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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和保密制度的冲突,一直是信息公开立法争议的焦点
34岁的深圳市民陈书伟,4月24日从新闻中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这是第一个国家级信息公开立法,新华社报道称,“意味着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不过,陈书伟还不是很乐观,因为“其中的很多规定,过去广东的地方性立法中也有,只是执行起来很不容易”。他告诉《财经》记者,从2006年开始,他依据2002年11月颁布的中国首部地方性信息公开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再加上2005年10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在省内先后提起过总计109起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并不理想”。
其中一例是,去年10月,陈书伟就潮州市饶平县一个影响到当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易地造田”工程,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工程立项报告、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详细资料,但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不属于政务公开内容”为由,予以拒绝。
为此,陈书伟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上级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三个月内音信全无。
今年3月2日,陈书伟以“行政不作为”将国土资源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收下陈书伟的起诉材料并签发收条后,至今近两个月,同样没有给任何答复。
“现在国家级的条例公布了,希望它不会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能得到落实。”陈书伟感慨系之。
“推开这扇门就是进步”
不过,无论如何,许多专家认为,这个条例的颁布本身,就是前所未有的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早期起草人之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秦海司长对《财经》记者评论说:“信息公开立法是立足于行政机关履行自身义务的一部行政法规,旨在有效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从立法实践上看,这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的当天,4月2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介绍了立法的有关情况。他指出,这部条例将在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意味着从现在起到条例实施,有一年的准备期。
记者获知,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对这个条例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
其次,政府机关需要时间做好准备。一是各行政机关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二是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三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再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考虑到有一些省份和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订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明确。
可以说,这部条例的出台,几乎是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革命性转型”,确实应该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为法规实施做好准备,确保信息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最早起始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则是从“村务公开”开始起步的。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发布实施后,“村务公开”开始由各地自发的实践走向规范化。此后经过不断发展,逐渐扩大到“财务公开”,最后发展为“政务公开”。
正式的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始于2002年7月。当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务院信息办启动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
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重新组建,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推进政务公开的先决条件。
“此后便是SARS危机。这场危机所揭示的关于信息不公开的沉痛教训,很多人记忆忧新。”秦海告诉《财经》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2003年的SARS危机、2004年矿难频发并瞒报、2004年至2005年的禽流感疫情、2005年底松花江水污染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无一不提醒国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与迫切。
另一个推进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因素,是反腐败的需要。2003年6月,以中央纪委、监察部为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信息办参与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通过信息公开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理念渐成共识。
2005年3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次年3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连续第四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首次被列为一类立法计划,即“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今年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原则上获得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后,温家宝总理于4月5日签署了国务院令。4月24日,条例正式对社会颁布。
秦海告诉《财经》记者,回顾中国政务公开近20年的实践以及信息公开立法五年的历程,可以说每迈出一步都殊为不易。
秦海认为,任何一部立法都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既要满足社会的立法需求,又要兼顾到现实的可能,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条文设计,既要考虑到法律逻辑上的周延性,又要考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但无论如何,有了这样一部法规,就打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保密审查的困境与突破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一个广被讨论的问题,是信息公开与保密要求的冲突。
该条例的第14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机制条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该条款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质疑。诸多人士表示担心,如果依据该条款,公开条例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
在4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内外多家媒体的记者均针对信息公开与保密条款的冲突,向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不断提问。张穹在回答中承认,“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的保密是一对矛盾。”但他表示,“对于政府信息的保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来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公开立法参与者莫于川告诉《财经》记者,关于信息公开和保密制度的冲突,一直是信息公开立法争议的焦点。立法过程中,多数参与草案制订的专家学者均认为,应“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体现新的制度创新。因此,直到2006年5月,国务院信息办主导下起草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没有保密审查机制条款。但现在正式颁布出来的法规,显然向《保密法》作了让步。
这意味着,19年前那种“重保密、轻公开”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延续至今,在某种程度上还被继续坚持。
“比起立法起草阶段的预想,这算是退步,多少有些令人遗憾。”莫于川认为。
不过,莫于川表示,社会进步和制度变革很难一步到位,过去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期望很高,尽管现在并没有全部得以实现,但毕竟还是在往前走。当前,社会各界一方面应该做好这部行政法规的落实工作,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法》的制订和《保密法》的修改,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信息公开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是原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也是中国首部地方性信息公开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订的参与者。
她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年在制订广州这个地方立法时,也意识到了信息公开同保密制度之间的冲突。因此,她在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后,就在当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提交了要求制订《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并同时提交了修改《保密法》的议案。
李力在提交的关于修改《保密法》议案中指出,《保密法》制订于1988年,其内容已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趋势。一是保密法规定的秘密概念、保密范围过于原则,有定密权的部门确定的秘密即成为国家秘密。这样,地方政府有可能将地方秘密定为国家秘密;二是保密法没有确定定密基本原则,定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保密法没有明确规定定密主体的权限划分,存在职能不清,程序不明的情况;四是考虑到社会稳定等一些因素,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较权威的信息采取保密的方式,这些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保密法》也没有界定。
因此,只有对《保密法》进行修订、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公民的知情权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李力告诉记者,其实政府机关也希望清楚明白地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在没把握区分某一个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密时,没人敢随便把信息公开出去。她认为,要落实信息公开,关键是整个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要相应健全。“《保密法》修改要加紧,要规定明确,只有两个制度互相配套实施,最终才能够比较有效果。”
