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你有哪些孕期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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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专家:中国法学会会员 章法
  
  据2006 年4 月29 日《参考消息》载: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孕期或哺乳期职工的劳动合同,而且须付全额工资。法律赋予孕期女工和新妈妈优厚的待遇,其中包括可以享受90 天带薪产假,保证孕期和产后就业,支付孕产医疗费用,享受工间哺乳时间。据全国妇联统计,2000年国有企业女职工近30% 被剥夺了这些权益。在私营部门,估计80% 的女性未能享受这些权益。2005 年调查发现,公有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女职工仍有40% 未能享受到任何形式的孕产权益,25% 被剥夺了休产假的权利。那么,职场女性拥有哪些孕期特权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分为以下两种:
  1. 怀孕解雇。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 产后解雇。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岗位时却遭受解雇。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3.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 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 条的规定( 见下)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 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 号)。
  
  三、关于产假
  
  1.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3.上班期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丈夫休护理假:丈夫休护理假要看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 ~10 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5.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6.怀孕期间工作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第二款:“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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