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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的解决了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缺乏过渡的窘境,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达到遏制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的目的。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规定过于笼统,如何帮教又缺乏统一认识,造成实践中执行效果参差不齐,本文结合检察院施行该制度中的一些探索,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的完善尝试提出以下几点做法。以期能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帮教考察制度,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机制 检察院
作者简介:李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30-02
一、完善考察帮教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在乡镇、街道一般没有派出机构,难以及时掌握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具体改过情况。同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由具体的办案人员负责考察、帮教工作,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承担过多的考察帮教任务,势必会影响帮教效率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及需考察对象实际,每个考察对象由承办案件检察官、对象所在学校,所处基层组织、基层团委、基层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考察帮教计划,定期汇总信息,落实帮教效果青年志愿者及法律援助律师等中的3-5人组成考察帮教小组,由承办案件检察官主导。
基于考察帮教对象均为未成年人这一特点,考察帮教人员需要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特别是心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相关的经验技巧后,才能更有针对性开展较为专业和科学的帮教工作,提高帮教成效。笔者建议在正式从事考察帮教工作之前,有必要对帮教小组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指导。一方面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刑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一方面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分析当前的犯罪形势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行为手段,可能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等。在实施帮教工作中,考察帮教主体可根据每个未成年涉罪人员的具体涉案情况,分析造成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相关社会及家庭诱因,有针对性的进行情感感化以及释法说理,可以摆事实,讲道理,或帮助未成年涉罪人员解决实际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心理、情感上遇到的麻烦,从而使其感受到温暖和关爱,从心理上正视自己行为的后果,真心悔过。另外,社会志愿者也可成为帮教工作者,针对有特殊情况的个案,相关志愿者可作为重要帮教人员参与其中。
二、明确考察帮教形式
实践中,各地对监督考察的形式要求并不统一,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考察对象按照要求向检察机关自行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比如在要离开所在地时报请考察机关批准等。另一种是由考察监督人员到被考察监督人员处走访查看。但自行报告自行报告难免存在当事人隐瞒实际情况的问题,实地走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对考察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考察内容在落实上不打折扣。笔者建议在具体的工作中采取两种方式兼具的方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应自行报告活动情况且须采取书面形式,在一定周期,如每个月要自己或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检察院监督考察工作人员处汇报近期的参与社会活动、在校学习、思想政治学习等情况。同时考察监督工作人员,定期进入被帮教人所在基层通过其相关社会关系了解被帮教人近期表现,通过与被帮教未成年人进行谈话交流了解其思想动向。通过这些直接间接的方式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与此同时现象,要透过了解的情况分析和预测其心理状态,及时发现苗头,进行帮助、开解,化解其中的消极因素,使其朝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由于帮教小组的检察官不可能经常去考察对象所在村组、社区,因此其他帮教人员应在发现考察对象有特殊表现时及时报告检察机关。同时要让被帮教人的监护人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己从观念上不要将被监护人认定为“无可救药的坏孩子”,因而放弃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而要给予关爱,帮助其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同时做好与检察人员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监督考察。
由于人员的流动性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笔者认为可统一配备手机或安装一定功能的软件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通讯工具上,利用通信设施实现先进的网络系统与考察帮教工作对接,将考察帮教人员和与被考察对象共同纳入系统范围,通过网络系统的操作,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定时与随机相结合的位置查询。开发利用系统管理软件,将被帮教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汇总管理,便于集中查询和通过数据管理预测和分析情况,实时掌握被考察帮教未成年人的动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及时的越界告警。
三、丰富考察帮教内容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对考察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五)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六)向社区或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七)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的活动;(八)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九)接受相关教育;(十)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但其规定并未体现出对未成年的特殊性进行照顾,且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笔者以为,将法律的上述规定作为未成年考察的原则,实践中延伸出更为具体可行的做法,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规定所有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适龄人员,均应继续在校就读完成义务教育;针对犯罪行为性质、特点为考察对象设置不同的义务,对饮酒后参与抢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所附条件中可以规定,在考察期内禁止饮酒;因痴迷网络,无钱上网而抢劫的,可以规定在考察期内禁止出入网吧。同时要求考察对象每月定期到公益单位参加活动,定期由相关单位将考察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不断的对考察内容进行细化,一方面有利于考察小组的考察,也有利于考察对象有针对的执行,从而避免考察流于形式。 在明确考察条件的同时,更应注意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而法律对如何帮教缺乏规定,笔者以为,考察小组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考察对象设置不同的帮教内容,例如让被帮教人称为社区义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指定专门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重塑健康积极的心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讲座等,提高其思想认识,促进其技能发展,促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帮助和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转变考察帮教思想