李力说,她的议案提出后,国家保密局专门找过她咨询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4月24日新闻发布会后告诉《财经》记者,《保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法律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34岁的深圳市民陈书伟,4月24日从新闻中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这是第一个国家级信息公开立法,新华社报道称,“意味着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不过,陈书伟还不是很乐观,因为“其中的很多规定,过去广东的地方性立法中也有,只是执行起来很不容易”。他告诉《财经》记者,从2006年开始,他依据2002年11月颁布的中国首部地方性信息公开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再加上2005年10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在省内先后提起过总计109起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并不理想”。
其中一例是,去年10月,陈书伟就潮州市饶平县一个影响到当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易地造田”工程,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工程立项报告、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详细资料,但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不属于政务公开内容”为由,予以拒绝。
为此,陈书伟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上级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三个月内音信全无。
今年3月2日,陈书伟以“行政不作为”将国土资源部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收下陈书伟的起诉材料并签发收条后,至今近两个月,同样没有给任何答复。
“现在国家级的条例公布了,希望它不会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能得到落实。”陈书伟感慨系之。
“推开这扇门就是进步”
不过,无论如何,许多专家认为,这个条例的颁布本身,就是前所未有的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早期起草人之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秦海司长对《财经》记者评论说:“信息公开立法是立足于行政机关履行自身义务的一部行政法规,旨在有效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从立法实践上看,这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的当天,4月2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介绍了立法的有关情况。他指出,这部条例将在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意味着从现在起到条例实施,有一年的准备期。
记者获知,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对这个条例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
其次,政府机关需要时间做好准备。一是各行政机关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二是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三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再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考虑到有一些省份和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订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明确。
可以说,这部条例的出台,几乎是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革命性转型”,确实应该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为法规实施做好准备,确保信息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最早起始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则是从“村务公开”开始起步的。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发布实施后,“村务公开”开始由各地自发的实践走向规范化。此后经过不断发展,逐渐扩大到“财务公开”,最后发展为“政务公开”。
正式的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始于2002年7月。当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务院信息办启动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
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重新组建,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推进政务公开的先决条件。
“此后便是SARS危机。这场危机所揭示的关于信息不公开的沉痛教训,很多人记忆忧新。”秦海告诉《财经》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2003年的SARS危机、2004年矿难频发并瞒报、2004年至2005年的禽流感疫情、2005年底松花江水污染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无一不提醒国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与迫切。
另一个推进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因素,是反腐败的需要。2003年6月,以中央纪委、监察部为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信息办参与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通过信息公开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理念渐成共识。
2005年3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次年3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连续第四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首次被列为一类立法计划,即“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今年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并原则上获得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后,温家宝总理于4月5日签署了国务院令。4月24日,条例正式对社会颁布。
秦海告诉《财经》记者,回顾中国政务公开近20年的实践以及信息公开立法五年的历程,可以说每迈出一步都殊为不易。
秦海认为,任何一部立法都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既要满足社会的立法需求,又要兼顾到现实的可能,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条文设计,既要考虑到法律逻辑上的周延性,又要考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但无论如何,有了这样一部法规,就打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保密审查的困境与突破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一个广被讨论的问题,是信息公开与保密要求的冲突。
该条例的第14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机制条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该条款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质疑。诸多人士表示担心,如果依据该条款,公开条例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
在4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内外多家媒体的记者均针对信息公开与保密条款的冲突,向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不断提问。张穹在回答中承认,“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的保密是一对矛盾。”但他表示,“对于政府信息的保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来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公开立法参与者莫于川告诉《财经》记者,关于信息公开和保密制度的冲突,一直是信息公开立法争议的焦点。立法过程中,多数参与草案制订的专家学者均认为,应“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体现新的制度创新。因此,直到2006年5月,国务院信息办主导下起草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没有保密审查机制条款。但现在正式颁布出来的法规,显然向《保密法》作了让步。
这意味着,19年前那种“重保密、轻公开”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延续至今,在某种程度上还被继续坚持。
“比起立法起草阶段的预想,这算是退步,多少有些令人遗憾。”莫于川认为。
不过,莫于川表示,社会进步和制度变革很难一步到位,过去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期望很高,尽管现在并没有全部得以实现,但毕竟还是在往前走。当前,社会各界一方面应该做好这部行政法规的落实工作,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公开法》的制订和《保密法》的修改,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信息公开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是原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也是中国首部地方性信息公开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订的参与者。
她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年在制订广州这个地方立法时,也意识到了信息公开同保密制度之间的冲突。因此,她在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实施后,就在当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提交了要求制订《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议案,并同时提交了修改《保密法》的议案。
李力在提交的关于修改《保密法》议案中指出,《保密法》制订于1988年,其内容已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趋势。一是保密法规定的秘密概念、保密范围过于原则,有定密权的部门确定的秘密即成为国家秘密。这样,地方政府有可能将地方秘密定为国家秘密;二是保密法没有确定定密基本原则,定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保密法没有明确规定定密主体的权限划分,存在职能不清,程序不明的情况;四是考虑到社会稳定等一些因素,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较权威的信息采取保密的方式,这些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保密法》也没有界定。
因此,只有对《保密法》进行修订、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公民的知情权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李力告诉记者,其实政府机关也希望清楚明白地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在没把握区分某一个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密时,没人敢随便把信息公开出去。她认为,要落实信息公开,关键是整个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要相应健全。“《保密法》修改要加紧,要规定明确,只有两个制度互相配套实施,最终才能够比较有效果。”
李力说,她的议案提出后,国家保密局专门找过她咨询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4月24日新闻发布会后告诉《财经》记者,《保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法律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