另一半。30岁生日那天,筱露终于遇到了一磊。
两个月后,筱露和一磊领取了结婚证,选择了旅游结婚。尽管物质上不富足,他们在旅途中甚至选择了没有卫生间的客房,但筱露同样感到满足。
一天半夜,筱露起身去卫生间,然后回到了自己的房间。由于怕弄醒一磊,她没开灯便上了床。可刚才还呼呼大睡的一磊这时却精神十足,还没等她同意,就压到了她身上。大约一刻钟的功夫,一磊满足地倒头便睡。可筱露这时却怎么也睡不着,很为丈夫对她的不尊重而气恼。这时,她听到外面在说话,似乎是在找人。她突然产生了一种恐惧,赶紧下床打开了灯。躺在床上的不是一磊!原来她走错了房间,被床上的陌生人趁机占了便宜。
筱露立即跑回了自己的房间。见筱露回来了,一磊除了不停地表示自己的关心之外,没有过多追问。筱露想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她一想到自己是主动跑到人家床上的,便一下子泄了气,开始整日处于极度自责之中,常常背着一磊偷偷流泪。
点评:
筱露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自己一个清白。
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在上面的案例中,筱露因为认识上的偏差,错进了那位陌生男子的房间,并且错误地将那位男子当成了一磊,以致铸成大错。但那位陌生男子明知筱露走错房间,错将自己当成了别人,却将错就错,乘机与筱露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冒充行为,他与筱露发生两性关系是违背筱露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此,已经构成强奸罪。
不过,由于筱露的错误在前,在起因上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对那位男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
被害人主动提供避孕套,
施暴者就能免责?
山妮来这座城市打工已3年有余。为了省钱,她租住了郊区的一处房子。每天下夜班后,都要经过一处200余米的杨树林才能到达宿舍。其他打工的姐妹们在下夜班时都是几个人相约一起走,可从小在大山里长大的她却一点也不害怕。
一天夜里,下夜班的山妮走到杨树林处时,突然从路边窜出两个蒙布的男人,将她连人带车拖进了树林深处。山妮一下子明白了怎么回事,她刚想大声呼救,口就被其中一个男子捂住了。夜色里那两双充满欲火的眼睛发出的邪恶目光让山妮一下子瘫倒在地。一个男子开始脱山妮的衣服。山妮指了指自己的包。
出乎那两位男子意料的是,包里竟放着几枚避孕套。他们变得更加兴奋。待到他们戴上避孕套之后,山妮没有反抗,那两位男子在发泄完毕之后,心满意足地离开了。他们刚一走,山妮就拨通了110。
公安机关很快查明,那两位男子是居住在附近的民工。可在公安局里,他们矢口否认自己的行为是强奸,理由是山妮主动向他们提供了避孕套。
本意是想保护自己的身体,难道两枚避孕套真的会让暴徒开脱罪责吗?山妮心里充满了疑虑。
点评:
山妮不必担心,那两位暴徒已经构成了强奸。
要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看性交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上面的案例中,那两位男子使用暴力将山妮拖进树林深处,当时的情景足以对山妮的精神上造成震慑作用,从而放弃最后一丝求救的希望。当山妮感到劫难在所难免时,便首先想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因此,她主动向那两位男子提供避孕套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同意他们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而是一种最大限度保护自己身体权的行为。她的行为不会导致两位施暴者免责。
山妮的故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被强奸不可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身体,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案例三:
保住了职业,她就只能默默蒙羞?
自从丈夫在3年前偷渡去了外国之后,家里人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为了养活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婆婆,子梅不得不结束了自己全职家庭主妇的生活,开始外出工作。
一天,总经理将子梅叫到办公室,热心地询问她的生活情况。子梅感到心里暖暖的,差点感动得流下眼泪。但随即总经理搂住了子梅,并且开始解她的衣服。子梅本能地开始挣扎和呼救,但总经理说,如果她再反抗,就立即辞退她。子梅一下子停止了反抗。就在子梅迟疑的时候,总经理趁机将子梅推倒在沙发上……事情结束后,他扔给子梅两百元钱。子梅狠狠地扔在地上,捂着脸跑开了。
后来,由于总经理在企图强奸另一个女员工时被公安机关逮捕,子梅“通过肉体换取工作”的事也在公司上下传开了。在大家蔑视的眼光里,子梅不得不放弃了这份对她来说很重要的工作。
那么,在子梅为了保住工作未反抗的情况下,总经理的行为能构成强奸罪吗?
点评:
总经理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子梅应当理直气壮地替自己申辩。
看起来子梅是心甘情愿与总经理发生两性关系。其实,子梅没有反抗总经理的性侵犯,不等于她就同意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她的沉默只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总经理利用其作为子梅的老板这一特殊优势,以解除子梅工作相威胁,从而迫使其忍辱从奸,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此,他的行为构成强奸。
如果总经理仅仅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加工资或转正等利益相引诱,从而使子梅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那么,总经理与子梅的行为就是一种相互交换的利用行为,则不构成强奸。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