考察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的关怀和希望,但实践中也有不少同志并未区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够罪即捕,够罪即诉,一定上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落实。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考察帮教未成年人的开始,我们从源头上应严格,但在执行的全过程应坚持对未成年的“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按量刑的准则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错,但更多的应关注涉案未成年怎样才能更好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同时,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考核设置对未成年帮教也有一定影响,若过多的要求起诉率、逮捕率,势必会与执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方针有冲突,因而笔者建议,从上级司法机关应从制度本身出发,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把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帮教率、涉案未成年再犯罪纳入相应的考核制度中,进一步督促对未成年帮教的效果落到实处。
五、创新考察帮教机制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帮教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走上人生正途是整个社会、检察机关及青少年监护人共同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设计帮教机制时应充分整合各方有利资源,创新帮教机制,笔者建议,一是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失足青少年企业帮教基地,主要是指与当地的爱心企业达成协议,对一些不符合义务教育条件,亦缺乏继续上学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企业里面实习和劳动,一方面有利于接受考察小组的监督和教育,同时也杜绝了外界的一些干扰,防止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可以学习一技之长,对促使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走向新生,实现就业有门路、学习有保障、生活有着落,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二是协调成立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咨询辅导机构。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批评教育外,还需要专业人员的引导。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选择,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与其深入接触,了解他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的方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予以矫正。司法机关及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派遣或委托相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学校、家庭,形成合力挽救和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并形成制度以便更好的实施。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考察机制 检察院
作者简介:李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30-02
一、完善考察帮教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督考察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在乡镇、街道一般没有派出机构,难以及时掌握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具体改过情况。同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由具体的办案人员负责考察、帮教工作,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承担过多的考察帮教任务,势必会影响帮教效率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及需考察对象实际,每个考察对象由承办案件检察官、对象所在学校,所处基层组织、基层团委、基层妇联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考察帮教计划,定期汇总信息,落实帮教效果青年志愿者及法律援助律师等中的3-5人组成考察帮教小组,由承办案件检察官主导。
基于考察帮教对象均为未成年人这一特点,考察帮教人员需要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特别是心理学教育学知识,以及相关的经验技巧后,才能更有针对性开展较为专业和科学的帮教工作,提高帮教成效。笔者建议在正式从事考察帮教工作之前,有必要对帮教小组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指导。一方面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刑法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一方面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分析当前的犯罪形势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行为手段,可能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等。在实施帮教工作中,考察帮教主体可根据每个未成年涉罪人员的具体涉案情况,分析造成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相关社会及家庭诱因,有针对性的进行情感感化以及释法说理,可以摆事实,讲道理,或帮助未成年涉罪人员解决实际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心理、情感上遇到的麻烦,从而使其感受到温暖和关爱,从心理上正视自己行为的后果,真心悔过。另外,社会志愿者也可成为帮教工作者,针对有特殊情况的个案,相关志愿者可作为重要帮教人员参与其中。
二、明确考察帮教形式
实践中,各地对监督考察的形式要求并不统一,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考察对象按照要求向检察机关自行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比如在要离开所在地时报请考察机关批准等。另一种是由考察监督人员到被考察监督人员处走访查看。但自行报告自行报告难免存在当事人隐瞒实际情况的问题,实地走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对考察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考察内容在落实上不打折扣。笔者建议在具体的工作中采取两种方式兼具的方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应自行报告活动情况且须采取书面形式,在一定周期,如每个月要自己或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主动到检察院监督考察工作人员处汇报近期的参与社会活动、在校学习、思想政治学习等情况。同时考察监督工作人员,定期进入被帮教人所在基层通过其相关社会关系了解被帮教人近期表现,通过与被帮教未成年人进行谈话交流了解其思想动向。通过这些直接间接的方式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与此同时现象,要透过了解的情况分析和预测其心理状态,及时发现苗头,进行帮助、开解,化解其中的消极因素,使其朝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由于帮教小组的检察官不可能经常去考察对象所在村组、社区,因此其他帮教人员应在发现考察对象有特殊表现时及时报告检察机关。同时要让被帮教人的监护人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己从观念上不要将被监护人认定为“无可救药的坏孩子”,因而放弃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而要给予关爱,帮助其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同时做好与检察人员的联系沟通,配合做好监督考察。
由于人员的流动性以及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笔者认为可统一配备手机或安装一定功能的软件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通讯工具上,利用通信设施实现先进的网络系统与考察帮教工作对接,将考察帮教人员和与被考察对象共同纳入系统范围,通过网络系统的操作,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定时与随机相结合的位置查询。开发利用系统管理软件,将被帮教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汇总管理,便于集中查询和通过数据管理预测和分析情况,实时掌握被考察帮教未成年人的动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及时的越界告警。
三、丰富考察帮教内容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对考察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五)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六)向社区或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七)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的活动;(八)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九)接受相关教育;(十)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但其规定并未体现出对未成年的特殊性进行照顾,且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笔者以为,将法律的上述规定作为未成年考察的原则,实践中延伸出更为具体可行的做法,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规定所有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适龄人员,均应继续在校就读完成义务教育;针对犯罪行为性质、特点为考察对象设置不同的义务,对饮酒后参与抢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所附条件中可以规定,在考察期内禁止饮酒;因痴迷网络,无钱上网而抢劫的,可以规定在考察期内禁止出入网吧。同时要求考察对象每月定期到公益单位参加活动,定期由相关单位将考察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不断的对考察内容进行细化,一方面有利于考察小组的考察,也有利于考察对象有针对的执行,从而避免考察流于形式。 在明确考察条件的同时,更应注意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而法律对如何帮教缺乏规定,笔者以为,考察小组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考察对象设置不同的帮教内容,例如让被帮教人称为社区义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指定专门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重塑健康积极的心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讲座等,提高其思想认识,促进其技能发展,促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帮助和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转变考察帮教思想
考察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的关怀和希望,但实践中也有不少同志并未区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够罪即捕,够罪即诉,一定上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落实。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考察帮教未成年人的开始,我们从源头上应严格,但在执行的全过程应坚持对未成年的“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按量刑的准则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错,但更多的应关注涉案未成年怎样才能更好的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同时,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考核设置对未成年帮教也有一定影响,若过多的要求起诉率、逮捕率,势必会与执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方针有冲突,因而笔者建议,从上级司法机关应从制度本身出发,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把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帮教率、涉案未成年再犯罪纳入相应的考核制度中,进一步督促对未成年帮教的效果落到实处。
五、创新考察帮教机制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帮教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走上人生正途是整个社会、检察机关及青少年监护人共同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设计帮教机制时应充分整合各方有利资源,创新帮教机制,笔者建议,一是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失足青少年企业帮教基地,主要是指与当地的爱心企业达成协议,对一些不符合义务教育条件,亦缺乏继续上学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企业里面实习和劳动,一方面有利于接受考察小组的监督和教育,同时也杜绝了外界的一些干扰,防止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可以学习一技之长,对促使未成年犯回归社会走向新生,实现就业有门路、学习有保障、生活有着落,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二是协调成立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咨询辅导机构。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批评教育外,还需要专业人员的引导。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选择,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与其深入接触,了解他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的方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不断予以矫正。司法机关及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派遣或委托相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学校、家庭,形成合力挽救和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并形成制度以便更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